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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

  • 投稿狸发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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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萍

摘要:我国经济发展至今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了经济及社会发展主要的推动力。但依当前的经济形势而言,中小企业所处的融资环境却是愈发艰难。为了能对我国现阶段的融资环境有所改善,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法律的构建上需要加快步伐,使法律体系得以健全,从多个层次上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在该体系的建立之中,还要对相应的配套服务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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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法律制度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的环境

(一)政策性担保

政策性担保为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体系之中的重要构成,同时其也是政府构建中小企业发展辅助政策体系的根本,是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全球化及市场经济体制形式之下进行扶持的通行做法。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而言,其核心部分是政策性担保部门,是政府间接性对中小企业进行支持的扶持性机构,其属于非金融机构的范畴之中,不可以从事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其不是将盈利作为最大的目标,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担保机构,在市场中进行公开化的运营,同时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督及管理。其资金来源的拨付组成可分为政府预算、国有土地与资源、民间投资及社会募集等形式,还有政府信用担保金、再担保准备金、国内外的捐赠等。

(二)商业性担保

在中小企业信用机构的构建之中商业性机构的设立相对较早,但是因为担保风险同担保的收益上比例不均,所以,出现了个别政府扶持背景的国有型商业性担保公司能够持续的发展,除此之外的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呈现了滞后。商业性信用担保公司所具有的特性为:独立的法人、将盈利作为目的、商业化运作以及同时兼营投资等商业业务,商业性担保只是其兼营的业务之一。商业性担保机构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可享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所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及风险承担。

(三)互助性担保

互助性担保机构在我国的城乡社区分布,将中小企业作为其服务的主体,从事着直接的担保业务,在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之中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其是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构成。中小企业将缓解自身贷款困难作为目的,进而自发建立了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其主要特征为:自我出资、独立服务、独立法人、风险自担、不以盈利作为主要的目的。互助性担保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定及协议约定,可享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所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及风险承担。以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互助性担保机构将呈现以下特点:一为担保机构的经营规模小;二为同区县级的同行业公会关系密不可分;三为向政策性的担保机构申报再担保,以此来分散承担的风险。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运行之中存在的不足

(一)行业属性、法律地位没有清晰的界定

构建担保机构的重要性在我国已经被普遍认识,并且很多地方已付诸于行动,但是我国相应的规律法规建立并不健全,担保机构行业的属性很难进行界定,在法律之中地位无法确定。例如有的地方将担保机构作为是政府机构派出的部门,而有的地方仅将担保机构视为银行的业务拓展等等,需要担保帮助的中心企业对担保的机构的了解不够具体,银行又将担保机构视为一般的保证人,对专业性强的担保机构信誉上存在质疑。

(二)专门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

高风险是担保行业的特性,若经营不善、对风险的控制不得当,极容易出现资不抵债或是破产的情况,进而对银行资产的质量产生威胁,成为金融环境不稳定的因素。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行业规范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规范及保护,现阶段使用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力相对较弱。

(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矛盾

对信用担保行业进行管理的部门有三个,分别是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三个部门并管的制度无法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高度的统一,导致法规混乱,主管部门不够清晰,担保行业处于多方管理及放任发展的矛盾之中。因为责任划分的不明确、利益上的冲突及各部门间摩擦,这些因素均造成了担保行业法规设立不明确,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三、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法律的健全

(一)进行全国性的监管机构

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混乱的基本情况出发,对国外先进的立法体系进行借鉴,政府机构需设立单独的部门对信用担保行业进行统一的监督及管理,设置全国性的监管机构,使信用担保行业走向正规,对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消除多头管理的模式,与此同时也可以对财政部门进行授权,使其对单项的财务进行督促。

(二)构建担保资金补偿制度

担保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的范畴之中,若没有强而有力的资金作为支撑,其行业的发展将呈现出倒退的趋势。为此,现阶段信用担保行业亟需对相应的体现进行完善,使信用担保行业能够与银行紧密的联系,提升其抗风险的能力,同时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在信用担保行业中流通,同时防范投机倒把的情况在行业之中出现。

(三)风险内部控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受到众多的因素所影响。这些风险不单对金融担保机构造成影响,甚至会威胁到整个行业的发展。从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国外的经营进行借鉴,加快风险内部控制法律体系的构建。首要的任务是对信用调查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进行严格的调研,对其进行相应的评级工作,给出客观的、准确的分析,依据评定的结果对担保企业进行甄选。构建完善的在保项目风险掌控系统,将贷款银行建立的风险预警系统作为基础,对贷款的企业进行跟踪,对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及时的分析及处理,为防范受保企业对贷款资金进行滥用,还可派遣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监管,对资金的流向及使用进行监督。

结语

信用担保行业在我国的起步相对较晚,其承受风险的能力较弱,并且在行业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归对信用担保体系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状况进行改善,不仅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还需要侧重于社会文化、人文观念在中心企业担保行业中的运用,这是一个漫长的、艰难的过程。依据我国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发展的现况来说,现阶段是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的重要时期,加强该行业法律进行完善是现阶段的首要目标,唯有在良好的法律环境方能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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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司琳.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思考[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3):17.

[2]楼大鹏.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存在价值与制度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2(04):25.

[3]柴让措.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9(23):33.

(作者单位:山西焦煤社会保障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