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企业年金作为养老金第二支柱,本应起着补充第一支柱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企业年金就业人口参与率仅为2.87%,企业参与率仅为0.5%。本文通过研究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发现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税收优惠不同、“集合计划”缺失、与税法冲突等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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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年金 税收优惠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情况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对个人缴费做了明确规定,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划入职工账户部分双双课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相当于确定了投资和领取环节免税的TEE模式的框架,标志着我国的税收政策模式从“模糊前端征税”走向“纯粹前端征税”。2014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还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相当一部分参保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同时也意味着我国从TEE模式转变为EET模式。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014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72171个,参与的职工为2,210.46万人,基金总额为7,092.39亿元 。就业总人口为76977万人 ,就业人口参与率仅为2.87%,企业参与率仅为0.5%。企业年金的参与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我国企业年金现存以下问题:
1.缺乏明确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比例不同。各地方政府都为企业年金提供不同程度的优惠,如免除个人缴税的最高比例不同,导致各地企业年金的发展规模不一致,不利于全国企业年金的统一管理。
(2)“集合计划”的缺失。部分中小企业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不是因为经济效益差,而是面临着单个资金规模较小、面临的风险较高等问题,这源于集合计划的“管理条例”尚未出台。集合计划能够大大降低企业年金管理成本,适用于多个中小企业利用规模效应共同管理企业年金资金。
(3)与我国税法的冲突。国际上实施EET模式的国家大多是实行对退休金征税的综合税制国家,但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免税的项目是“退休工资”,其中不包括企业年金所得、各种地方性老龄补贴、团险和各种商业个人养老保险金等。税法上没有规定对企业年金所得进行免税,因此EET模式下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税法存在抵触。
2.企业经济效益影响横向公平
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并无强制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的好坏来选择建立与否。鉴于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过高,据人社部数据显示,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居第13位,故大多数企业无力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分布不均匀的现象也由此导致。大型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的盈利能力更强,所以相应的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越高,利用EET模式的避税作用进行收入再分配,不利于横向公平。
3.税收优惠幅度较低
现行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享受一定额度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比例仅与员工实际缴费率持平。同时,我国的税收优惠力度还远远达不到实现预期替代率的目标。相关数据表明,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若要提高1%,则税收政策优惠力度要相应提高0.45%。而在现行政策下,若要实现我国企业年金替代率达到20%的目标,税收优惠力度至少要达到9%。
三、针对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建议
一方面,由于在EET模式下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和福利水平,另一方面由于TEE模式的高管理成本以及对员工积极性的挫击,世界主流倾向于实行EET模式。我国现已实施EET模式,但由于目前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税务部门征管能力比较薄弱,而且建立EET模式的前提是需要国家有一个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能够随时监测国民收入情况和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情况,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EET模式存在困难。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优化现行政策。一方面逐步健全政策,完善统一税收优惠比例,避免各地税优比例不一致而导致的较高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建立小企业集合计划,以推动中小企业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避免各行业、各企业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第二,提高税收优惠比例。为了实现更高的替代率,应相应的提高税收优惠比例,从短期来讲可能会导致税收减少,一旦企业年金计划完善起来,税基的增大也会保证税收水平。
第三,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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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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