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飞公司与不同的客户签订的协议对模具摊销均有约定,合同中明确规定摊销年限的按照合同约定摊销,合同中未约定摊销年限的,根据公司研发人员测算及历史经验按照5-10年摊销。二、模具研发和制造业务的核算从上面案例背景部分所提供的信息看,我们理解天飞公司的业务模式应该是常见的“汽车零部件厂商受汽车整车厂委托研发零部件模具,并利用这些模具为整车厂制造零部件”。其特点是:这类研发完全是根据委托方需求进行的定向研发,无论法律上的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情况如何,研发成果都具有很强的专用性,基本上只能供委托方专门使用,因此即使这些技术的资料(或者模具实体)存放于天飞公司,但天飞公司并没有使用这些成果的主导权,其使用的主导权在委托方手中,天飞公司只能根据委托方所下的订单为其生产指定品种、数量的特定产品,不能将其用于其他用途,即这些研发成果的经济利益并不控制在天飞公司手中,因此不能确认为天飞公司的无形资产。经过对类似案例的研究,我们倾向于对此类模具开发业务采用以下原则处理:1.委托研发合同约定的研发阶段价款足以涵盖本公司承担的研发成本的,表明公司通过提供受托研发服务本身就可以获取合理的利润,同时委托方完全可以要求本公司交出全部研发成果,由委托方自主地选择生产厂商利用该研发成果为其生产该产品,这种情况表明研发成果对委托方而言也有独立的商业价值。综合考虑,这种模式下的受托研发可以确认为一项独立的主营业务,在研发劳务的提供过程中按照《公司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提供劳务模式”确认营业收入,并将本公司所发生的研发支出计入合同成本,以与收入确认所对应的方法转入营业成本。研发完成后成批制造的模具应按《公司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销售商品模式”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如果合同没有单独约定研发阶段价款和批量制造阶段的价款,只约定了一个总价,则不单独确认研发阶段的提供劳务收入,而是将研发阶段的支出根据《公司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的会计处理(如费用化则计入管理费用,如资本化则计入制造费用,并分摊计入本批次模具的批量制造成本),最终将研发和批量制造完成的模具交付给委托方时,按“销售商品模式”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如果研发支出和相应的研发价款较小、研发周期较短的,基于重要性原则,也可以在研发和生产完成,将模具交付给委托方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如果在该模式下制造的模具留存于本公司,用于后续为委托方制造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则鉴于在确认收入时,其研发和制造成本已经全部结转损益,故账面上不再确认为资产,而是由财务人员设置备查账予以备查登记。
2、委托研发合同约定的研发阶段价款不能涵盖本公司承担的研发成本,需通过后续受托生产过程中提高产品边际贡献(提高销售单价或降低单位成本)的方式收回不足部分的研发成本的,则表明该研发依附于后续产品生产,并不是一项独立业务,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独确认受托研发业务的收入,而只能将所收到的款项冲减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冲减后剩余的研发支出根据《公司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的会计处理(如资本化的,考虑到本公司对研发成果没有自主支配权,故不确认为无形资产,后续成批制造的模具也不确认为本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后续产品的生命周期内采用产量法或其他适当方法摊销,计入产品生产成本,与所确认的产品销售收入中的对应部分配比。这里的长期待摊费用所代表的是一项就本公司已提供的模具研发和制造服务向委托方索取补偿的权利,而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持有的一项有形资产)。
本案例中的两类模具中,“产品销售模具”类似于上述第一种情形;“生产用途模具”类似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对于外购模具,应在区分其属于“产品销售模具”还是“生产用途模具”,从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的确定参照《公司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公司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公司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对于本案例而言,资本化模具成本的经济利益与产品的产量存在着密切的、正比例的关系,因此工程量法(产量法)是比较合适的摊销方法。如果估算工程量难度较大,也可以采用天飞公司目前所采用的年限平均法:和客户的合同中约定了使用年限的,按该年限摊销;未约定使用年限的,按估计该模具所生产产品的预计生产周期确定摊销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