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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与会计规范制定权研究

  • 投稿Leay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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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南方基地 徐剑锋

【摘要】本文认为,行业自律在行业监管方面较之政府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其自身的弊病也要求政府行使部分立法权。因此,行业自律与他律在行业立法要求权的权力安排,使得在会计规范的制定权的选择上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特征,自律与他律的干预范围又取决于国家与行业协会之间所进行的权利分割和制度安排。

【关键词】行业自律 行业监管 会计规范 制定权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势必逐步淡出对行业的管理,政府淡出行业所留下的管理空间一般通过行业自律来填补,但其自身的弊病使得其不能取代政府管理,两者应是共生、互动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的结果表现在会计规范制定权上则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特征,两者干预的范围又取决于国家与行业协会之间所进行的权利分割和制度安排。

一、 行业协会与行业自律:有效性分析

(一)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连接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市场、行业与公众以及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无论是在效率还是在效果上都可以起到政府行政管理所起不到的作用。

(1)行业服务职能。即在法律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编制行业标准和规范,并对行业形势进行分析和统计,进行行业内信息交流,从而引导和推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增强适应市场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2)行业代表职能。即对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提出建议,参与行业相关战略、方针、政策的制定工作,主张行业利益。对外代表行业进行交流与合作,了解和推介国外行业的先进经验,代表行业参加对一些侵权行为及所遇到的纠纷等。(3)行业协调职能。即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关系,指导其健康发展,同时要协调行业与外部的自我教育和管理。倡导职业道德,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并开展行业内部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最后要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对会员企业进行惩戒。

(二)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机制在市场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1)协调和规范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行业协会通过所制定的行业准则来规范会员企业的市场行为,协调相关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关系,防止恶性竞争和垄断,指导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协调会员企业经营活动与社会责任的偏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这些是政府监管所作不到的。(2)提高行业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开展多种形式的后续教育活动,保持和提高行业内从业人员特别是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其效率和效果,同时也要强化行业内部的执业道德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保证从业人员执业时的客观公正性。(3)强化行业“入口”管理,提高进入者的综合素质。严格行业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入口门槛。其中主要是规定申报者的学历层次、专业背景和实际工作经验。(4)检查并监督同业企业守法经营和年检执行情况。行业协会不但监督行规的实施,同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检查会员企业接受年检的情况,杜绝会员企业违法违规情况的出现,减少法律的运行成本。(5)加大对会员企业的奖惩,提高其市场行为的规范度。对长期坚持行规及法律法规的会员企业实行奖励,并给予充分的社会认同,提高其信誉收益,对违规者处以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引导其变“被动”为“自觉”,从而提高其市场行为的规范度。

二、 行业自律与立法要求权: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行业自律离不开政府监管

行业组织出于“经济人”考虑,势必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行业自律还必须得到国家监管的监督、指导和保障,通过国家强制力量来矫正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冲突而形成的偏差。国家监管对行业协会经济干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行业自利行为的矫正。行业自利行为会带来的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如造成行业垄断行为、形成对中小企业的压制等,行业协会在干预经济时存在的自我利益侵害社会利益的可能性决定了国家对行业协会监管的必要性,换句话说,对于行业协会的经济干预国家也必须随时给予警惕,制止行业协会在进行经济干预时的不当或违法行为。(2)国家监管为行业协会的“经济干预提供了决策指导”(单飞跃、卢代富等,2005)。行业协会自身重要功能就是保护行业的自我利益,但其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具有狭隘性和单一性,这可能与基于全局性和社会公正性的国家监管发生冲突,这对国家监管的效应会产生不良影响。美国国家监管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便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由于政府的完全放权,使得行业协会经常与政府冲突,影响政府政策的贯彻。因此,行业协会对经济的干预离不开国家经济监管的决策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行业协会经济干预与国家经济干预之间产生“1+1>2”的效果,否则,若行业协会监管与国家经济干预之间经常发生冲突,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3)国家监管“为正当的行业协会经济干预提供保障和支持”(单飞跃、卢代富等,2005)。行业协会干预虽然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仍然需要国家监管的保障和支持。行业协会能够借助国家的形象,提高其对经济干预的权威性,进而推进行业协会的社会认同,降低行业协会干预的实施成本。(4)国家的经济监管有助于协调行业协会经济干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行业协会的经济干预都是基于自我利益之上,不同行业协会经济干预之间势必存在冲突和矛盾,这种冲突和矛盾的解决只能通过国家监管的全局性和社会公正性来实现。

