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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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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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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华清

( 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 441021 )

【摘要】凭证式国债是我国国债重要品种之一。当前凭证式国债计息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引起了广大社会投资者的不满。为了确保国家债券的顺利发行,不断加强国债投资者权益保护,必须及时修改完善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

【关键词】凭证式国债 计息 研究

一、投资者认为现行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一)持有国债不计息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2012 年凭证式国债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2〕65 号)规定:“投资者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时,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投资者一致认为,购买凭证式国债的持有期限即使之差1 天、但未满半年不计付利息的规定实在不合理,白白浪费了投资者的投资理财周期,他们建议至少应该参照国家同期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二)逾期未兑不计息

近年来,我国发行的每期凭证式国债均有固定的期限,比如3 年期和5 年期,而且两种期限的国债同时发行,发行数量比例分别为同期凭证式国债发行总额的60% 和40%。投资者购买3 年期和5 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期限在分别超过3 年和5 年之后的持有期,国家不计付任何利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13 年凭证式(2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133 号)、《关于发行2013 年凭证式(4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259 号)、《关于发行2014 年凭证式(1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61 号)等文件中均规定:“投资者购买的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投资者对此规定也甚为不满,他们普遍认为,购买国债一般为中老年人群为主,记忆力较差,逾期未兑的事情也较多,在逾期未兑仍然持有凭证式国债的情况下,国家也至少应该参照活期存款的利率计付利息。

(三)提前兑取收手续费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发行2013 年凭证式(2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133 号)、《关于发行2013 年凭证式(4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259 号)、《关于发行2014 年凭证式(1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61 号)等文件中均规定:“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债后,可到原购买机构办理提前兑取。各承销团成员按提前兑取国债本金数额0.1% 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一致认为,无论是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还是到期后兑取,均没有增加兑付机构办理国债兑付的业务量和劳动强度。既然凭证式国债投资者到期办理兑取不收取手续费,那么提前兑取也不应当收取手续费。

二、修改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的主要理由

1. 修改现行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是保护国债投资者利益的需要。近年来,各级人民银行高度重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2012 年人民银行总行设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不断加强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国债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既然当前凭证式国债的投资者提出了改进完善现行国债计息规定的诉求,人民银行总行应引起高度重视,与财政部一道予以研究和改进。

2. 修改现行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是确保国家债券顺利发行的需要。我国凭证式国债自1994 年开始发行,至今已有20 年,在广大社会投资者心目中具有极高的信誉。但是,随着近年来储蓄国债(电子式)、记账国债(电子式)的出现,以及国债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凭证式国债发售“一抢而空”的形势一去不复返,国债顺利发售已显得较为困难。比如,2013 年凭证式(1期)国债计划发售300 亿元,实际发售292 亿元,计划完成率为97.35%,比2012 年凭证式(1期)国债计划完成率下降1.23%。2014 年,凭证式(1期)国债计划发售500 亿元,实际发售396.35 亿元,计划完成率仅为79%,比2013 年凭证式(1期)国债计划完成率下降了18.35%,呈逐年下是其他行业及企业在营改增中常见的问题,只是具体的表现形式不同罢了。相信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法制建设的完善,这些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现象将会逐步被消灭。

四、结论

在现阶段营改增试点中,相关企业对税负变化产生的异议与对营改增相关意义的认识不足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主管方可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企业也需强化这方面的工作,避免在营改增试点的实践中处于被动。目前,因营改增正处于部分行业的试点阶段,由此必然会造成相关行业间的税负失衡,所以政府应关注试点企业的反馈并如期完成营改增试点,给各行各业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最后,税收优惠不是解决企业对税负变化产生异议的灵丹妙药。那些能够面对现实,能在遵循现行经营环境的基础上“曲径通幽”的企业,才是真正的税改红利的获得者。

参考文献

[1] 吕炜. 中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

[2] 秦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影响分析[J]. 财会通讯,2013(5).

[3] 朱姝.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影响分析及对应策略[J]. 会计之友.2013(5).

[4] 林瑞斌, 吴俊龙. 中国税制[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5] 高培勇. 现行税制结构失衡非改不可[N]. 东方早报,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