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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中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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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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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文静 广东省有色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中心

摘要:文章通过对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工程结算 法律风险 防范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且又复杂、细致的建筑技术经济工作,它涉及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经济利益。在工程竣工结算中,竣工结算环节,即计算方法、程序、期限、效力等方面尤为重要。现结合多年在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践经验,就建筑工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如下探讨:

一、工程结算风险分析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归集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工程量方面。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

2.违约的争议。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未按时支付进度款、停工待料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

3.总包与分包的争议。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

4.尾款的争议。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5%尾款争议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能在保修期内适当履行保修义务。

5.合同的争议。发包方利用其在签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又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包括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所谓“阴合同”。进入结算阶段时,两份相矛盾的合同究竟谁是结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

二、工程结算风险防范

1.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风险防范。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结算的顺序是先由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再由发包人审核。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有些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0条作了很好的规定,我们叫做逾期不结算后果。这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前面的前提有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要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收到了结算文件;二是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有一个约定的期限;三是合同中要有“在约定的期限不提异议认可结算”的条款约定。这就需要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有防范风险的意识和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2条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33.3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这个合同范本实际约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时间为28天,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 369 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以上司法解释和法规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都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要承包人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如下:第一,加强合同管理。在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合同,将合同双方所涉及的重要经济利益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使之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二,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当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与竣工验收报告,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第三,及时做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送审和签收工作。第四,当发包人审核结算文件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函要求以送审价作为结算造价。一旦发包人超过约定审价期限,又提出要求承包人提交补充资料或进行工作量核对要求时,承包人可不同意,要求按照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以上以承包人送审结算价为准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每个步骤都不能失误。只有承包人完全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能在最后的工程结算阶段牵制发包人,避免其以拖延审价来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

2.工程变更对结算的法律风险防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工程变更、合同以外的零星工程等增减工程量,从而导致工程价款的调整。对此,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369号文第9、10、14 条对依合同发生或因变更导致工程价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依合同发生的或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当在调整情况发生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为避免由此导致的结算风险,承包方除严格依照上述条款规定的期限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完善签证工作,及时固定工作成果。每一项工作完成之后,都要及时对工作成果予以固定,固定的方式是让发包人或其代表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二是保存好书面资料。承包人不仅要保存好所有的签证,还要保存好施工技术资料、工程验收资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月形象进度、施工组织设计等。纠纷发生时,它们是合同履行的最有力的证明和结算的依据。三是合同发生变更应及时备案。

三、结语

法律风险是企业生存、发展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舞伴。法律风险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它存在何处,只要我们熟悉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就能有效的预防、控制风险产生的损失,使法律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而提倡认识企业法律风险,并不是要束缚企业的手脚,而是促进企业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经营、运作,从而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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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2]龚定勇.价值工程在监理评估工程变更方案中的应用[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1)

[3]李维芳.工程变更确认与控制[J].建筑经济,2007(3)

[4]吴安书.工程变更的分类控制[J].建筑经济,2007(7)

作者简介

涂文静,19 82—,女,江西南昌人,经济师、审计师,本科,从事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