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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一般套期会计解读(上)

  • 投稿赵勇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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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物所(特殊普通合伙) 陈燕华 萧珮珊 李家胜

编者按:2014 年7 月24 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从而完成了综合应对金融危机的会计准则体系。改进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提出了具有前瞻性预期损失新的“三阶段”减值模型,以及发生了实质性变革的套期会计处理方法,以更好地反映企业风险管理实务。该准则将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将在2018 年1 月1 日及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主体可以提前采用该准则。从2015 年2 月开始,主体要提前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必须采用2014 年7 月发布的新版准则。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财政部会计司在2013 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 减值(征求意见稿)》后,同时发布了(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在我国广泛征求意见。本刊分期刊发普华永道对准则解读文章,以飨读者。

一、引言

1.IFRS 9 概述

2014 年7 月24 日,IASB 发布了完整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IFRS 9”),其将取代IAS 39 中绝大多数的指引。该准则针对特定债务工具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类别,这是对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指引的修订。另外,该准则包括一个新的减值模型,该模型将导致损失更早确认。

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要求没有变化,唯一的例外是对于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负债,其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而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将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该准则还包括2013 年11 月发布的新的套期指引。这些修改可能对持有大量金融资产的主体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金融机构。IFRS 9 将自2018 年1 月1 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生效,但在部分地区需通过批准流程。

本文物将着力探讨IFRS 9 的一般套期会计。有关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变动详情包括在“IFRS 9 :分类和计量”一文中。新减值模型在“IFRS 9: 预期信用损失”一文中涵盖。

2. 一般套期会计

因为IAS 39 对套期会计的要求通常未能切实反映一般风险管理实务,IAS 39 下的套期会计规定影响了众多财务报表编制者对采用套期会计的积极性。IAS 39 对套期会计的严格规定,有时会导致套期会计难以应用或操作成本过高,即使当套期活动能有效地反映经济上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套期会计也难以运用。财务报表使用者发现现行套期会计规定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基于主体对现行套期会计规定的运用,有时难以充分理解该主体的风险管理活动。所以,财务报表使用者和编制者均支持对IAS39 下现行的套期会计规定进行根本性的重新考虑。

新准则IFRS 9 通过把套期会计和主体的风险管理活动更为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决策有用性。IFRS 9 解决了IAS 39 中许多让企业资金部主管束手无策的问题。为此,IFRS 9 删除或者修订了IAS 39 中的某些重要的限制和规则,进而对现行套期会计规定作出了根本性的改动。

总体上我们认为,因更加注重主体的风险管理实务,IFRS 9 第三阶段的发布,是套期会计的一项进步。IFRS 9 将为套期会计的应用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并可能为企业先前无法采用套期会计的情形提供应用套期会计的机会。因此,新准则的发布为企业资金部主管及董事会提供审阅现行的套期策略及会计处理方式的机会,并认真考虑其在新的会计体系下是否仍为企业的最佳选择。

(1) 适用范围及与宏观套期的互动

IFRS 9 下的套期会计适用于所有的套期关系,除了针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利率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通常称为“公允价值宏观套期”)。这一例外是由于理事会有一个独立的项目来解决宏观套期会计的问题。同时,在该独立项目完成之前,采用IFRS 9 下套期会计的企业可继续采用IAS 39 中有关公允价值宏观套期会计的规定。

分别解决一般套期会计和宏观套期会计,是由于针对开放组合的套期会带来额外的复杂性。在对被套期组合的风险敞口进行管理时,风险管理策略通常都有特定的时间范围。因此,随着时间的推进,被套期组合会出现新的风险敞口,而原有的风险敞口则不复存在了。

IASB 已于2014 年第二季度推出关于宏观套期会计的讨论稿,并在随后的6 个月中广泛征求意见。普华永道见解:

上述IFRS 9 套期会计适用范围的例外情形并不包含封闭式的被套期组合。IFRS 9 解决了封闭式组合及由多个项目组成的总头寸或净头寸的套期会计问题。

IASB 计划扩大宏观套期的适用范围, 把除针对利率风险组合外的其他风险组合(如商品价格风险组合)所进行的宏观套期亦纳入项目的考虑范围。因此, 我们预计,宏观套期会计项目不仅与金融机构相关,也会涉及一般企业。