(二)法律层面的限制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事关行业协会的法律很多,本文拟从涉及行业自律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法》入手加以探讨。从《行政许可法》看,虽然明确规定了“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但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因此,《行政许可法》一方面鼓励中介行业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另一方面,在承认目前行业发展不规范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给属于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的行业协会行使行政许可留下空间。行业协会是联系市场主体和政府的桥梁,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主体自身的利益和要求,因此,行业协会的管理较政府监管有自己独特的优势。西方发达国家把多数资格、资质都是交由行业协会来管理,实践证明效果很好。目前我国一些行业协会由于产生和发展历时较为短暂,很大是由于政府改制所形成,还不很规范和健全,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政府引导、规范和保障。正是基于这一现实,《行政许可法》仍强调国家对行业协会资格和资质等的监管。

从《立法法》角度看,立法活动与立法过程中有很强的利益驱动现象。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存在,尤其是行业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由于每一件立法的出现,都必然意味着某种国家权力的授予或分配”(袁明圣,2001),而权力则意味着某种潜在的利益,意味着“设租”与“寻租”的可能性,于是,各种五花八门的立法也就有可能出台。某些所谓“立法”,如部委规章等,实质上是利益分配的产物,是“设租”与“寻租”的产物。通过这些立法,某些行业、某些集团的利益(甚至是巨额利润)虽然得到了维护,但却以牺牲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为代价。这种情况就需要在我国当前的实际立法过程中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不仅要有权力的分配,而且要有权力的制约,对当前所存在的权力割据现象加以适当的控制,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功能。

(三)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影响

行业协会在监管模式选择上有很强的环境依赖性,我国对行业协会的放权程度需要考虑以下层面:(1)“要考虑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背景的影响”(张庆龙、徐剑锋,2005)。中华文明五千年的政治文化积淀在当代人的思想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政治上推崇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政令统一,地方服从中央领导,文化上崇尚“尊上”、“唯上”,这种政治文化背景势必造成对个人自我发展空间的侵蚀,引入政府在各个领域的介入,这种在中国人心中打下深深烙印的“依赖”思想使得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行业协会对经济干预在短期内或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摆脱国家监管的大量介入。(2)要考虑当前我国的国情影响。我国当前最大的国情是出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受过去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经济体制在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转型过程的曲折性和漫长性。要减少这种曲折性和缩短这种漫长性,单靠市场机制自身的主动调节是远远不够的,行业协会对经济的干预必须有国家监管来引导和规范。(3)要考虑我国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现状的影响。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历史比较短,虽然在行业协会自身建设上取得了不菲的成绩,相继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组织机构,颁布了一系列的内部规则等。但是我们还必须承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行业协会建设的现状还不容乐观,主要体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业协会对政府的依赖性,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行政权利的一个分权者或替代品;二是行业协会自身的独立性不强,职责不分,在某些方面过度的管制。因此,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现状的紧迫性也客观地需要政府给予规范和保障。

行业协会对经济的干预和国家对经济的监管无论在理论上、我国法律层面上,还是结合我国的现实都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两者是互动的。行业协会经济监管在克服国家经济监管的缺陷的同时,又离不开国家经济监管的指导、保障、协调和纠正。两者虽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但两者是可以共处的,两者的相互补充和有机结合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必然选择。“而两者具体的干预范围又将取决于根据市场发展具体形势的需要而在国家与行业协会之间所进行的权利分割和制度安排”(单飞跃、卢代富等,2005)。

