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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学校管理的三个转化

  • 投稿Zoe
  • 更新时间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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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兴华

所谓学校管理通常认为是以学校作为管理对象的一种社会活动形式,它是由学校的管理者、管理的手段和学校的管理对象三个基本因素所组成的。其中学校的管理者主要包括学校的正、副校长、教务处工作人员和总务处等一些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随着学校管理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探索,教职员工也应该是学校的管理者。全校在校长的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学校的管理,尤其是针对学生方面的管理工作。学校的管理对象包括学校的方方面面,例如人、财、物、信息、时间以及空间等,它们一起组成学校管理活动的被管理对象。

学校管理的方法是指学校的管理者为了实现学校管理的总目标,开展学校的管理活动所需要采取的各种方法、措施和途径。实践证明,管理的方法如果正确恰当,学校的管理工作就会事半功倍,反之,则必然适得其反。因此努力探索和完善学校的管理方法,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方法体系,是学校管理者必须不断探索的课题。学校管理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新的尝试。

一、由管理向治理转化

管理一般是指自上而下的纵向管理、垂直管理,而治理则是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统一,管理和服务的统一,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的统一。就学校管理而言,管理是以一种高高在上、居高临下的姿态统筹一切事务;而学校治理则是一种各方平等协商的关系,学校会充分调动各种组织、各种主体,进而通过沟通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形成一种共同合作的方案,这才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应该具有的治理方式。要研究行政人员、教师、学生的心理特点、行为特点和现实需求;要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学习需要、人格成长需要等,做好服务工作。

二、由规定向约定转化

例如在学校管理中出现过个别老师在租赁学校房屋合同到期后,仍留有私人物品占据房屋,学校只能发文告知,限期搬出,否则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学校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强制权。若双方在事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将私人物品带走,逾期视为放弃所有权,这样学校就有了处置权。这种把规定变为约定,即由管理向契约转化,由强制变为自觉,问题处理起来就会变得容易,既合理又合法。所以学校应从加强制度建设变为契约精神培养。契约精神实际上是很简单的,就是说话一定要算话,一旦做出了某个方面的承诺必须要按照执行,而且是不能够打任何折扣地执行。

三、由被管向自治转化

例如学生的服饰、发型属于私人空间,本应是一个完全自由自治、不受公共权力干预的领域。学校管理者不能认为某种生活方式有害,就加以管理,加以禁止。而是应该积极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并在其中让他们学会自我成长。

总之,任何一种学校的管理方法都不能脱离整个方法体系而单独使用,必须按照学校管理的目标、内容、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运用。只有几种合理的方法相互配合,取长补短,才可以相得益彰,收到理想的效果。

(作者单位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