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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对报表信息的影响

  • 投稿百花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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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源 黄琳岚

摘要:2006年2 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债务重组新准则,适应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需要,同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相应的会计处理变化对债务重组双方的报表信息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本文着重分析了债务重组会计对重组双方当期损益的影响,并为保证报表信息的合理准确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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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务重组;报表信息;重组损益;利润操纵

一、引言

财政部在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2 号———债务重组》(下称新债务重组准则)对1998年制定的旧债务重组准则做了重大的修订:一是限定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并且债权人做出让步的适用范围,排除了清算改组和非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通过关联性债务重组修饰财务状况的可能;二是引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的核算基础,将债务重组发生的收益和损失直接记入当期损益,改变了旧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体现了和国际准则的趋同。显然,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于规范资本市场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债务重组损益计量方法的改变也相应地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对债务重组双方在债务重组当期的损益确认及可能存在的利润操纵问题。

二、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对债务人报表信息的影响

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其中,用以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债)转股等可以视为债务重组对价,在会计处理上,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所支付债务重组对价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当对所受让债务重组对价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很显然,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准则)的重要前提,但对于如何判定债务人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没有具体的量化限定;另外,债务重组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在现阶段依然存在较大的不可操作性,从而增加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的不确定性。实务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基于某些动因往往利用准则的模糊性,通过所谓的债务重组进行相关的利润操纵。以*ST 天龙(股票代码600234)为例,该公司2004 年至2013年的净利润及其主要影响因素如表一所示。

从表一中可以明显的看出*ST 天龙实行债务重组的动因及效果:从2004 年开始,前两年连续亏损,第三年将被实行退市警示的特别处理,为此公司在第三年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获取收益,以使净利润变为正值,在下一年度申请撤销退市警示,成功保住壳资源后又开始下一轮循环。公司近十年的利润变化趋势如图一所示。

从图一可以更加清晰的看到基本上每两年一次净利润值就会在Y 轴的正上方,说明公司确实通过债务重组扭亏为盈了。而事实上,*ST 天龙并没有借助有效的债务重组,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只是借助债务重组工具进行利润操纵,旨在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虽然通过债务重组使资产负债率得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资本结构仍相当不合理,基本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缺乏持续经营的能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作为债务人,企业可能肆意借助债务重组形成的重大损益去修饰财务报表,在没有根本性改变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情况下,误导报表使用者。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会计准则,在债务重组准则中设立具体的财务指标体系作为界定标准,例如资产负债率连续三年达90%以上等定量规定,据此对三大报表项目进行特征分析;同时采用现值技术去比较重组前后的债务账面价值,并根据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来判定债权人是否真的做出让步。

另外,现行上市公司的盈余核算还是以净利润作为主要指标,客观上扩大了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动机。虽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 年2月23日印发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 年第2 期],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应认定为资本投入,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从而避免退市的可能,但在现实中还很难去准确判定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是否源于关联方。因此从根本上而言,应该强化“资产负债表观”,改变证券入市及退市政策中的相关规定,把重点放在确保资产和负债真实公允的前提下的净资产核算,避免单一的选用净利润作为考核企业业绩的指标,综合考虑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三、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对债权人报表信息的影响

根据新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的本质是债权人做出让步,也就是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不可能产生收益,只能是损失。但准则当中规定了“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显然,债权人如果在重组前计提了减值准备,按上述理解,就有可能使债权人当期的重组结果变为重组收益,不仅使得债务人和债权人在重组完成后的收益和损失不对等,不符合债务重组定义,而且扭曲了债权人当期的财务报表信息,削弱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例,某上市公司2013年7月向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价税合计585 万元,因甲企业出现严重的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偿还债务,双方于2014 年3 月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甲企业以一次性支付400 万元现金方式了解该项债务。假定该上市公司在2013 年已经对此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234万元(40%)。按准则要求,作为债权人,该上市公司在收到甲企业的偿还款后,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400

坏账准备234

贷:应收账款585

资产减值损失49

从账面上看,经过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当期非但没有因此出现重组亏损,反而形成一项重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贷方)49 万元,使利润表上的“营业利润”项目和“利润总额”项目增加49 万元,无法清晰表明该项利润是债务重组损失与前期债权计提减值准备后当期核销的共同结果,影响了债权人当期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对此,应当考虑在债务重组当期,首先假定债权得以收回,原来计提减值准备的前提不复存在,进而核销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再根据债务重组定义确定相应的重组损失。相应的会计处理改为:

借:坏账准备234

贷:资产减值损失234

借:银行存款4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85

贷:应收账款585

这样的处理虽然在利润表上还是体现为债权人当期利润总额增加了49 万元(234-195),但在具体项目上表现为营业利润因为核销坏账准备而增加234 万元,营业外支出因为债务重组损失而增加185 万元,清晰界定了企业债务重组的(损益)结果。

四、结语

新债务重组准则对1998 年在引入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的基础上,将债务重组发生的收益和损失直接记入当期损益,改变了旧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相应的,在重组双方当期损益的确认上引发了相关的问题,进而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信息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合理准确地反映企业债务重组的信息,应当相应地进一步规范准则条文和会计处理方法,同时完善准则实施的外部环境,强化“资产负债观”,从根本上引导企业积极实施有益的债务重组,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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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学峰.新债务重组准则对利润操纵的影响及应对建议[J].会计之友,2010(5).

[2]梁尧.债务重组实施中的不足及建议[J].财经纵览,2013(8).

[3]张娜.从利润计算看资产负债表观和利润表观的区别[J].财经纵览,2013,95-99.

[4]李雯.债务重组-基于“*ST天龙”债务重组案例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2.

[5]何帆.论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问题及解决方案[J].财会研究,2014,3:31.

[6]张丽雪.债务重组对重组双方的利弊分析[J].财务会计,2014,3:30.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新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