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军毅
摘要:近年来,国有公司的各项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这使得国有公司逐渐具备了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国有公司的财务监督机制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导致国有公司的发展受到比较严重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在介绍财务监督在国有公司中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国有公司财务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从而保证国有公司稳定、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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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有公司;财务监督;机制
在国有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公司内部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公司内部完善的监督,使得国有企业的发展保持在正常、健康的状态中。近年来,国有企业高管财产违法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究其原因,除了高管自身的贪婪之外,还有国有公司财务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原因,由此可见,对国有公司财务监督机制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财务监督在国有公司中的作用
(一)财务监督的概念。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财务监督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监督主体为了对监督对象的财务进行监督,会利用各种手段,这种监督管理的行为就是财务监督。通过完善的财务监督,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会变得更加的规范,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财务监督包含主体和客体两个部分,主体是指执行监督的一方,由内部监督主体和外部监督主体共同组成,客体就是指被监督对象,一切与企业财务相关的问题都在监督的范围之内。
(二)财务监督在国有公司中的作用。对于国有公司来说,财务监督主要两个大方面的作用,一个是制约,另一个是促进。对于制约作用,国有公司在开展财务活动时,财务监督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避免违法乱纪行为的产生,同时,还可以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的正确性,保护国家的财产安全;对于促进作用,国有公司在实施财务监督之后,财务活动及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被及时的反映出来,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和补救,完善国有公司的财务工作,促进国有公司的发展。
二、国有公司财务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不完善。随着国有公司改革的深入发展,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已经逐步的建立起来,但从整体上来看,公司治理结构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且制度建设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国有公司未实行改革之前的治理结构中,领导具有很高的权力,因此,公司内部制度基本是在领导的指挥下和控制下建立的,这就会存在职权滥用的隐患,同时,受到治理结构和制度不完善的影响,国有公司的财务监督作用就会发挥的比较差。
(二)内部控制的实现程度比较低。国有公司的内部控制从建立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而且也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不过,却依然面临着很多的问题。由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比较大,风险事故频发,给国有公司的发展到来比较严重的影响。之所以会存在内部控制实现程度比较低的问题,一是由于国有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功能比较单一,缺乏准确的定位;二是由于国有企业单纯的将内部控制作为约束手段;三是由于受到股权结构不完善的影响。
(三)内部审计重视程度不足。通过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都可以被及时的发现,进而最大限度的避免财务风险的发生。国有公司实行内部审计比较晚,因此内部设计工作发展的并不完善,再加上国有公司管理者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充足,最终导致内部审计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落实不彻底的现象比较严重,而且独立性、权威性都比较缺乏,导致国有公司的财务活动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四)“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的不足。所谓“一支笔”,是指公司一切的财务收支全部由公司责任人一人审批。这种“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是比较落后的,很容易造成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财务出现很严重的问题,最终,对国家的财产安全带来比较严重的影响。
三、完善国有公司财务监督记住的措施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在我国的国有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在选择公司的治理模式时,要以现在所拥有的框架为基础,将财务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国有公司具有独立的董事及董事会,对于他们的职能定位,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在国有公司中,独立董事主要监督的是业务执行,辅助监督财务,董事会的监督职能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董事和经理的经营决策、各个股东和董事以及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另外,还要对公司的制度进行完善,将过去“一把手”的控制消除掉,保证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二)建立“两支笔”制度。当现金支付的额度比较小时,可以“采用一支笔”制度进行审批,但是当现金支付的额度比较大时,就需要采取“两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所谓“两支笔”,是指在进行财务收支的审批时,需要监事会负责人及总经理同时签字,通过“两支笔”财务审批制度的实施,公司日常的大额现金支付就处于完善的监督当中,有利于保证国有财产的完整性。
(三)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国有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会涉及到两个主体,一个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一个是信息的使用者。对于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来说,包含国有公司和国资委,国有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承担着信息披露的义务,而国资委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前提条件是先要对全国所有的国有公司经营状况汇总,然后在进行信息披露。而国有公司在向国资委信息披露时,受到利益的趋势,会对财务进行进行修改,导致会计信息缺乏正确性,为此,国资委必须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便于保证国有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提升国资委对国有公司的监督力度。
(四)建立财务监管预防机制。国有公司高管贪污的现象近年来越来越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国有资产的完整性,造成国有资产大幅度的流失。国有资产的流失导致国有公司的经营变得困难,最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基于此,必须要建立起完善的财务监督预防机制,将国有公司高管贪污的倾向扼杀在摇篮中,从而有效的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受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制度建设不健全的影响,财务监督机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影响了国有公司的发展,经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两支笔”财务审批制度等措施,财务监督机制变得更加的完善,从而有效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保证国有公司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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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送变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