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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课程意识及其向课程行为的转化

  • 投稿橘子
  • 更新时间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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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黄晓伟

【摘 要】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持续推进,教师的课程意识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教师的课程意识是指教师对课程本质属性、课程价值、课程内容、课程管理以及课程评价等方面的基本看法,它主要包括教师课程决策的自主权、教师的课程创新能力、教师在问题解决中的批判与创新意识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保障教师课程权力、提高教师课程实施能力、提升教师课程反思效力是促进教师课程意识向课程行为转化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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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师;课程意识;课程行为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5)06-0042-02

随着21世纪新一轮课程改革的不断推进,教师在课程改革过程中的作用不再仅仅囿于教材“忠实的执行者”,而是越来越向课程的“创生者”迈进。在新课程理念的引领下,一名优秀的教师既需要具备课程意识,同时也应兼备将自我课程意识转化为课程行为的能力,并以此对学生发展产生积极的教育影响,促进学生身心素质的全面发展。基于此,本文拟在论述教师课程意识内涵及其构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如何有效地促进教师课程意识向课程行为转化,以期对教师教学行为的改进有所裨益。

一、教师课程意识的内涵及其构成

1.教师课程意识的内涵。教师作为课程实施的主体,在课程改革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没有教师的发展就没有课程的发展。”一般而言,教师对于自身课程意识的觉解程度切实地影响着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伴随着新课程改革的逐步推进,教师的课程意识所赋予教师的课程决策自主权逐渐得到彰显。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作为一种特定形态的社会意识,课程意识是教师对课程系统的基本认识,是对课程设计与实施的基本反映。从这一层面上来看,课程意识并不只是某一整体框架下的一部分,或者是从属于课程的基本内容,而是人们对于涵盖整个课程体系的观念性的综合反映。教师的课程意识包括其对于课程本质属性、课程价值、课程内容、课程管理以及课程评价等方面的基本看法。

“课程意识”一词本身指的是一种心理现象,教师的课程意识也是一种主体性的心理状态。当不同类型或不同风格的教师在面对同一课程时,彼此之间的意识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这也是无可置喙的。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课程意识的存在,即每个教师的头脑中都有自己的课程意识。其次,教师的课程意识对于学生学习和教师专业发展是否有所裨益,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再次,将教师合理的课程意识化为实际的课程行为,贯穿于课堂教学及其与学生的交流互动之中,从而使教师的课程意识能够与学生的生活、教师的生活交互、融合。

2.教师课程意识的构成要素。

(1)教师课程决策的自主权。在教师教学过程中,教师充当着主导的角色,他总是依据自己的课程观、价值观来设计课堂教学进而引导学生进行学习。施瓦布曾提出“教师即课程”,意味着教师不再孤立于课程之外,而是成为课程的有机构成部分、课程的创造者、课程的主体,这是对教师课程决策自主权最为恰当的诠释。教师的课程意识构成中的第一要素主体意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教师是课程实施中的主体。传统的教师往往忠于权威,由于升学、考试制度等原因被迫依赖教材和课程标准。如此“应试教育”的结果是课程内容结构僵化、死板,长期得不到更新,老师面对不同的学生在不同的时空中重复相同的工作,难以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在追求素质教育的当下,学生的全面发展被摆在了首位,教育不应该只是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单向传授,更多的则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学会学习。教师须认识到自己是课程实施的主体,而不仅仅是“跑道”上的领跑者。正如多尔所言,“课程不再被视为固定的、先验的‘跑道’,而成为达成个人转变的通道。”二是教师在进行课程设计时要树立“以生为本”的课程意识。确立教师自身的主导地位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学习者的主体地位,是为了学习者身心全面发展的达成。教师要主动了解教育对象所能接受的和能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容量,将他们置于教育活动的中心,并主动地设计出适应于不同学生的教学内容,从学生的实际出发、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这也是对教师这一角色更深层次地理解。

(2)教师的课程创新能力。课程不是固定静态的“文本”,而是由师生在具体教育情境中持续创造而不断生成新课程的过程,教师在这个生成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每个教师在对待课程标准的态度上及其处理教材等课程资源的方式上各有不同,其需要根据自身教学“需求”和课程的“供给”之间做出选择,并适时、适量地依据课程内容、课程类型、学生状况等不断调整课堂教学目标,而不至于简单地停留在过去一以贯之的思维模式之中,形成某种“惯性思维”,这种惯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教师对于教学的“得心应手”,但这种惯性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易使教师拘泥于已有的课程环境,从而缺乏接受新课程理解与感悟的敏感性与热情。创新意识是一名优秀教师课程意识的灵魂,因为“创生型”教师首先能够激发自身对课程创新的动机,而动机是激发和维持人的行为的直接原因,也就为课程的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其次,创新意识有助于提出新的问题,激活新的思维方式,为教师提供创新的机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创新型教师提出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过程也就是整个教师群体真正进步的过程。

