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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试点企业的实践看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 投稿忆片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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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雅萍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92)

【摘要】营改增试点中,相关企业对试点税率引起的税负变化提出了异议。如何解决好这个矛盾?本文从企业应当进一步深化对营改增相关意义解读的角度出发,阐述了营改增相关意义和企业税负成因的关系,指出除税收优惠外,企业的深化对营改增意义的解读,也不失为解决这个矛盾的有效途径。只有这样,企业方能在营改增试点中立于主动,积极应对,接受挑战。

【关键词】营改增意义 企业税负 应对途径 机遇和挑战

营改增在我国相关行业的试点已两年多了,资料显示,仅试点的第一年,上海、北京、江苏等九省市共为企业减税400 多亿元,整体减税面过90% ;然因工作关系笔者也曾对营改增所涉及的相关企业进行了调研。比如,已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尚未试点,但已明确未来实施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建筑业,对营改增导致的税负的不减反增却颇有异议。如何解释与解决好这个问题,笔者以为,这对营改增试点的实践能否实现预期目的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不妨从分析这些企业提出的具体问题出发,试图就此问题的解决作一些探索。

一 、相关企业对营改增试点的异议

(一)建筑施工企业

1. 人工成本,因其占总成本比例高,约20% ~ 30%;实践中,此部分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向劳务公司雇人,取得的可抵扣税率仅为5% ~ 6%,差额仍然由施工企业承担。

2. 土方工程,异地施工,因人生地不熟,常由当地人完成,很多人纳税意识薄弱,要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困难。

3. 甲供料,按惯例,施工成本中的主材通常由建设方自行采购,并由其提供给施工企业。实践中两者间的结算凭证往往是对施工企业来说无法予以抵扣的内部结算单。

4. 机械设备成本。有向个人租借的,有以前留存的,除新购外,一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其他无法取得法定抵扣凭证的,如上游的占成本相当比例的零星材料的供应商,均以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居多;又如,施工的能源动力等等。

(二)交通运输业

1. 人工成本。因主体系自有职工薪酬,税法不允许予以抵扣。

2. 存量动产固定资产。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税改前企业购置的动产固定资产一律不予抵扣。因该部分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大,达30% ~ 40%,较大的降低了企业的进项税抵扣总额。

3. 路桥费、保险、租赁费。这些项目占成本的30%,由于相关税制、法制尚未发展到对应的配套程度,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燃油修理费。虽本成本项目可以抵扣,但实际操作中能否全额取得抵扣额也是难点。

基于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额的低于税改后8%税率的增长,试点企业提出了部分要求:(1)允许营改增时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按账面价值比例抵扣。(2)过路过桥费按一定比例予以抵扣。(3)实务中由于条件限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如燃油消耗、修理费等,按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4)自有职工薪酬的总额,按一定比例作进项税抵扣。

在现阶段, 营改增出台的目的和试点企业实践的结果之间显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既需要主管部门认真研究试点企业的反馈, 也需要企业能够正确理解营改增的意义与趋势。从这个角度来说, 主动应对的企业效果应当比被动应对的企业效果好。

那么,哪些相关的营改增的条款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应对营改增试点呢?笔者不妨作如下阐述。

二、企业必须正确解读的相关营改增的意义

笔者以为,“营改增”的重大意义应当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来理解。这里,重点是企业必须加强对相关的营改增宏观意义上的理解;而微观上的意义,如克服重复交税、提高纳税的行政效率、防止国家的税收流失等,相关论述对此已作了充分的阐明,笔者在此不作赘述。

相关的营改增在宏观上的意义主要是:

