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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分析初探

  • 投稿雪上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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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和欣

摘要:2006 年2 月财政部发布了新会计准则,其中非常重视所得税的变化,本文首先分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以此为基础,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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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差异;会计处理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整体分析

2007年3月,我国出台了所得税法。充分说明我国与国际会计接轨的趋势。对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背景下的税收法规相关差异性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旨在提升我国所得税会计和税收的理论与实践质量,对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我国在制定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目的是有效地消除二者之间存在的鸿沟。但由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规在目标和原则上的根本性不同,同时,按照一般规律,企业会计准则逐渐超国际惯例并轨,这就使得二者之间的差异发生了新的变化。首先,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发点是为了能更有效、更准确地为投资人提供决策信息,所以就不太考虑税收部门的会计需要。其次,通常情况下,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时遵循目标导向,考虑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就使得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更关注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而使得会计从业人员在实施会计行为时能有更为灵活的选择空间。与之相反,对于企业上交所得税来讲,其不能任意选择或者修改,要依照税法规定实施行为。因此广大财务工作者了解和熟悉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差异以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方法是十分重要的。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目的不同。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规二者之间的目标不同就是其差异的本质原因。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目标就是针对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一个企业的管理者、投资者,同时也包括我国相关政府机构以及社会有权利监督的群众等。所得税法的主要目标指的是针对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需求,构建一套规范的所得税制度,可以为所有企业所共用。相比之下,所得税法仅满足社会公共的需求,实施国家政府机构的职能。这就产生多元化与单一型之间的差异,加快了二者的隔离,导致税法与会计在计算所得税过程中存在的“永久性差异”。

(二)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方面存在差异。在主体方面的基本前提就不同。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不再加以区分,不考虑其资金来源,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外,无一例外地依照所得税法执行。而纳税主体所讲的主体就是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可。

(三)持续经营假设方面存在差异。所得税法未能明确地指出其课税行为构建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础上,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其中的多条条款间接地证明了征收所得税要依照这种假设。例如,处理资产税务时,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执行就运用了该前提条件。由于在企业的实践经济活动过程中,由于全球经济化,导致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非常多的企业可能会设计到合并、改组,甚至破产。从税法角度看,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其所负担的纳税义务不可避免。

(四)纳税年度和会计分期方面存在差异。我国一般征收企业所得税均是按照年度核算。纳税年度的准确核算日期是从由当年年初的元月1 日一直到当年的年末最后一天12 月31 日为终止点。但是,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很多企业的核算时间是无法保证这样的分期期间。例如,一些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期营业,也可能在某个时期终止了管理活动,就需要根据会计的实质性原则,将这个企业的真实经营期间才可以当成纳税年度。如果清算企业时则视清算时间为纳税年度。与纳税年度相比,会计分期旨在会计数据的使用者能准确完整地掌握企业经营情况,这可以将分期结算账目变得更加方便,利于财务人员编制财务报告。

(五)货币计量和计税本位币方面的差异。依照所得税法,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其经营所得是外币结算的,当其上交所得税时,应将外币换算成人民币。相比较之下,会计上的货币计量定义,主要是指会计主体实施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通常以货币作为计量的单位,目的是为了更直观地表现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运营状况和现金流情况。

三、会计实务处理的差异性分析

在会计实务中,财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相同。首先,二者会计相关处理的途径方面有差异。新会计准则在我国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时,需要应用应付税款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同时准则中也表明计算步骤必须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次,二者在收入、费用等方面的确认过程方面也存在差异。在处理会计成本、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我国财政部门所规定的一切财务、税务等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实施。在申报纳税的过程中,应纳税所得额在确认的过程中,由于核算的方法和会计时期的差距,非常容易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有差异。与此同时,当我国企业在计算一个会计期间的应交所得税时,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针对收益、损失确认和计量的差异之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另外,二者在计税基础的相关处理方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最后,在计提减值准备的方面也有处理方法方面的差异。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内容,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该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企业在后续时间内,应缴纳的所得税不能确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那么就可以减计其账面价值。

四、新旧制度的衔接与分析

综上所述,新旧制度的区别明显。旧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新准则规定,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按税法规定,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会计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其调整方法与旧制度下相同。对于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必须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而在核算所得税费用时,则应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完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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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谢丽萍.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刍议[J].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4).[2]杨玉婷. 损益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较分析[J].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3]吕敏,曾富全. 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所得税税负与纳税筹划———来自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财会通讯.2010(12).

(作者单位:深圳市轩冉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