(2) 会计政策的选择

IFRS 9 为主体提供了一项会计政策选择:在宏观套期项目完成前,主体可以选择沿用IAS 39 中的套期会计规定,也可以采用IFRS 9 中的套期会计(不适用情形仅限利率风险的公允价值宏观套期)。该会计政策的选择应适用于所有套期会计,而非就每项套期逐个进行选择。

普华永道见解:

该会计政策的选择仅涉及套期会计的适用问题,对IFRS 9其他两个阶段(即“分类和计量”及“减值”)的实施没有任何影响。某主体如果起初决定继续采用IAS 39 中的套期会计,那么随后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从任何一个报告期的期初开始采用IFRS 9 中的套期会计规定(还要考虑IFRS 9 中的其他过渡要求)。无论主体选择采用IAS 39 还是IFRS 9 中的套期会计规定,IFRS 7 中新的套期披露要求都将适用。

二、套期会计

1. 什么是套期会计?

主体在业务上面临不同的金融风险。不同公司所关心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如有些主体可能关心利率或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而其他主体则可能关心商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为此,主体实施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来消除或减少其所面临的风险。

套期会计的目标,是将主体运用金融工具针对会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特定金融风险敞口而开展的风险管理活动的效果,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简而言之,“套期会计”是一项会计技术,通过对相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确认利得和损失(或收入和费用)的一般基础进行更改,使得两者在相同的会计期间计入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若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分别按照IFRS 的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将会导致综合收益表的波动,套期会计的概念即是为了消除或减少此类波动。IFRS 9 下,套期会计仍然并非强制要求,管理层在决定是否采用套期会计时应充分考虑其利弊。

2. 套期会计处理

IFRS 9 总体上保留了IAS 39 中的三种套期会计模型,即:

(1) 公允价值套期

保留了哪些方面?

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风险是指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的风险,该变动是源于资产或负债或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的某特定风险,且有可能影响主体的损益。公允价值的变动可能源于利率变动(如固定利率贷款)、汇率变动及股票和商品价格的变动。

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会根据被套期风险所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同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套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发生了哪些变化?

IFRS 9 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变动将不再转至损益。对此类权益工具投资进行公允价值套期时,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不再转至损益。

(2) 现金流量套期

保留了哪些方面?

现金流量套期的被套期风险是指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的风险敞口,该变动是源于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仅限于外汇风险)或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中的某特定风险,且有可能影响主体的损益。

未来现金流量可能与已确认的资产及负债相关,如浮动利率债务的未来利息支付或收入。未来现金流量还可能与以外币计价的预期出售或购买有关。

未来现金流量的变动可能源于利率变动、汇率变动及股票或商品价格的变动。

如果套期有效,则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初始确认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无效部分(若有)直接计入损益。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应当为以下两者中的孰低者:

? 从套期开始起,套期工具累计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 从套期开始起,被套期项目预期现金流量的累计公允价值(现值)的变动。

如果套期工具的累计变动超过了被套期项目的变动(有时称为“过度套保”),则需对无效部分进行确认。如果套期工具的累计变动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变动(有时称为“套保不足”),则无需对无效部分进行确认。这一点与公允价值套期不同,公允价值套期在“过度套保”及“套保不足”的情形下都必须对无效部分进行确认。

当现金流量套期中的预期交易导致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计入权益中的累计利得和损失应当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同一或相同的多个期间重分类计入损益。如果套期工具产生了累计损失且预计该损失不可能再被弥补时,该损失应立即计入损益。

发生了哪些变化?

IFRS 9 对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模型进行了一些改动,具体变化如下:

? 当现金流量套期中的预期交易导致确认非金融项目(如固定资产或存货)时,或者当非金融资产或负债的被套期交易构成确定承诺并对其采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时,直接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必须用于调整该非金融项目的账面价值(通常称为“基础调整”)。

IAS 39 下,作为一项会计政策,主体可以选择上一段落中所述的会计处理方式,或者选择保留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并在非金融项目影响损益的同一期间重分类计入损益。这一会计政策选择在IFRS 9 不再被允许。

? 如果包含互抵风险头寸的一组项目的净头寸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那么现金流量套期会计仅可应用于对外币风险进行的套期。对该净头寸的指定必须具体说明预期交易预计会影响损益的报告期间和在每个期间预计会影响损益的性质和数量。套期利得或损失必须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单项列示。IAS 39 不允许将净头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 对于不包含互抵风险头寸的一组项目的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利得或损失应分摊至受被套期项目影响的各个单列项目。IAS 39 未规定如何在利润表中列示套期利得或损失。

(3) 净投资套期

保留了哪些方面?

