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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理性提高的经济内涵分析

  • 投稿吴域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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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健

摘要:本文从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出发,通过分析此次个税理性修改方案的必要性和修改方案实施后各阶段收入人群的纳税结构情况,从经济内涵论证理性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必要性及其经济结构变化,指出个税改革尚存的缺陷,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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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税免征额;纳税结构;个税调整

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1 次会议中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个税法于2011 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起征点为3500 元,超过起征点的工资、薪金所得以3%至45%税率实行累进税率。要实现“建立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一、个税修正案结果必要性分析

(一)科学与民意的结合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在四月二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网上征求意见,网上共有8 万多人对三千元免征额发表意见,逾八成民意不满3000 元免征额,大多数意见是将个税免征额提高至5000元。修改后的3500元起征点符合多数人的心理预期,也与CPI 变动同步,同时又为短期内居民消费支出留下一定缓冲空间。

(二)纳税减负应对物价上涨

近几年来,我国通货膨胀压力日益增大,收入分配改革呼声越来越高,个税如果再不进行大的改革,将给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挑战。提高个税免征额,税负在个人层面减少,这样一来便能弥补CPI 上涨等因素带来的个人生活成本的增加。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现阶段个税免征额调整的标准主要是参考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最终以修改后的个税法面世,这样更具有科学性。

(三)刺激内需,改善分配状况的要求

从我国个税征收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税、劳动报酬所得税的过快增长能够支撑个税免征额的提高。所以,从上个世纪80 年代我国免征额为800 元与当时工薪对比看,3000 元免征额显然低许多,仍然有上调的空间。

二、个税免征额提高后各阶段收入人群纳税结构分析

据统计个税免征额提高后,纳税人数将大幅下降。对于个人来说,个税调整带来的减税效果也十分明显,见下表。

调整后,我国工薪阶层的纳税额将有较大的变化。可以看到,个税法修正案的最大受益者是扣除“三险一金”的收入在8千到一万之间的民众。他们每月比以前可少缴纳近五百元的税款。从个税法修正案可以看出,在免征额上升的同时,税率级数也减少2 级7 级。税率级包含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一级税率范围扩大了3 倍至一千五百元;最大级的税率对应的收入下调2 万至8 万起征。中等收入群体在调整后法案中受益最大。这意味着经过调整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有约6 千万人不需要再缴纳个税。

三、理性提高个税免征额后尚存缺陷

(一)中、低等收入群受惠有限

对整个社会来说,仅仅靠大幅度的降低个税负担来让中等收入群体受惠,其作用其实十分有限的。个税修改案实施后由于免征额的变化,不需再缴纳个税的一部分居民可能会因为失去了纳税凭证,而丧失保障房申请人资格。从现在来看的话不会影响全局,但是对于未来的格局也会有所影响,也将会削弱社会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能力。

(二)综合税制改革条件的制约

在个税改革过程中,我们还要做更多努力,向个税法案比较完善的国家学习。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及涉税信息个人档案制度,但同时需要国家提高相应的管理水平。在没有实现综合制的个税体系时,仅仅做一些调整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是缓解问题。

四、完善个税改革的相对措施

此次个税改革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使收入低的群体没有税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当前改革的重点应立足现实,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两大核心问题,即需要解决“高收入者多缴税”及“个税和家庭负担联动”两个问题。

(一)建立个税动态调整机制

国家财政部此前表示,个税改革是一个有方向性的任务,首要任务是要达到公平和高效的目标,个税免征额按照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中国各地居民收入差距大,就部分富裕地区而言,可能居民收入水平也比较高,物价指数较高、负担能力较强,通货膨胀对收入也有一定的影响。中国经济仍处在发展期,目前的免征额只是“过渡期”的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提高,今后还应动态调整。

(二)实施渐进的“财贸所方案”

财贸所方案" 即先按照初始方案实施综合改革,随着征管条件的完善,逐步过渡到“财贸所方案”。主要内容:(1)在全民的收入增加时,自行申报综合计征纳税的人数也在同步增加,这样新的税制便可稳步适应;(2)在个税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兼顾效率与其他影响的同时,及时调整征税项目;(3)在较为合适的时机,考虑更改基本纳税单位,同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把征税成本降到最低;(4)为让税负更具公平性,及时调整税率结构和征税项目。

(三)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

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多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负的横向公平,不同收入的家庭不同税负的纵向公平。引入家庭赡养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成为人们对改革的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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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吴荻枫.社会公平与个人所得税改革[J].特区经济,2007.9.

[2]夏仕平.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难点探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1,(23).

[3]王辉.从综合所得税制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商业会计,2009(9).

(作者单位:陕西省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