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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的现实意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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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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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战略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以下简称《折旧新政》)。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而且给企业注入了新的发展理念,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刊编辑部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进行系统综述,以期为读者全面理解及正确执行《折旧新政》提供指导与参考。

一、《折旧新政》出台背景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开始凸显,尤其是当前企业资金紧张矛盾突出,己成为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制造业投资增速开始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因此,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

2014 年9 月24 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指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国务院决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 万元的,可按60% 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此次加速折旧政策之所以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 个行业,主要是这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

发达国家在其经济转型阶段,也都曾经采用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用于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20 世纪50 年代,日本对先进机械设备实行第一年折旧50%,用于研究的机械设备3 年间折旧90% 等政策。“英国等购买的产品作为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全部抵扣完增值税。”西方国家固定资产折旧率普遍都高于我国的水平。

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传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与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折旧新政》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战略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 年10 月20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 个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上述6 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 年12 月31 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 年1月1 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五)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为了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 年11 月14日,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64 号),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具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 年1 月1 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 年1 月1 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的规定,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 年12 月31 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 年1月1 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公告适用于2014 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三、《折旧新政》权威解答

《折旧新政》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当前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 个行业的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采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10 月20 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就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11 月14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4 号),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对加速折旧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此外,还专门对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下一步,税务总局还将不断进行宣传、培训,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各地政策落实督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关于为何选择六大行业实施完善加速折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此次的加速折旧政策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 个行业,主要是考虑这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8% 左右,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或调整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关于六大行业划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公告规定,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关于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为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1)房屋、建筑物;(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电子设备。

关于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特别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 月1 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关于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此次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 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 万元。

关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 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关于新购进固定资产时间点如何把握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 年1 月1 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关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29 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关于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关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关于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新、旧加速折旧政策能否择优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关于企业在2013 年12 月31 日前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新的折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新政策规定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5 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 年1 月1 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2013 年12 月31 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 年1 月1 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对《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进行了解读:

公告明确了实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结合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为引导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公告明确,六大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新政。所称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公告明确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作出规定。公告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仍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为鼓励企业研发,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公告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公告明确了加速折旧方法

公告明确,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具体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明确了与现行加速折旧规定的衔接

为保证顺利实施加速折旧新政,又不影响原有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本公告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公告明确了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本公告对此项加速折旧新政采取了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但为了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公告明确了加速折旧的后续管理要求

公告明确了企业预缴及年度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资料。为减轻企业负担,规定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适用本公告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

四、《折旧新政》意义影响

《折旧新政》发布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极大反响,不仅学术界给予了积极评价,更是得到实业界的高度赞同与拥护。

有利于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加速折旧企业税收政策减少了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增加了现金流,有利于加快传统制造业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升级,促进企业更有信心继续加大投入,把企业做大做强。”

有利于我国技术创新。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会计专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在接受经济之声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本次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一项精准发力的政策,在固定资产折旧上是一个精心的安排。对当前经济处于下行,产能过剩,特别是制造业技术升级,更新改造,体制增效升级有重要帮助,是精准发力深处着力的重大举措。对促进行业特别是国家重点扶植的新兴战略性产业,如船舶、航空航天、仪表、计算机、运输设备等,实行定向扶持性政策,对这些生产性公有资产,研发用公有资产都给予了非常强劲的支撑。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对《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6 个行业中,有5 个是制造业,1 个是服务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新兴产业。政策仅适用这6 个行业本身,使用相关设备的其他行业并不适用。

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这次政策力度很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所得税之前扣除,直接的好处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这一政策出台可以让企业树立新的理念,即必须加快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加快企业设备的更新,促进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这会给企业带来深刻的变革。“ 政策还给企业树立了发展理念,即要加快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换代,加快对固定资产的投入。企业前期少交的税可以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资金,而且这种固定资产不应该是原来技术层面上的固定资产,而应该是升级换代、效率更高的固定资产。”

有利于我国扩大制造业投资。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诸建芳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次加速折旧政策对于正处于升级换代之中的制造业企业可谓正逢其时,“这是含金量很高的举措,将对企业起到实质性‘减负’效果,并助推企业主动进行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

《证券时报》刊登李雪峰文章指出,加速折旧确实可以缓解企业因税负造成的现金流压力,同时亦可加速制造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为企业提供现金流。企业加速折旧会在初期降低公司的财税负担,预计政策实施后的首年将缓征1 500 亿~ 1 750 亿元所得税,相当于A 股2 545家公司去年所得税的约25%。在财务报表中的体现是现金流支出降低。若以现金流折现模型测算公司估值,则企业通过加速折旧可适当提升公司估值。因为现在的现金流永远比未来的现金流更具价值。