主体可能在海外拥有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或分支机构(“境外经营”)。主体可能对将这些境外经营的净资产折算成母公司的功能货币时所面临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

IAS 21 下,境外经营净投资的金额是指报告主体在该境外经营净资产中所享有的利益,包括已确认的商誉。在境外经营被处置或清算前,该净资产因合并而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计入权益。当境外经营被处置或清算时,相关的折算差额则作为处置利得或损失的一部分计入损益。

在境外经营被处置或清算前,套期工具产生的外汇利得或损失,在套期有效范围内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境外经营被处置或清算时作为处置利得或损失的一部分计入损益。

发生了哪些变化?

IFRS 9 没有对净投资套期模型进行任何改动。

三、符合适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主体的风险管理策略对在IFRS 9 下实现套期会计的目标至关重要。然而,对于常规会计原则而言,套期会计仍属于例外的会计模型,所以,套期关系必须符合某些特定条件才能达到使用套期会计的要求。因此,主体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采用套期会计。

下表对比总结了IAS 39 和IFRS 9 中符合适用

套期会计的条件,具体如下:

1. 正式指定及书面文档

IFRS 9 中对文档记录的要求本质上与IAS 39 中的相关要求没有太大差别。主体必须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有完整的正式指定及书面文档记录。因此,从书面文档记录的角度来看,主体在进行套期会计处理之前要做的行政工作并没有减少。

主体也应该注意到,根据IFRS 9 中的新套期会计规定,书面文档记录不再是一项静态工作,主体必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如当套期比率实现重新平衡或主体对引起套期无效性的来源分析进行更新之时,主体必须对相关套期的书面文档记录进行相应更改。

另外,为确保符合IFRS 9 对文档记录的要求,在过渡日,主体需要对在IAS 39 下现有的套期关系中继续符合IFRS 9 中使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套期关系的所有书面文档记录进行更新。预计需要进行更新的一些内容:加入套期比率和预期引起套期无效性的来源(IAS 39 对此不作要求),以及删除套期有效性的回顾性测试(IFRS 9 对此不作要求)。

2. 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的项目

套期关系仅包括符合适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唯若干适用条件有所变动,具体变化将在第4 节和第5 节详细探讨。

3. 套期有效性

套期有效性被定义为,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变动抵销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变动的程度。

IFRS 9 规定了套期有效性的三项要求:

(1) 经济关系

IFRS 9 要求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应存在经济关系。因此,由同一基础或被套期风险而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化应当预期发生反方向变动。如预期固定利率付款和某收取固定利率、支付可变利率款项的利率互换即是如此。

在存续期内,对套期关系可能的行为进行持续的分析,以确定能否预期其将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普华永道见解:

尽管对经济关系的要求是新增的,但是主体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也不太可能使用不能提供有效经济关系的工具,因此这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太可能是一项繁重的要求。

理事会认为,“代理套期”(即指定的套期并未完全反映主体的实际风险管理)在IFRS 9 下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是一种合适的方式,前提是该指定反映了风险管理,因为其与被管理的同类型风险及为此所使用的工具相关。

理事会在 IFRS 9 的结论基础部分,列举了一个示例:因为 IFRS 9(这一点与IAS 39 相同)不允许在净头寸的基础上指定利率风险现金流量套期,主体必须只能对部分总头寸进行套期。这种情况下,即使风险管理通常基于净头寸,但为了套期会计目的所做的指定是基于总头寸,因而要采用代理套期。

公司采用代理套期的情况,如主体对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由于缺乏商品衍生品,此时主体使用的套期工具所参照的商品与其出于经济利益目的而实际进行套期交易的商品不同(如航空燃油与布伦特原油),但由于这两种商品的价格具有足够的关联性,从而能够形成有效的套期关系。

