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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

  • 投稿徐士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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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婧馨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十条证券营业部

摘要:依托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尤其是其中诸如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之类内容,更是给世人在金融方面的需求造成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今最热门的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已经悄然变成了“互联网金融模式”。该模式既可以被当作“普惠金融先锋”而获得政府层面的支持,又能够在“监管真空”状态中不可避免地形成掠夺性扩张局面而出现各种问题以至于呈现出风险。本文对目前中国大陆实现普惠金融、深化金融改革、创造公平的金融竞争环境、形成稳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监管思路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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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模式 传统金融 影响

一、几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简要介绍

1.P2P网贷简介

“P2P网贷”这一概念来源于英国,并且在欧美发达国家中有了很成熟的发展。最早的网络贷款平台Zopa形成于2005年,其活动主要集中在信息集合、信用评级等方面,管理费是其最重要的收益来源。截至如今,欧美地区P2P网贷平台中较有代表性的除了Zopa之外,还包括LendingClub、Prosper之类。2007年,中国大陆开始引入P2P模式,最早的P2P贷款公司为当年成立的拍拍贷公司,在此之后,又先后出现了诸如宜信、红岭创投之类的网贷平台。尽管这一模式在中国大陆获得了高速发展,但其中问题丛生,众多风险事件便是其主要表现。

如今,就运营模式而言,全球范围内的P2P模式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传统形式等。

2.国外情况分析

目前,最发达、最稳健的P2P市场来自美国。其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共有三个,即成立Prosper公司、其贷款业务被SEC禁止、大型投行注资。Prosper公司建立于20 05年,其活动思路和运作模式与电商平台类似,在平台中引入贷款需求,从而形成网贷活动,最早的筹集贷款资金方式为“荷兰式拍卖”——即借方和贷方分别设定最高利率和逐步降低利率,而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则是收取来自贷方的服务费和借方的比例费用。在这一阶段,实现交易的基础是拍卖结果,风险评估活动和投融资人的信用评级基本无关系。

到了2008年,Prosper的贷款遭到了来自SEC的暂停处理——这说明美国政府开始正式监管P2P贷款。因为美国向来实行“分业监管”政策,故而有着明确的P2P监管分属机构。也正因后者及时介入,方才使得美国P2P在此之后一直没有出现严重风险问题并逐步走上正规发展渠道。在此之后,Prosper引入了能够获得普遍认可的社交网络以开展风险控制,并且容许机构投资者扮演P2P平台中“出资人”的角色。

美国P2P的黄金时期开始于2010年,其主要特征在于P2P网贷公司获得了大型投资银行的投资,尤其是其中Lending Club、Prosper两大两大P2P公司获得投资后更是上升为美国P2P“正副旗手”的位置,而同时期的小企业向细分领域进行各种形式的专业化贷款也悄然起步。

Lending Club在此之中的增长速度一直处于灵犀那位置,成为了美国最大的P2P网贷公司,发展至2013年,其贷款数额已突破20亿美元大关。Lending Club经过了数年的发展,其业务已经突破了中介范畴,而兼具了违约追款者、贷款担保者、利率制定者等多重角色。每一种借助于平台实现的贷款均无担保,借款固定利率多依据信用等级制定,同时也借助于各种形式的社交平台开展交易撮合活动。信用评级的计算依据包括循环信用证使用率、信用长度、过去六个月借款次数、FICO信用评分等数据,并以此来将客户划分为以字母A-G命名的7个等级,每一等级又可进一步划分为5种不同的子类别,对借款者分门别类适用各种贷款利率,后者与信用评级成反比关系。就借款者整体状况而言,其主要构成这位中上阶层的单位和个人。

3.国内情况分析

中国大陆的P2P网贷平台数量和累计交易额在2013年已经先后达到了350余家和近700亿元,较2007年增加了197.6%。且可以预见日后仍将不断增速。

按信用模式划分后,可见目前中国大陆P2P网贷先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2007-2012年为“典型传统模式”,该阶段的网贷平台活动仅限于撮合交易的信息中介角色,一般情况下并不提供基本审查之外的审查活动,不承诺风险、收益等项目,借贷双方的活动基本源于彼此的信任,故而贷方收益、风险同步最高。此模式的典型代表为人人贷、拍拍贷等早期P2P网贷平台。

2013年上半年为“担保模式”,即P2P网贷平台借助于担保储备金的收取或第三方担保公司的引入来开展对借贷者的“线下调查”活动并一直为基础形成风险报告,以作为贷方投入资金的决策参考。该阶段借贷双方的活动源于对担保公司的信任,但其中担保公司往往不完全承担担保责任。因其中担保储备金、线下尽调等过程,造成了贷方收益也趋于稳定且风险减小,同时P2P网贷也再无“高收益”名头。此模式的典型代表为宜信、红岭创投以及改进后的人人贷。