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测算,按照国务院最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政策,A股所有上市公司第一年预计减少税负可达2 333 亿元,这是2013 年所有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总额的7.8%。

有利于企业减轻所得税。据广发证券发布的研报测算,若A 股一半上市公司都落实加速折旧政策(其中医药、TMT、高端制造等行业的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都采用加速折旧法,而其他行业只有新增研发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将使A 股(剔除金融)的折旧多增加757 亿元,并少纳所得税189 亿元,约占2013 年经营现金流的1.2%、总现金流的32%。

“这等于是国家给补贴鼓励企业做技术改造,”广东省社会科学综合开发研究中心研究员黎友焕在接受《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抵税政策不仅使得制造业投资有可持续性,对目前的经济稳定也有好的作用”。

有利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上海证券报》发表刘重才文章指出,长江经济带建设将推升港口机械市场需求。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利于港口机械设备企业税收压力减轻。政策规定专用设备、交通设备等行业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最新财报显示,机械设备行业223 家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总额为2 548亿元,约占资产总额比为18%,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受益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更大。

在长江经济带推升市场需求、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政策减少税费的双重叠加下,港口物流机械景气度将提升。目前长江经济带建设已被纳入国家战略,预计未来15 年,长江经济带增长速度将超过全国经济平均增速,2020 年前后经济总量将达到全国的50%,相比现在提升近10%,成为我国经济稳增长的重要增长点。长江经济带覆盖11 个省份6 亿人口,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区域内经济基础好,协同发展空间大。

有利于企业减轻现金压力。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政策重点在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相当于企业推迟交税,存在货币的时间差,对税收影响不大。企业“推迟”交税,相当于国家将税款“贷款”给企业,缓解了当期企业现金流压力。

一大型跨国企业税务经理对《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来说是件利好事,企业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增加,要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少。致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张俩也对《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大部分稳定经营的企业而言,上述政策是个利好。

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为中国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鼓掌。称新政策扩大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可以预见新政策的实施可以改善企业的现金流,并增加特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折旧新政》贯彻实施

《折旧新政》发布后,各地对其贯彻实施作出具体安排。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 年12 月30 日联合发沪地税所〔 2014〕60 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64 号),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同时,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即可在线完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其中享受六个行业相关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应预计超过50%(不含);享受六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相关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或新办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台账管理。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应建立《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第64 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并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同时,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六、《折旧新政》技术要领

《折旧新政》文字表述不复杂,但技术操作并不简单。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要精研细读,只有掌握其技术要领,才能真正用好用足政策。尤其是其中关键词必须学懂弄通。

关键词一:新购进

“ 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

75 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 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鉴于75 号文件出台时间是2014 年10 月,距离同年1 月1 日已有近10 个月,企业改动固定资产购进时间作假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可以“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到企业”的时间为标志,以固定资产移交买受人的时间作为购进时间更为妥当,主要把控计提折旧的时间不早于2014 年1 月。凡在2014 年1 月1 日后由出售方交付给买受人的固定资产,即符合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时间规定;而2013 年12 月及以前购进,在2014年1 月开始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则不在此列。

如何理解单位价值

单位价值,即以货币计量的单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成本)。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 不超过”,即指小于或等于某项金额;“超过”即为大于某项金额。“ 允许”系同意的意思,是一种授权式表述。“可”即为可以的意思,让当事人选择而非强制。因此,“允许”和“可”所对应的规定均只是财税主管部门作出优惠政策,企业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而非强制施行。

如何理解“持有”

“持有”原意是指行为人实施或处于对物品支配、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如存放、占有、携带、藏有等。75 号文件第三条和第五条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不管是原已购置还是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应注意所称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是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而不是已计提了部分折旧后的余值。

关键词二:专门用于研发

如何理解“专门用于研发”

75 号文件所称“专门用于研发”,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号)进行分析。

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明确规定,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规定,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由此可见,75 号文件对“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所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即是对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相关折旧规定的完善。75 号文件中的“专门用于研发”,按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执行即可。

对于列举的6 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75 号文件给予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殊优惠,对2014 年1月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关键词三:缩短折旧年限与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而不是企业会计折旧年限。

75 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如果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已使用过的,则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业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 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在按照75 号文件相关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扣除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的,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四:备案手续

属于企业所得税批准类税收优惠的是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应在1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需要报送的资料: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②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③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说明;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⑥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年限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以下两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备案。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报送的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⑥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⑦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⑧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报送的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②资产、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说明。

《折旧新政》对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但应该看到,《折旧新政》并未实质性为企业减少税负,而只是将税负延后而已,企业必须准确理解与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正确使用《折旧新政》。

(注:本文根据中国政府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中国税务报》、中国广播网、《21 世纪经济报道》《每日经济新闻》《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泉州晚报》等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