此外,一些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管理目的而使用集团内部交易的衍生工具。但是,因为集团内部交易的衍生工具不符合套期会计的要求,必须指定外部衍生工具作为代理套期。

(2) 信用风险

即使存在经济关系,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信用风险的变化幅度不得高到能够主导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因为套期会计模型建立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能够相互抵销这一基本概念之上,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得主导被套期风险引起的价值变动;否则,相互抵销的程度可能变得不规律。如当主体计划对其预期采购的存货的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时,其与X 银行签订了一份衍生合同,约定在未来某日以固定价格购进商品。如果该衍生合同无担保,而X 银行的信用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则衍生合同公允价值的变化中,由信用风险变动所产生的影响同由商品价格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相比可能并不相称;然而,被套期项目(预期采购的存货)的价值变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品价格的变动,且不受X 银行信用风险变化的影响。

普华永道见解:

IFRS 9 并未给出“主导”的定义。但肯定的是,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影响均应予以考虑。如主体对某项金融资产(如债券)的利率或外汇风险进行套期,则需关注该债券的信用风险。如果该债券的信用风险较高,其可能不符合套期会计的要求。在金融危机期间,许多主体购买了对处于困境中的金融机构的贷款,这些贷款最终可收回的金额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这些贷款可能都不符合套期会计的要求。

目前在不同国家,与衍生工具相关的法规已经更改或正处在修订的过程中。这些变更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缓释信用风险。预计变更将导致更多的衍生工具附有抵押。一旦这些法规开始生效,该套期有效性要求可能就不再是个问题。

(3) 套期比率

套期比率的定义为套期工具数量与被套期项目数量的相对权重关系。IFRS 9 规定用于套期会计处理的套期比率应当与为进行风险管理目的所用的套期比率相同。

IFRS 9 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使套期会计和风险管理目标相统一。IFRS 9 未要求进行回顾有效性测试,但是规定必须对套期是否仍旧满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其中包括维持恰当的套期比率,进行持续的评估。

这意味着主体必须确保套期比率与其经济套期策略(或风险管理策略)所规定的的套期比率相一致。

不允许人为失衡。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主体不得故意错配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的权重,从而到达某个与套期会计目的不一致的会计结果。这并不意味着套期关系必须是至臻完善的,而是旨在规范实际选择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权重并不是为了引入或避免会计无效性。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造成了套期的无效部分,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的特定权重仍有其存在的商业理由。如当采用设定合同规模的标准化合约(如伦敦金属交易所一份标准的铝期货合约的合同规模为25 公吨)时,情况就是这样。当主体希望用标准的铝期货合约对购买90 公吨的铝进行套期时,由于标准合同规模的限制,主体将采用3 份或者4 份期货合约(总量分别相当于75 和100 公吨)。这一指定将使套期比率为0.83:1 或者1.11:1。在此情况下,主体指定其实际所采用的套期比率,因为该不配比所引发的套期无效并不导致与套期会计目的不一致的会计结果。套期无效部分仍需计量并计入损益。

普华永道见解:

在上述情况下,由于存在标准合同规模的限制,套期关系可能导致套期不足,主体可能希望考虑的替代方法是,将某层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4) 重新平衡

IFRS 9 引入了“重新平衡”的概念。重新平衡是指,对现有套期关系中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保持在遵循套期有效性要求的水平。这使得主体能够应对基础或风险变量所产生的变化。这是个好消息,因为重新平衡不会导致套期的撤销指定和重新指定,而是作为套期关系的延续进行会计处理。然而,在进行重新平衡时,应当在立即对套期关系进行调整之前,对套期无效进行确定和确认。

重新平衡与避免权重失衡的要求相一致,这一点不仅体现在套期开始日,还包括每个报告日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取决于两者孰先出现。

当对套期关系进行重新平衡时,主体必须更新其有关套期无效性来源分析的文档记录,该套期无效性来源预期将影响剩余期间内的套期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重新平衡并不适用(例如,当套期关系的变化 – 可能源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方信用风险的变化 – 无法通过调整套期比率予以补偿时)。此外,如果风险管理目标已发生变化,则不允许进行重新平衡,此时套期会计应当予以终止。

示例 – 重新平衡评估

无需重新平衡

某功能货币为欧元的主体,预期未来六个月内以港币采购的金额总计为780 万港元。为了对其未来的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主体打算购入外汇(即签订外汇远期合同),以期固定以欧元计价的买价。