2013年下半年起为“基金化运作模式”,该阶段特点在于因为投资者轻信担保造成大量资金涌入,造成了担保公司尽调活动有名无实,项目上线短时间内即脱销。在此之后,网贷平台则进一步开发出“自动投标”、“优选计划”之类的新产品,即贷方直接将资金送交网贷平台分配于各个项目之中。换言之,就是借贷双方的活动源于对P2P平台的信任。因为其间的网贷公司一方面实际上开展了基金业务,另一方面缺失基金公司式监管,故而风险丛生。

截至如今,中国大陆的P2P网贷平台多采取了评级机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在自身线上撮合和自有平台之上的合作形式开展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面临的挑战

1.金融监管缺失

众所周知,传统金融业在各方面都有着严格的监管制度,但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仍处于确实阶段,诸如个人信息保护、市场风险、流动性、资本充足性、经营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审批、等诸多方面均未制定相应规定,面对各种形式的实际非法行为,往往难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因为资本约束的缺失,互联网金融平台往往很容易受制于高杠杆率模式而出现各种形式的运营风险。一旦企业倒闭,投资者往往难以追回资金。

除此之外,由于中国大陆分业监管大环境和互联网金融模式“跨行业”的特性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巨大的监管问题,难以准确界定监管的标准、方式、责任方等。而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步向纵深发展,其间的各种风险往往会伴随着监管引领的缺失而日益背离正规化发展,最终走向失控。

2.风险控制不足

如今控制风险的办法往往难以“追上”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尤其是资金安全、技术风险两个层面上更是如此。就技术层面而言,因为互联网金融模式难以真正设定“市场准入门槛”,而业内企业情况差异又颇大——同时很多企业的运作形式都是直接购买成型技术而缺乏技术研发团队,故而一旦发生问题,往往难以第一时间责成专业人员开展维护、修复活动。就资金层面而言,因为其中存在着不少造成大量而小额资金流转的中间资金账户,往往会造成监管的“实际真空”,平台“全权”掌控资金调配的情况更容易出现非法挪用、卷款潜逃等风险。除此之外民众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认知有限,盲目投资情况极易出现,对其加以保护的难度更大。

3.信用体系建设落后

就中国大陆整体环境而言,其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幼年时期,各机构间信道不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力、信用数据不足等情况短时间内难以解决。除此之外,央行的征信体系中以互联网金融模式为背景的服务数量有限的情况,更是造成了以互联网金融模式为背景的出卖个人信息、非法集资等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实际非法行为有机可乘。如P2P平台风险评测的基础在于融资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而后者造假成本极低,一旦借方发生状况,追回资金可能性不大。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的建议

1.传统银行业应变策略

尽管截至如今,互联网金融模式尚未形成对传统银行业的实质性影响,同时互联网金融模式一般占据的都是传统银行业市场中的某些薄弱环节,但大背景下互联网技术“和平演变”传统银行业的力度(尤其是对消费者行为、金融传媒方面)仍不容小视。故而传统银行业有必要设置预案,以金融创新来占据改革的主动地位。

(1)构建互联网思维。作为传统银行业,应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大势所趋”,其间互联网技术的地位在未来更是有增无减。故而有必要在改造金融产品的过程中积极而充分地吸纳互联网技术,同时也可以开展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活动。在此方面,颇为重要的活动为推出以互联网为背景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借助“标准化”和“简便性”的双重优势来方便客户办理网上金融业务。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中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优势——“个性化”服务,也是对金融需求方向、消费行为等的一种“颠覆因素”,故而作为传统银行业的产品开发,应充分顾及消费者的需求特征,以之作为各种活动的出发点。

(2)完善行业支付解决方案。尽管小微客户的市场已经被互联网金融模式“占领”,但对公、大客户、大规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金融业务“阵地”仍牢牢掌控在传统银行业手中——其原因在于上述业务更需要支付的时效和安全性,而第三方支付的“延迟支付”优势则毫无用武之地,故而其难以威胁传统银行业。但尽管如此,传统银行仍需充分借鉴第三方支付的成功经验,形成“个性化”和“专业化”相互结合的支付解决方案,从而将对公、大客户、大规模资产管理的市场牢牢把控住。

2.互联网金融业改进策略

尽管互联网金融模式在如今发展颇快,但其间问题也为数众多,若“只顾速度,不顾质量”地发展下去,其留下的隐患往往最终会酿成大祸。同时,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应清楚自身和传统银行之间的互补关系,有必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发展经验来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创新。

目前中国大陆的相关立法尚处于缺失阶段,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业务多属“边缘运作”范畴,旦在诸如非金融支付、非法集资等层面上的法规界定却颇为明确,故而就算监管真空,其也应充分了解到应不非法挪用资金、不收集居民存款、不办理居间交易、及时披露风险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之类“法规底线”。

3.实现信用风险量化和可控

由于国内的信用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平台单纯的依靠借贷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风险的判别显然是不够准确和全面的。需要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引进相关的金融人才,掌握足够丰富的风险控制经验,建立起一个全面参数的风险模型,对其进行量化,形成一个合理的风险预期及策略,确保风险得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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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绍昆.互联网金融:模式与风险防范[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1)

[2]王心宇.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5)

作者简介

赵婧馨,女,1989—,毕业于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专业,4年证券行业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