三、会计规范制定权:层次性原则

(一)国家宏观指导

国家和行业协会之间的互补性使得两者在相应的规范制定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在两者之间进行的规范制定权的分割和制度安排。国家应当负责的规范范围应当是政策性、宏观的指导性规范,而行业协会则负责自律为主的行业自身建设,。凡是能够通过个人自治和市场机制加以解决的事项,国家不应该加以规范;通过个人自治和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国家也不应该加以规范;通过个人自治、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均解决不了,但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解决的,同样国家不应该加以规范。

(二)行业严格自律

行业的专业性,客观上造成了社会各界对行业提供的服务的理解和认识上的障碍,而对服务质量的高低更是无从评判。致使鱼龙混杂、以次充好、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充斥市场,社会的公信力日益减退,政府的信任程度也急剧降低,行业的执业秩序混乱、环境恶劣。因此,行业生存的根本就是建立起一整套科学严谨的行业规范,树立行业规范的权威性,使执业行为成为有章可循、有理可据的规范性工作。从字面意思上看,“规”是指的是圆或画圆的器械,代表了某种特定的社会秩序、等级结构和行为范围;而“范”则是指用竹子编的模具,指人为树立起来的,作为人们社会行为标准的一种模式,用典范、榜样的力量来引导和示范来改变已有的行为。引申到会计领域,规范就是指“引导和制约进行会计工作的标准”(陈亚民,1990)。其实,会计规范也是对会计工作进行评价的标准。这种评价可以由会计人员自己来做出,也可以由他人来评价,即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

(三)会计规范界定

研究会计规范的制定,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会计规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二是会计规范的制定权限如何在国家和行业协会之间进行分配。关于会计规范的范畴界定浩如烟海,无从下手。按照规范的形成和来源、规范的内容以及会计规范的制约方式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方法难以选择。这些都给分析会计规范带来了困难。将“所指的内容符合会计规范的内涵的要求”(陈亚民,1990)作为界定会计规范范畴的标准,并采用多维化的综合分类方法,综合考虑各种规范的外在形式、内在评价标准、形成来源以及相应的制约方式等多方面的情况。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平行的概念,即会计原则、会计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原则是一种内化性规范,或者说是一种理性规范。是根据特定的目标通过演绎推理而形成的,是一种典型的自律性规范。会计原则的特点是内在逻辑的统一,不仅说明在会计活动中应该如何,而且还说明为什么这样。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具体原则(或准则)是体现在基本原理之中,经过专业培训后转化为会计人员的意识概念,在会计工作中起到规范的作用。会计法规是泛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会计行为规则的总和,具体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只规定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是一种强制性的他律性规范。会计道德是指人们在长期共同交往和工作中形成的,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进而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与会计原则和会计法不同,会计道德规范的价值取向是一种“道德价值”,调整的是会计人员和其他社会集体以及会计人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会计道德规范的实施不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量的保证,但是需要借助外界舆论的压力,也需要把社会的需要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要求,运用自我评价方式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因此,会计道德规范是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结合。

(四)监管与自律协调统一

行业协会自律和政府监管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具体到会计规范的制定上应当按照层次性原则,在国家和行业协会之间进行权利分配和协调,同时要做到权力的非重复性配置、各权力主体之间权限明晰、权力分配给适当的主体、国家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就作为一种典型的自律性规范的会计原则层面而言,会计原则包括会计的基本原则、会计准则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领,这些要通过行业协会来制定和实施,政府要放开权力,减少对这些领域内的干预;就作为他律性规范的会计法规层面而言,会计法规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这些要由国家来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行业协会仅仅具有建议权;就会计道德层面而言,它是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结合,会计道德具体包括会计职业理想、会计工作态度、会计职业责任、会计职业技能、会计工作纪律和会计工作作风,这些领域由国家和行业协会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从各自角度出发提出各自的权力边界,并进行协调和配合。

参考文献:

[1] 单飞跃,卢代富,等. 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2] 陈亚民. 会计规范论[M].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编辑:晓斌 彭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