港币与美元挂钩(这意味着香港金融管理局将汇率维持在一定的区间内或某个设定的汇率水平)。

主体可以签订一项远期合同,买入港币,支付欧元。但是,签订一项买入港币支付欧元的远期合同的成本要高于一项买入美元支付欧元的协议(因为较之美元,港币的市场范围较小、流动性较低)。

因而,主体决定签订一份美元对欧元的远期合同。只要港币保持与美元联动,采用美元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是在经济意义上为以港币为计价单位的预期采购提供套期。

联系汇率为7.8 港元:1 美元。但是,尽管两种货币相挂钩,但并非完全固定(因为允许港币在7.75– 7.85 港元的小范围内交易)。鉴于范围比较小,主体愿意接受这一风险,因此签订了一份100 万美元(780 万港元)的远期合同。

当无效性仅是由于汇率围绕套期比率在较小交易区间内上下波动而产生时,无需进行重新平衡。

要求重新平衡

与上述示例的事实相同,但假设港币对美元的汇率被重新设定为7.2 港元:1 美元。如果衍生工具的名义金额仍为100 万美元,则套期比率不再反映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此时必须进行重新平衡。

重新平衡应反映主体的风险管理策略,可以是将被套期项目780 万港币的预期采购削减至720 万港币,或者购入另外的衍生工具,即通过增加套期工具,以涵盖剩余60 万港元的被套期项目。

重新平衡不适用

沿用上例,假设在套期开始后的某一时点,港币与美元之间的联动被取消,以至于汇率在某个非常大的区间内浮动(而不是固定),此时不太可能证明这两种货币间存在经济关联。在此情况下,改变套期比率不再适用,因为不能确保套期关系继续符合套期有效性的要求。从而,套期不可能被重新平衡,而是可能需要予以终止。

普华永道见解:

起初重新平衡被视为一项繁重的要求,但实际上其可能是一项实用的解决方案,即可以避免终止某些套期关系,而这些套期关系如果在过去则可能因为未满足有效性测试而被终止。实务中如果主体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策略,而且经济关系稳定,则无需经常进行重新平衡。在任何套期关系中总是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但如果最初的套期比率设置恰当,且与风险管理策略相一致,主体只有在“理想的”套期比率发生重大改变时,才需要进行重新平衡。主体应当在套期文档中记载其对此偏差的容忍度。

(5) 套期有效性评估

IFRS 9 并未规定用于评估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具体方法。主体所采用的方法必须考虑套期关系的相关特征,包括预期将在套期期间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主体可以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估,取决于所要考虑的因素。如在一项全部关键条款均匹配(或者仅稍有不同)的简单套期中,定性分析可能已经足够。但是,在高度复杂的套期策略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某些类型的定量分析。

该评估是对套期有效性进行预测,因而仅是前瞻性的。主体应在套期开始时进行评估,并在每个报告日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两者孰早的时间,进行持续评估。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只有经济意义上可行的套期策略(即反映底层经济关系并与风险管理策略相一致)才符合套期会计目的。

与IAS 39 之比较

IAS 39 下,一项更繁重的要求是套期关系必须预期高度有效(换言之,主体必须定量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预期性和回顾性评估,以证明套期的实际效果在80%—125% 的有效性的范围内)。这意味着,许多在经济意义上有效的套期因只是接近但未能落入该有效性范围而与套期会计失之交臂。如上所述,IFRS 9 放宽了套期有效性的要求,取消了80 %—125% 的硬性规定。

普华永道见解:

取消80 %-125% 的硬性规定是理事会的一项积极举动,消除了很多风险管理策略采用套期会计的重大障碍。在IAS 39 下,一项有效性为81% 的套期可采用套期会计,即使其有19% 的无效性(受限于现金流量和净投资套期 的“孰低”测试,参见上述第2.2 节)。然而,一项有效性为79% 的套期却不能采用套期会计,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将全额计入损益,不得同被套期项目进行抵销(即,会计处理将显示100% 的无效性)。从风险管理的角度,79% 和81% 的有效性之间的差异微不足道,但是IAS 39 的会计处理规定并未如此反映。因此,我们预计许多财务报表编制者和使用者会对取消80%-125% 的硬性规定表示欢迎。

