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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两种付息方式的会计处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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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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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宏

摘要:持有至到期投资有分期付息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两种付息方式,两种付息方式均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其实际利率、摊余成本及利息调整的处理方法都有所不同。本文对两种付息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辨析,提高学习与会计核算的效率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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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持有至到期投资;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会计处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与财务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由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要求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所以这种金融资产只可能是债权性工具,包括国债或企业债券。

我国会计准则把满足其他条件的浮动利率债券也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的还本付息方式包括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及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三种,而最常见的是前面两种方式。无论是哪种方式,在持有债券期间,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均要求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债券投资的实际投资收益,并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进行摊销。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两种付息方式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实际利率计算、摊余成本等都存在差异,导致在理解上及实际运用中存在困难,本文对两种付息方式下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辨析。

一、两种方式下债券实际利率的确定不同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实际利率是进行该债券投资的真实投资收益率。实际上,债券投资的实际利率也就是投资该债券的内含报酬率。从计算的角度来看,实际利率是使债券的初始入账金额与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相等的折现率。从历史成本计量的角度看,这个折现率将在债券的存续期间保持不变,所以有观点认为,实际利率法是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基于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一种方法。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要求以实际利率进行投资收益的确定及溢折价的摊销。因而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并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及时计算该债券的实际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常见的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使得其未来现金流存在明显差异,其实际利率的确定也相应不同。

(一)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方式

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若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投资,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有多项,包括到期收回的本金(面值),以及持有期间的每个期末应收的当期利息。每期期末应收的利息都是按照债券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一个相等金额,该利息在债券投资期的每一个期末连续流入,形成年金。在这种方式下,债券的价值满足下列算式:

债券初始计量金额= 债券面值×票面利率×(P/A,r,n)+ 债券面值×(P/F,r,n)式中,(P/A,r,n)为利率为r、期数为n 期的年金现值系数,其余同上。

要计算此种情况下的折现率r,需要进行逐步测试,再使用内插法计算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实际利率。

(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若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只有一项,即到期收回的本金(面值)及所有期间的利息之和。则债券的价值满足下列算式:

债券初始计量金额= 债券面值×(1+ 票面利率×n)×(P/F,r,n)

式中,n 为债券期限,r为债券的实际利率,(P/F,r,n)是利率为r、期数为n期的普通复利现值系数。

根据债券价值的计算公式,借助资金时间价值系数表,再使用插值法就可以计算出该债券的实际利率。当然,也可以利用现值系数(1+r)-n,推出公式,直接计算得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实际利率。

二、摊余成本不同

摊余成本从字面来理解是溢折价摊销后剩余的成本。从实质来看,摊余成本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各期期末的账面价值,是以投资的全部价款为基数确定的各期期初成本扣减其溢价摊销或加上折价摊销额后的余额。摊余成本也是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算各期投资收益,确定溢折价摊销的关键。持有到到期投资每一期的投资收益,即每一个期间真实的投资回报等于各期期初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的乘积。

(一)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方式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溢价债券的摊余成本等于债券面值加上未摊销完的溢价,折价债券的摊余成本等于债券面值减去未摊销完的折价。由于分期付息,每一期间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出来的应收利息不构成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溢价投资的债券来说,其账面价值随持有期的推进逐期减少,至到期时其账面价值即摊余成本等于面值。而折价投资的债券,其账面价值随持有期的推进逐期增加,至到期时其账面价值即摊余成本也等于面值。

(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由于到期本息一次性支付,每一期间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出来的应收利息构成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用“应计利息”明细账进行核算。因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中包括了各期累计的“应计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各期期末摊余成本等于期初账面值加上本期应计利息,加上本期折价推销额,或减去本期溢价摊销额。无论是溢折价的债券,都要在持有期内摊销完其溢折价,摊余成本到期时均等于债券面值与各期利息之和。

三、利息调整摊销额计算不同

除最后一期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各期均按一定的顺序确定利息调整,即溢折价摊销额。第一步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当期应收(计)利息,第二步按期初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当期实际投资收益,第三步倒挤出本期的利息调整额,即溢折价摊销额。比较两种付息方式,由于摊余成本的构成内容不同,使得利息调整摊销额的确定也就不同。

两种方式下最后一期的利息调整摊销额都应该在投资收益确认之前进行计算,但其计算时的内容也不同。分期付息的溢价债券,最后一期利息调整摊销额等于其期初摊余成本减去面值;折价债券最后一期的利息调整摊销额等于其面值减去期初摊余成本。到期一次性付息的溢价债券,最后一期利息调整摊销额等于其期初摊余成本减去到期值(包含面值和各期利息之和);折价债券最后一期的利息调整摊销额等于其到期值减去期初摊余成本和本期应计利息。

四、实例解析

下面举例比较两种付息方式的会计核算,辨析其处理要点。

资料:2012 年1 月2 日,甲公司用银行存款从证券市场上购买了一项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3 年,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的面值1 100 元,实际支付价款为950 元,另支付相关费用11 元,债券票面利率为3%。

注: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方式中前面两期的“应收利息”收到的会计处理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一样,都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既可以是权益性工具的股票等,也可以是债权性工具的债券等。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债券的话,其核算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一样,初始计量时要求区分面值和“利息调整”,“利息调整”中包含溢折价和取得金融资产的交易手续费,同时计算确定债券投资的实际利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根据权责发生制,结合不同的付息方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各期的“投资收益”,同时进行“利息调整”的摊销。不同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而持有至到期投资要求以历史成本计量。所以,厘清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两种付息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对学习与核算处理两种金融资产都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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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玉溪师范学院商学院会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