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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与我国区域间税收转移

  • 投稿江湖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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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静王丹

摘要:近年来,我国区域间税收转移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但其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政府宏观领域,鲜有从企业微观角度出发。企业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并购过程中必然会进行目标选择,并购方式等一系列税收筹划,最终导致税收在区域间的转移。本文即试图从企业并购的微观角度讨论其与我国区域间税收转移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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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并购;税收转移;税收偏离度

企业并购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途径,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继前四次并购浪潮以后,世界已经进入以跨国并购为主要特征的第五次并购浪潮,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也必将卷入此次世界性并购浪潮。企业通过合并形成跨地区的大集团,然而由于地区不同而造成的税收差异为税收在区域间转移提供了可能,企业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并购过程中必然会进行目标选择,并购方式等一系列税收筹划,最终导致税收在区域间的转移。

一、税收转移研究成果述评

国外关于企业并购引致区域税收转移的微观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司财务、公共财政等领域。上世纪70 年代,国外开始研究税收驱动因素导致的转让定价,主要是研究跨国公司制定转让价格所面临的环境;研究当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母子公司如何做出转让定价安排(Binet,2003);以及基于税务机关的视角,研究跨国公司税基和税收政策的不同对本国的福利效应(Carlsen,2005)三个方面展开。Gordon等研究表明,企业在跨地区运营时通过地区间税负差异降低税负,必然导致地区间税收转移(Gordon,1983)。

2007年以前,对区域间税收转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均税收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等宏观领域。2004 年,乔宝云和王道树通过运用个人平均税收收入方差系数与人均GDP方差系数的比值这一指标测算了我国在1994到2001 年间各地区的税收差距, 并通过比较不同省份的人均税收收入方差系数,证明在中国地区不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的差距也较大。2006年,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以陕西省为例,对该省的税收与税源状况展开深入调查, 证明在经济落后地区税收与税源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2007 年以后,关于税收转移的研究逐渐从宏观领域转向企业微观层面。2007年,贾康、阎坤、鄢晓发结合苏州案例,从总部企业的关联交易、税收监管的困难、各地区发展总部经济的财税优惠政策比较等方面,分析了总部经济加剧地区间税收竞争的原因。同年,靳万军、付广军分析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企业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对区域税收分配的影响, 并提出了各区域应按照对税源贡献大小的原则对税收进行分配的政策建议。2008 年,靳万军、付广军又从集团税收征管的政策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存在的问题。2011 年,解宏,花贵如,江敬文从终极控制人的角度分析了企业并购与税收转移的相关性问题。

以上关于税收转移的研究已经从宏观层面转向微观机制,通过分析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探究税收转移的深层原因,并发现了企业跨区域并购与税收转移的内在联系,但对其研究仍缺乏实证分析。

二、企业并购与税收最小化动机

在西方国家较为规范的企业并购都非常注重并购的税收效应,在我国虽然目前大多数的企业并购还不太规范,但以税收筹划为目的的企业并购正在逐年增加。税收最小化即使不是企业合并的最主要动机,但绝对是企业并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动机。下面将从一般到特殊,分析企业并购的税收最小化动机。

1.对所有企业并购而言

税收几乎是所有的企业并购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在企业合并前期的调查分析阶段,并购方需要对拟实施并购的目标企业做充分的了解,不仅是了解目标企业的经营情况,还包括其税收缴纳状况,特别是存在不确定性的或有税收或递延税收,以确定目标企业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的反映了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从而对是否将其作为被并购方作出决策;在实施企业并购的过程中,能否制定合理的并购对价将直接影响到一次并购的成败,在确定被并购方资产价值时,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他将直接影响到被并购方的资产负债价值,进而影响到合并对价的制定。此外,企业税收成本是其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或是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目标根本动因,必然会通过各种方案的比较,选择税收成本最小的一个。虽然有些企业并购是为剥离不良资产,保住配股资格,可能会在短期内导致利润的续虚增,增加应缴纳的税收,但其最终还是为了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李铭,2008)。

2.对某些企业并购而言

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收成本的最小化本身就是某些企业并购的主要目的。比如:当前,我国对注册地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并购企业选择注册地在这些经济特区或者开发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将整体企业的注册地变为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则并购后的纳税主体就能因此次并购行为取得此类税收优惠。因此,通过对企业进行并购,因为税收主体的变化而使得企业享受了种种税收优惠,减轻了企业的整体税负,降低了税收成本。再比如: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调节利润,减轻税负。

三、企业并购导致税收转移的具体途径

企业从价值最大化目标出发,通过并购重组,借助内部交易选择在低税负地区实现利润,是引致税收跨地区转移的动力之源,而区域间税收差异则为税收转移提供了空间(解宏等,2011)。企业并购引致的区域税收转移已越来越明显,并成为妨碍统一市场形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从理论上讲企业并购会从以下几个途径导致税收转移。

1.改变企业注册地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这就决定了在企业并购过程中选择性质和经营状况相同但所在地区不同相同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时,获得的收益也不同。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强调税收优惠要从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行业优惠为主,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却明显加重。如:自2011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是由于税收政策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并购企业通过选择享受这些优惠措施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从而导致税收在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所在地区间的转移。

2.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

关联交易和转移定价是企业或集团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重要手段。转移定价可以使整个企业集团纳税时间,纳税地点合影纳税金额实现最优化。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进行非正常定价,目的就是降低税负。一方面由于集团内部处于不同地区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能承担不同税率或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关联关系转让定价可以将利润转移到低税负地区。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关联关系将盈利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通过盈亏互补,减少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款。我国在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虽然在此之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在走向统一化,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税收政策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我国在经济特区和普通地区就施行不同的税率。如果参与企业并购的获并购后形成的关联方不在同一地区,那么他们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就会造成税收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转移。

3.总部经济和汇总纳税

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 号),我国实行汇总纳税的所得税政策。实行汇总纳税,虽然税收的总体规模没有改变,但由于税收入库地点的不同,必然表现出企业纳税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状况。

在我国,大多数企业的总部机构都集中在东部地区的发达城市,汇总纳税不可避免的会这造成税收收入由经济不发达中西部地区向发达的东部地区转移,中西部地区,虽然既耗费了本地资源有承担环境污染的成本,但其创造的税源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税收收入。并且由于汇总纳税给企业总部所在地带来了宽裕的财政税收,各地政府纷纷展开税收竞争,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并发展总部经济,以期给本地区地区带来经济利益的,与此同时,区域税收转移的程度被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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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靳万军.关于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初步思考.税务研究,2007(1):26-32.

[2]靳万军.企业集团税收管理问题初探.税务研究.2008(6):34-35.

[3]贾康,阎坤,鄢晓发.总部经济、地区间税收竞争与税收转移.税务研究,2007(2):12-13.

[4]李铭.企业并购的会计税收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40-62.

[5]解宏,花贵如,江敬文.企业并购中的区域税收转移与对策.税务研究,2011(5):40-41.

[6]Binet M.E.2003,Testing fiscal competition among Frenchmunicipalities: Grangercausality evidence in a dynamic panel datamodel, Regional Science 82,277-289.

[7]Carlsen, Fredrik.Langset, Bjorg.Rattso, Jorn, 2005.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firm mobility and tax level: Empirical evidenceof fiscal competition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s, Journal ofUrban Economics, Elsevier, vol. 58(2):273-288.

[8]Gordon, Roger H. 1983. An Optimal Taxation ApproachTo Fiscal Federalis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97:567-586.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