(6) 折现现金流计量套期无效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净投资套期,套期会计并不改变套期工具的计量,只是改变账面金额变动列示的位置。套期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计量,两种计量方式均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为保持一致性,IFRS 9 规定被套期项目的计量也应基于现值;因此,后续变动将包括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例如,未经折现的即期方法不能用于外汇套期)。此项规定是为了确保套期关系有效性的计量反映货币时间价值,以及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在时点上的不匹配被确认为无效部分。

普华永道见解:

对外汇销售或采购中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并基于未经折现的即期汇率评估有效性,是常见的套期策略。IFRS 9要求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这一新规,可能对采取即期风险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即,不考虑远期点数的纯外汇风险)产生重大影响,因为更多的主体自此将需要追踪被套期交易的发生时点,并在折现的基础上计量无效部分,即计算出被套期交易和衍生工具预期发生时点的差异所产生的无效。

4. 套期会计的终止

IAS 39 下,主体可简单地通过选择撤销对套期关系的指定来自动终止套期会计。然而IFRS 9 禁止自主解除指定。

IFRS 9 下,主体不得通过解除指定而终止符合下列条件的套期关系:

? 仍然符合风险管理目标;

? 继续符合所有其他适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如适用,在考虑重新平衡之后)。

为此,有必要了解“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

风险管理策略是主体确定如何管理其风险的最高层次;通常,其识别主体所面临的风险并阐述主体如何应对这些风险。风险管理策略通常适用于较长时期,并且可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它通常是一份概述文件,并通过含有更具体指引的政策性文件贯彻落实。与之不同,风险管理目标适用于某特定套期关系的具体层面。

风险管理策略可以(而且经常)涵盖许多不同的套期关系,其中每项套期关系均有各自的风险管理目标。因此,即使主体的风险管理策略保持不变,某特定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可能会改变。

如果某项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套期会计必须终止。

示例 –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管理目标

主体制定了管理其债务利率风险敞口的策略。管理层设定了整个公司层面浮动利率融资和固定利率融资的占比区间。该主体的策略旨在维持20% 至40% 的固定利率债务。主体根据利率水平不时决定如何执行该策略。与利率水平较高时相比,主体在利率水平较低时为更多的债务选择固定利率。

主体的债务总额为1 亿元,全部为浮动利率债务。为了遵循其风险管理策略,主体将其中的3 千万元互换成固定利率,使固定利率债务占比达到30%。

假设利率水平较低,主体通过:

? 额外发行总额为5 千万元的固定利率债务;

? 将此前浮动利率套期敞口减少2 千万元,从而只剩1 千万元浮动利率债务互换为固定利率债务。

由于上述变化,主体的债务总额为1.5 亿元,其中6 千万元为固定利率债务(即,固定利率债务占比为40%)。

在本例中,风险管理策略保持不变,即使主体对该策略的执行(即,套期关系层面的风险管理目标)已经发生变化。

因此,在此情况下,针对2 千万元浮动利率债务的套期会计,因不再适用故必须终止。相反,如果主体将其部分新的固定利率债务互换为可变利率,针对其之前被套期的浮动利率风险敞口的套期会计将会延续。

IFRS 9 延续了IAS 39 近期针对衍生工具变更的修订。这意味着,如果变更是出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目的是为了引入结算中央对手方,那么不应被视为套期工具的到期或终止。

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终止套期会计可能影响整个或部分套期关系。

整个套期被终止的情况有:

套期关系不再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套期关系不再符合适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套期工具被出售或终止。

只是部分套期关系被终止的情况有:

因对套期比率进行调整,部分数量的被套期项目不再形成套期关系。

部分数量的预期交易不再很可能发生。

普华永道见解:

IAS 39 下,管理层可自主选择终止套期会计。主体选择撤销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可能原因包括:较高的管理负担可能使套期会计变得繁重不堪且代价高昂。

因不满意原有效性评估方法,主体想要采用另一方法来评估套期有效性。

IFRS 9 不允许自主撤销指定,因为理事会认为这会损害财务信息的有用性。但是,因为主体始终能够改变风险管理目标或者终止套期工具,所以预期实务上这不会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未完待续)

编辑:秦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