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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影响与风险浅析

  • 投稿狗子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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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慧兮

摘要:在央行“稳中偏紧”的政策基调下,市场融资环境趋紧,在市场竞争和贷存比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本为旨在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上的影响与风险,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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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影响与风险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主要方式

(一)结构性存款产品

结构性理财产品是由主合同及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组合而成的混合金融工具,银行对其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将结构型存款产品所募集资金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相关损益计入“投资收益”。

2.结构型存款产品的主合同部分列入“吸收存款”,以摊余成本计量,相关损益计入“投资收益”,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列报。

3.将结构型存款产品所募集资金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吸收存款”并入吸收存款项目反映,相关损益计入“利息支出”。

(二)保本理财产品

银行一般将募集的保本类理财资金放在表内核算,但是否纳入存款管理,作为计算贷存比基数,各行做法不一,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1.将保本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和相应的投资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将保本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作为“吸收存款”,将投资运作形成的资产组合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作为“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等各项资产。

3.保本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和投资资产不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而作为其他负债、其他资产等相关负债资产科目,以减少估值上的压力。

(三)非保本理财产品

银行一般在表外核算非保本理财资金,记账方式各不相同:有的在总账核算,期末扎差出表;有的以复式或单式记账,直接在表外登记。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影响与风险

(一)各行对理财业务账务核算不统一,不利于会计报告使用人对会计信息的理解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理财业务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多为禁止性规定,较为零散,指南和解释中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对于理财产品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缺乏统一标准,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各行自主性和随意性较大。

(二)表外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相对薄弱,信息披露不完整

各行多数将非保本理财产品作为表外业务进行处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了空间。通过产品设计以“出表”方式绕开监管,利用所谓的“影子银行”进行表外融资,给业务监管带来困扰,长远看不利于理财产品表外业务规范、有序开展。二是理财产品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存在较大局限。披露信息很少甚至不披露,加之披露口径不一致,同业间往往不具备可比性。三是表外业务风险衡量不足。非保本理财产品,尽管名义上风险已经转移,但在当前市场、法律环境下,银行对所发售的产品仍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理财产品会计核算难以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

理财资金与自有资金的错位错配易引发流动性风险由于科目设置、资产管理、有关人员专业水平等方面的限制,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尚难完全独立,在实务中,除了混同理财与自有资金,银行还通过资金池等模式将不同理财产品的资金混合在一起,采取滚动发行期限错配的方式来进行操作,资金错位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等风险,不利于对理财资金流向的监管,投资人也很难预见理财投资风险。

(四)表内理财产品会计政策对各行存款状况和市场份额的影响不可忽视

表内理财产品的会计政策不同,导致各行资产负债表中“吸收存款”项目的内涵也不同,对各行的存款份额及贷存比等指标的影响也不同。贷存比压力大的银行,一般会大力发展表内理财产品,并在会计政策上倾向于将其纳入吸收存款项目;贷存比压力小的银行,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压力,也会发展表内理财产品,但在会计政策上更倾向于体现业务实质。

三、政策建议

(一)制定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指引

一是建议明确理财业务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提供相应评估和判断标准,使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业务性质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二是在商业银行现有核算方法的基础上,统一会计科目、会计分录的设置和使用,规范理财资产、收支等金额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使各商业银行能够参照统一的指引进行会计核算操作。

(二)规范表外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一是建立会计与监管联动机制,对应列入表内的理财业务进行明确,原列在表外符合入表的资产应限时要求其入表,并关注表内和表外业务相互转化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在判断依据、处理方式、计量方面提出可操作的要求,有效压缩银行操纵会计政策的空间。二是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表外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及标准,既要强调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也要避免披露过度造成使用者阅读困难。此外,要在统一表外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提高信息的可比性。适时引入动态披露方法,以便使用者全面评估银行潜在风险。

(三)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互独立,实行分账核算、分类管理

一是单独设置理财会计科目,避免使用自营业务会计科目。二是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要实现隔离,禁止将理财产品运作的收支与自营业务产生的收支合并入账。三是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由于不同理财产品的投资规律和风险等级不同,监管部门应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努力实现资金来源和投向一一对应,避免将投向、期限、风险均不相同的理财产品放入资金池集中运作,银监会2013 年3 月25日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文”)中对此已提出相应要求。

(四)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监管

一是建议理财资金不作为存款纳入贷存比考核。因为理财资金用于投资运作,并不具备一般存款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直接作为吸收存款也不能充分体现该业务实质,并且误导理财产品投资人。二是警惕新增的银行流动性风险。“8号文”出台后,为规避监管,部分商业银行把理财账户转到自营账户,通过自营资金曲线投资非标资产,并通过互买、过桥等方式将非标资产包装成同业资产。三是如何为建立理财信息统计系统科学制定出统计科目,使其既能全面、清晰地反映出理财业务中影子银行的内容,又能尽量降低银行的报送成本,也是监管层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已成为市场应重点解决的问题,风险管理只有通过规范会计核算,并通过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综合手段才能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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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慧霞,周海涛.银行理财业务会计处理现状及监管建议.财会月刊.2014.1下:64-65.

[2]王艳.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会计处理及其存在风险[J].海南金融.2013.第10期:79,81.

[3]杨立斌,陈谦.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处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会计.2012.第5期:21.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会计国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