(3)教师在问题解决中的批判与创新意识。诚如保罗·弗莱雷曾经指出:“如果没有逐渐提升的批判意识,人将无法融入急剧变革与极多争议的转型社会”。教师的课程批判意识主要表现为对课堂教学生活领域中所发生的课程现象进行反思,依据自身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课程文本所蕴含的课程价值观、课程哲学以及课程运作方式做出价值判断,并根据教学实践予以必要调整和改进。也就是说,教师课程批判意识的核心是课程分析与反思能力,课程实施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反思性实践。教师对课程的体验、反思、感悟往往是在一段教学内容结束和另一段教学内容开始的过渡环节之中产生的,需要教师结合实际情况思考的问题更多地贯穿于教学过程之中。教师主要在考核局部课程任务完成程度的同时把握“大局”的走向,使得课程计划既遵照了原有课程设计的旨归,又有所创新和突破。这种反思批判式的专业成长方式也正是教师寻求问题解决与精神超越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课程意识向课程行为的转化

实现课程意识向课程行为的转化,是对新一轮课程改革对教师专业素养发展与教学能力提供的现实要求。至于如何促进教师的课程意识向课程行为转化,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保障教师的课程权力。所谓教师课程权力,是指教育法规和国家课程政策赋予教师个人实施课程实践的各种具体权力。要想促进教师的课程意识向课程行为转化,必须保障教师的课程权利及其意识。一方面,只有教师拥有课程权利意识,才不会由于升学压力、家长要求或者学校限制等外界原因放弃自己的专业权利。只有在教学实践中真正提高教师的课程专业自主地位,让权利回归到真正懂得教育的教师手上,教师才不至于失去教师这个职业以及课程标准所赋予的课程权利;另一方面,教师要主动争取自己的课程权力。如果教师过多的因为家长要求、社会需求等外界因素而发挥不了自己作为教师真正的作用,这本就是一种教育的低效运行。所以教师除了要有课程开发的意识,更要在实践中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被“权力”牵着走。

2.提高教师的课程实施能力。切实的提高教师的课程实施能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第一,要完善教师课程知识。作为教师,学科知识、教学知识、课程知识都是需要同时具备的。长久以来,由于课堂教学模式的需要,教师较为重视学科知识和教学知识,相应的课程知识则成为很多教师的“短板”。缺乏对课程发展趋势的认知和对教科书设计意图的领会,就会难以把握新课程教学行为特点。课程知识的匮乏是教师实施能力欠缺的重要缘由之一,所以要鼓励教师在实践中多学习,掌握丰富的课程知识;第二,要鼓励教师课程创新。从实践的维度看,创新意识应该渗透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教师课程四级课程之中。教师对于课程的吸收与“再生产”能力不仅是教师理解的重要步骤,更是提高教师实践能力的中间环节。而要做到课程创新,教师首先需要有课程意识和课程理想。一个没有成就动机的教师是缺乏创造力的,教师要有自己个人的课程目标,有了目标理想则更有行动力;第三,教师要不断学习,增强自己的知识储备,尤其是课程知识储备,如此才能提高课程创造的可能性。

3.提升教师的课程反思效力。于教师而言,有计划和有效的教学反思不仅仅是对已有教育成果的审视与深入研究,更是唤醒对课程理念固化的意识。教学反思不只是要在课程结束之后,而应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之中。教师课程反思效力不仅依托于教师的课程意识水平,并且关乎于教师本身对于自我的了解以及对学生、课程乃至整个教育的理解。提升教师的课程反思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自我审视。教师要有自己还可以做得更好的心态,而不是以一种满足感混迹于教学过程之中,时常给出自己可以做得更好的心理暗示,反思自己的教育生涯中的不足与闪光点,就像照镜子一样,学会自己当自己的镜子,并且将其作为一种习惯,如此才能不断趋向完美;第二,开展对话。教师在与学生的课堂对话中可以发现自己教学设计的优劣与课堂氛围的把控程度,在与同行的对话中可以分享彼此的教学心得,在与教育家的对话中可以体会课程理论的深意,并选择性地融入课堂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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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