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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研究

  • 投稿可苦
  • 更新时间20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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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浩亮

中共麦盖提县委员会党校844600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并强调指出,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员干部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本文,作者主要从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意义、存在的问题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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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思维 依法办事 执政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以及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标志着我们党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对法治的认识、对党员干部素质和能力建设的认识都提到了新高度。

1.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意义

1.1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的能力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

古人云:“上为之,下效之”。党员干部是党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言行举止更对他人起着重要的示范导向作用。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如果没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老百姓势必“上为之,下效之”,以党员为例,不把法律当回事,如此一来,法治国家建设就无从谈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如果自己不能以法治思维武装自己,不能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就不可能很好的去为人民服务,就不能让老百姓服从效仿,更不能很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增瓦。

1.2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决定了其自身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法治意识也不断在提高,法治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而且,我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因此,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在面对经济飞速发展对新形势提出的各种新要求,只有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各种经济社会关系,才能更好地规范发展行为、凝聚改革共识,才能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1.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基础

按照中国发展目标进程,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对于边疆少数民族来说,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无疑要求边疆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提高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当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些党员干部不乏存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形式主义、口号主义、知法犯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势必将失信于老百姓,势必影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进步。因此我们说,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当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2.当前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实践中,尽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些党员干部已经认识到法治思维对依法治国的深远意义,但在处理问题过程中,并没有自觉选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2.1法律意识欠缺

马克思曾经说过:“要思维就得有思维的规定性。”法律思维的规定性既包括法律规定,也包括法律观念和价值的约束性。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们法律意识的欠缺,与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法律至上的观念还没有被广泛接受,这就必然造成部分党员干部对依法行政有倦怠、敷衍心理。而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法治理念,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解决问题。对领导干部来说,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宪法的过程。而绝不是为了发展,强拆民房、强征土地;为了维稳抓人截访、非法拘禁。

2.2受长期封建专制的影响,公平正义的维护仍是薄弱环节

公平正义体现了法的基本标准,强调了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通过法律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充分关照了时代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然而,中国是个有长期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尽管经历上百年的社会改革,但是人治传统依然难以根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尤其如此。正是由于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是在人治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开展的,也就必然导致其过程遇到“权大于法”、重礼轻法、等级特权等人治文化观念的障碍。这种历史性原因、传统型因素的存在,也就造成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要想从传统的“我说了算”转变为“法说了算”,从传统的“法律仅是管理老百姓的工具观念”转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信念难度巨大。因此我们说,当前法治社会进程中,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长期封建专制国家历史因素的影响,公平正义仍处于薄弱环节,这也是制约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进程缓慢的主要原因。

2.3法治方式运用上存在问题

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要求,党员干部在从事行为时应该受法治价值、法律规范和法治方法的支配,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其思维为法治思维。目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虽然已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过程中,要想应对好当前经济、金融等各个领域的突发问题,法律知识的贮藏明显是不足的,而且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还不足,还需要党员干部进一步去创新,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社会中比较疑难的问题。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忽视甚至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对某些遵循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可以决策的事项,死扣法律条文,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致使决策违背法律的根本目的;还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选择性地适用法律,取其利而避其弊;而有的领导干部处置突发事件时,由于法治思维、法律素养欠缺,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这些问题的发生归根结底,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还不足,还不能很好的通过法治手段为国家发展、为地域进步添砖加瓦,更何谈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

3.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如何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不能畏缩不前、灰心丧气,也不能盲目自大、胡冲乱撞。

3.1护宪法法律权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更应时刻谨记,宪法法律权威不容践踏,任何不尊重宪法法律的言行都是对国家的价值体系、根本制度的挑战,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对于正常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处理问题的行为,国家也必将通过法治方式予以保障。

3.2时刻谨记“学法、懂法、守法”六字箴言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实质上就是对当前我们国家的党员干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更要时刻谨记“学法、懂法、守法”六字箴言,要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这样才能有效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管理工作水平。

3.3党员干部要说实话、办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说实话,做实事,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群众真正感觉到党的温暖,享受到亲情化的管理和人性化的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4党员干部应当坚定法治信仰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法治思维实质上就是一种观念、认识,就是对主权在民、职权法定的认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领导干部作为边疆地区权力的执行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坚定法治信仰既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必然选择,同时,更是法治社会得以构建的关键所在。因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宣传、培训、教育等方式,引导党员干部形成共识,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党员干部心中,并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认同,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