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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稿忆片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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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 草案) 出台

商务部近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将意味着现今执行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即将成为历史,而《草案》一经修订正式出台,将成为中国利用外资及规范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统一并取代现行的上述三法。对于现行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及制度,《草案》作出了较大的修改。

出口退( 免) 税分类管理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5 年3 月1 日起,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资产状况、纳税信用等级、内部风险控制等,将企业分四类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纳税信誉好的企业简化管理手续,退税审批时间将缩短至2 个工作日以内;对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退税则要经过严格审核。这种对出口退(免)税企业的“区别对待”把企业信誉与纳税管理服务挂钩,既有利于提高出口退税总体进度,又有利于防范骗税风险。

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办法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修订后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涉及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强取消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明确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编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主要问题》,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 年1 月 26 日。

电力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公布

财政部公布《电力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这是继《石油石化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发布后,财政部开始推出第二部分行业的内控操作指南。《指南》包括:电力行业基本情况与内部控制建设背景、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行、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部分。《指南》属于参考性文件,供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设计企业和其他辅助性电力企业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实施、评价与改进工作中参考使用。

2015 版会计准则分类标准征求意见

财政部发布《2015 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元素清单(征求意见稿)》,就通用分类标准修订的有关问题公开征求意见。对通用分类标准架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导致的元素调整问题以及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的引用等几方面提出意见。

中注协发布七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继2013 年10 月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6 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后,又针对财务报表舞弊风险高发领域以及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7 号——会计分录测试》等七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于2014年12 月31 日发布。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对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015 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启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开展2015 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2015 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应在3 月31 日前上报综合评价表。事务所仍沿用2014 年的方式进行填报,为减少事务所填报负担,保证数据的一致性,评价表部分指标数据信息,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数据填列应当有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内应当附列相关原始凭据。填列信息以2014 年12 月31 日的信息为基准。

中注协就会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征意见

中注协近日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以新《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定为依据,对包括绩效评价业务的承接、计划评价工作和编制评价方案、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IT 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和编写评价报告、质量控制等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阐述。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财报信披规则修订

中国证监会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本次修订结合了会计准则的最新要求并考虑资本市场现实情况,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修订后的《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共五章七十四条。

财政部取消停免征54 项收费

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自2015 年1 月1 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 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自2015年1 月1 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需要财务人员关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暂停征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