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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前后异同点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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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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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俏格

摘要:财政部于2014 年3 月13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于2014 年7 月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笔者对新旧准则的异同点进行了比较,希望对财务人员运用新准则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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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异同点;比较

财政部于2014 年3 月13 日发布了修订第2 号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一、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的不同

(一)原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

1.如果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即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则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2.如果投资企业能够与其他一方或多方合营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即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合营企业,则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3.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即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联营企业,则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4.如果投资企业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不能共同控制,没有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公开报价、同时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二)新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新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仅包括上述的1、2、3项,不包括第4项。

由此可见:新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范围比原准则有所缩小,根据第22 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并根据投资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投资策略、企业管理要求及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力等因素,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不同

(一)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1.原准则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资企业应当在确定的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非公允价值)与持股比例的乘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转让资产及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不足的部分调整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

如果合并方通过发行股票完成合并的,按照前述方法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发行股份的面值之间的差额顺序调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确定的购买日按照第20 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2.新准则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在确定的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非公允价值)与持股比例的乘积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定的成本与转让资产及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顺序调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如果合并方通过发行股票完成合并的,按照前述方法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发行股份的面值之间的差额顺序调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与原准则规定一样。

由此可见:新准则与原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规范原则是一致的,均要有效限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有可能产生的人为操纵的因素,从而影响合并成本的真实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不可能存在人为操纵的因素,所以新准则与原准则都要求,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均按照市场正常交易原则,视同投资企业首先出售资产,并以换取的货币资金购入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一样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新准则与原准则对通过除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基本相同,只是新准则取消了企业通过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的相关规定。

三、后续计量的不同

(一)原准则规定的后续计量

原准则对下列两项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即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但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按照权益法调整成本法核算的结果。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能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公开报价、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采用成本法。

确定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后,在股权持有期间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也不调整初始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如属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投资企业应按照持股比例确认为投资收益,如属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前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投资企业应按照持股比例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新准则与原准则对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基本相同。

(二)新准则规定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后,在持有股权期间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均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当按持股比例全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与原准则在后续计量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范围不同;

2.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需要按权益法进行调整规定不同;新准则下编制合并报表时不需要将成本法核算的结果调整为权益法核算的结果,原准则下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调整。

3.持有股权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的确认不同;新准则下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全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不存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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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财政部,2014.3.13.

[2《]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财政部,2006.2.15.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