1. 营改增的重大意义和目的。总体而言,营改增的重大意义和目的是提升我国经济,促进经济转型,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历史地看,营改增实际就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增值税扩围”。所以“营改增”自诞生之日起,其目的是完善一般流转税税制;后来又被赋予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功能以抵御金融危机。与此同时,附带产生了另一个目的——实施结构性减税。虽然,这个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在目前营改增的试点中已加大了推行力度。所以,营改增的目标并非仅仅是降低企业税负, 其战略目的在于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 在目前的营改增试点中,对相关行业其减税效应的理论意义要大于它的实践意义。这是因为:(1)营改增带来的是结构性减税而不是全面减税。营改增追求的是经济结构的变动和发展模式的转型, 必然会给部分企业带来发展阵痛。(2)增值税的税率问题。营改增后,企业能否减税的根本问题是税率的高低和抵扣范围的大小。根据税收制度理论的基本常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增值税税率设计的一个原则。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17% 是1994 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是和那时国家的财政收入正处于困难时期密切相关的。(3)财政收入与不同税收种类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对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征收力度上;由于我国目前对房产税等直接税征收力度不足, 所以, 我国财政收入仍由作为流转税为主体的增值税承担。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红利向人民大众的倾斜及我国经济的良性循环并由此产生的经济的持续增长,按专家们的预期或建议,因直接税对国家财政越来越多的贡献必将导致增值税税率的大幅度下调:“目前采用17%、11%、6%、3% 四档税率确实太多,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设立3% 的基准税率,同时对于一般纳税人采取5% 或6% 的一档浮动税率,保证绝大多数企业税负水平降低。”或者,在一个适当的时期内,“将基本税率由17% 下调到10% ;同时将13% 的低税率下调到5%,取消试点的11% 和6% 两档税率”。届时,一个各行各业均在期盼的实践意义大于理论意义的全面减税的时代就会到来。

三、在正确解读营改增重大意义基础上的企业的应对营改增试点

根据营改增相关意义给我们的结论,前文所述的相关行业对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税率及所产生的税负变化的异议应当能够得到解决。同时,这个结论也是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积极有效的应对营改增的基础。下面,根据本文第一节所述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在营改增试点中税负不降反升的相关因素,结合笔者自身的相关工作实践,归纳提出如下的应对意见,供同业参考。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1. 强化企业经营业务的管理。核心就是获取增值税抵扣额的最大值:(1)强化业务合同谈判的管理。如“甲供料”问题,需要借助税务机关、行业协会等,逐步改变不合理的行业规则,达到施工企业能够平等地与对方协商,或者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结算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相关材料应当从建设合同总额中减去。其他如采购合同谈判的管理也亟需加强。仅就供应商能否按合理的价格提供货物、劳务,并提供企业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也对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2)充分利用有效的税收政策,开拓现有的经营思路。如施工企业的机械设备,可在向个人租借、动产固定资产租赁公司租借和自购三方案中,根据企业发展目标选择税负和其他费用之和的最小值的方案实施。(3)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建立、健全和落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在不同种类发票(如假发票)的取得上存在的可能为企业带来风险的经营行为。

2. 强化企业财务的监管职能。核心是充分发挥财务在企业相关业务的经营中的协助和监管作用,确保应该到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到位:(1)促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的结合,熟悉与企业业务相关的营改增试点的行业及相关的企业,协助业务人员取得应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加强财务对各种外来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在对企业各类成本费用的支出行为进行监管的同时,对该行为所取回的发票的种类也应予以相应力度的审核,保证不当发票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二)面对现实,在遵循现行经营环境的基础上“曲径通幽”

1. 试点期间,相关企业其原来的最佳合作对象,很可能是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为此企业必须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税负承担和重新选择合作伙伴间作出全面的考量。

2. 按增值税设计原理,有上家的销售才有下家的抵扣,要求相关企业内部职工工资予以抵扣不符合此原理;所以,企业这部分成本可通过转换经营思路、改变服务方式或降低该部分成本比例的方式解决。

3. 其他诸如过路过桥费;异地经营,业务对手的纳税意识差;地方保护主义等等,这些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常常面临的难以取得法定抵扣凭证的棘手问题,也都是其他行业及企业在营改增中常见的问题,只是具体的表现形式不同罢了。相信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法制建设的完善,这些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现象将会逐步被消灭。

四、结论

在现阶段营改增试点中,相关企业对税负变化产生的异议与对营改增相关意义的认识不足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主管方可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企业也需强化这方面的工作,避免在营改增试点的实践中处于被动。目前,因营改增正处于部分行业的试点阶段,由此必然会造成相关行业间的税负失衡,所以政府应关注试点企业的反馈并如期完成营改增试点,给各行各业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最后,税收优惠不是解决企业对税负变化产生异议的灵丹妙药。那些能够面对现实,能在遵循现行经营环境的基础上“曲径通幽”的企业,才是真正的税改红利的获得者。

参考文献

[1] 吕炜. 中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

[2] 秦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影响分析[J]. 财会通讯,2013(5).

[3] 朱姝.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影响分析及对应策略[J]. 会计之友.2013(5).

[4] 林瑞斌, 吴俊龙. 中国税制[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5] 高培勇. 现行税制结构失衡非改不可[N]. 东方早报,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