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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教学法在应交增值税核算教学中运用二例

  • 投稿公子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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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

摘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应交增值税核算包括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视同销售和交纳增值税等内容,其中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学生容易混淆,是教学中的难点,运用图示教学法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难点问题,本文对该法实施过程予以说明,以期能在教法上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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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图示教学法;增值税;运用

图示教学法是用精要的文字、简明的符号及线条等元素对教学内容进行描述的一种教学方法,它可以将复杂的内容简单化,便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在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核算教学中,学生对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如何辨别、其账务处理有何不同常存困惑,笔者运用图示教学法对其进行分析和归纳,为学生理解其核算方法提供了一个思路。

一、图示教学法在进项税额转出教学中的运用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取得货物或接受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后,因某些原因按税法规定不再允许其抵扣而应转出的税额。在教学中学生对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应转出不明确,并且常将进项税额转出的事项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事项混淆,为解决此问题,笔者在教学中运用图示教学法来开展课堂教学,具体步骤是:

第二步,据图提练出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范围。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货物其来源渠道有三:购进、委托加工和自制,另外生产经营中还接受了外单位提供的劳务,从图1 中可以让学生看出只有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发生了非正常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货物或接受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等)、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原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予转出。

第三步,建立会计分录模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在建工程

应付职工薪酬

存货跌价准备等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图示教学法在视同销售教学中的运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一些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在教学中学生对不同来源渠道形成的货物,其领用或使用时什么情况下是视同销售、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甚清楚,且对于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会计处理上是确认收入还是按成本予以结转也常常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对此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运用图示教学法较好地解决了学生遇到的上述问题。具体做法是:第一步,列图(见图2)。

第二步,据图归纳出视同销售业务。

图2 中所列出的五种情况税法规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根据视同销售行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是否确认收入,可将其归纳为二类:

1.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 )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对外投资;(2)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

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 )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对外捐赠;(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第三步,建立会计分录模型。

模型1———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

借:长期股权投资①

应付股利②

应付职工薪酬③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价×税率)

注:①将有关货物对外投资;②将有关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③将有关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模型2———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中一些行为因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故其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予以结转。

借:营业外支出④

在建工程⑤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价×税率)

注:④将有关货物对外捐赠;⑤将有关货物用于不动产性质的在建工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在讲解上述会计分录模型时,要特别让学生明确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不是视同销售行为。

第四步,案例说明。

经过上述步骤的讲授学生已了解了视同销售的业务范围及会计处理方法,再用案例说明之,以巩固所学知识。

例如:M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该批产品实际成本为500000 元,计税价格为700000 元,增值税税率为17%。M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股利81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0

借:利润分配819000

贷:应付股利819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0

贷:库存商品500000

图示教学法在应交增值税核算教学上的运用,将有助于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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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EB].2008.12.15.

(作者单位: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