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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环境下我国信息披露问题

  • 投稿雨人
  • 更新时间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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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梦琴 孙圆

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兴起,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工具成为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多的企业运用社交媒体与各利益相关者进行交流。然而社交媒体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伴生了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传播谣言等违规现象。我国高管名人利用监管盲点打擦边球的现象也是愈演愈烈,一度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拟对潘石屹“个股微博门”及史玉柱“最贵微博”事件进行探究和剖析,从中得到一些思考和启示。

一、案例简介

(一)个股微博门

2012 年12 月6 日,SOHO 中国在某社交网站发布中标消息称:“中建钢构,中国京冶,北京城建精工,浙江杭萧钢构4 家公司参与光华路SOHO2 项目地上钢结构投标。最终,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中标!”半小时后,其董事长潘石屹转发该微博。

尽管SOHO中国首发微博时处于中午休市时段,但下午开盘不久杭萧钢构的股价就出现了异动。杭萧钢构当天上午的股价走势原本一直处于盘整的状态,价格波动不大,中午平收于3.89元,成交量也不过区区185.4万股。而到了下午开盘9 分钟后(潘石屹转发微博5 分钟后),股价突然直线拉升近4%,交易量也出现明显放大,至收盘时涨幅达到3.6%,成交量超过上午的成交量近3倍。

潘石屹多次在其微博中提前泄露A、H 上市公司中标信息。2012 年10月23日下午潘石屹发布微博称:“江河幕墙中标上海SOHO项目。”仅8分钟,该公司的股价就上涨了1.82%。2012 年12 月25 日,潘石屹发布微博称:“ 沈阳远大中标光华路SOHO2 外门窗及幕墙工程。”远大中国是沈阳远大集团旗下的公司,2011 年5月17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港股27 日复牌后,远大中国股价暴跌8%。此次,潘石屹在远大中国官方还未对外披露中标信息之前先行泄露内幕消息,再次引发了投资者的极度不满。20 名股民联名致信中国证监会,要求彻查潘石屹的泄密行为。香港联交所也表示将视调查情况采取监管行动。潘石屹相继泄露江河幕墙(601886,A股)、杭萧钢构(600477,A股)远大中国(02789,H股)项目中标信息引起股价飙升的事件,被媒体称为“个股微博门”。

(二)最贵微博

潘石屹作为与上市公司有交易关系的关联方,是作为一个外部人的身份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而像史玉柱这样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以一种内部人的身份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则更加复杂也更为普遍,因而也必须加以探究。

2011 年8 月24 日,作为民生银行A 股第二大股东,中国人寿副总裁刘家德在中国人寿中期大会上发表言论:“中国人寿依然看好银行股,未来会继续对民生银行提供支持。”A 股开盘仅9 分钟,民生银行第六大股东史玉柱发布微博称:“中国人寿不要觊觎民生银行,民生银行作为中国唯一的民营的重要银行,不应倒退成为国有银行。”尽管该微博发布不久即被删除,但由于史玉柱作为有着近400 万粉丝的微博名人,社会影响力较大,仍吸引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继史玉柱这条带有明显批评意味的微博发布后的三日内,民生银行H 股涨幅达3.9%,A股涨幅达5.2%。照A股价格计算,史玉柱在三日内浮盈达到2.36 亿元,他的这条微博也因此被称为“史上最贵微博”。

二、案例分析

(一)如何定性

2013 年4 月3 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表声明:“公司只要对股东履行了提前告知的义务,则可以在Twitter、Facebook 等社交媒体上披露重要的信息。”SEC 此番解禁声明,无疑是顺应新媒体发展大势的。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作为现代市场主体间沟通的一种全新的方式,无论是在传播速度、传播途径还是在传播方式上都有着极大的优势。可以说,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企业与公众的沟通不再是“公告独白”,而是向着“多渠道对话”进行转变。一方面鞭策着上市公司和高管积极地探索信息披露新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乏互动的缺陷;另一方面,诞生于现行信息披露机制外的社交媒体还是不乏质疑之声的。早在2000 年8 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公平披露规则(Reg.FD)中就针对选择性披露问题进行了说明。上市公司发行方及利益关联方在未做出相应的公开披露以前,不能向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其他内幕人及大股东披露公司重要的非公开信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关信息披露的监管法规主要是《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当中对于上市公司和高管利用微博之类新媒体发表言论以致影响股价的行为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法规和监管漏洞。因此,社交媒体信息披露的合法性依然难以界定。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等基本原则。发布虚假信息会误导投资者;而发布的信息真实但不够完整或不准确,同样会误导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程序。在“最贵微博”事件中,史玉柱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内部人又是二级市场的交易者。其微博内容看似是在反对中国人寿控股民生银行,实际上会给投资者一种误解,即中国人寿确有控股民生银行的意图。笔者认为就之后的相关报道来看,中国人寿并没有披露并购或控股民生银行的信息,仅表示愿意增持民生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史玉柱发微博暗示中国人寿的控股意图,不免有发布虚假言论误导投资者之嫌。而潘石屹的行为则属于另一种误导。潘石屹微博披露的合同金额未达到内幕信息额的界限,中标也确有其事,因此并未构成违法行为。但其微博只提到中标一事,没有说明具体细节,给出的信息模糊,同样会误导投资者的决策行为。一旦有投资者误解了这条微博,则可能会大举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加上羊群效应使得散户出现跟风现象,极易造成哄抬股价,造成股价的异动。史玉柱和潘石屹的身份尽管不同,但其行为均会带来坏的社会影响,是不合规的。为了杜绝这种打擦边球、钻监管漏洞的现象,证监会必须履行监管的义务,进行严厉的打击。

(二)上市公司是否应当发布回应公告

“个股微博门”事件中三家公司的回应态度是不一样的。10 月23 日下午潘石屹微博发布江河幕墙中标一事,令该公司股价8 分钟内飙升1.82%之后,江河幕墙未发公告澄清或确认有关事项,交易所也没将公司股票停牌。随后,12月6日潘石屹微博转发杭萧钢构中标信息,再次令该公司股价大涨6%!与江河幕墙不同,杭萧钢构吸取几年前的教训,于当晚发布了澄清与说明公告,说明了该次中标的具体金额,以及对公司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以防有内幕交易之嫌。而12 月25 日潘石屹再次提前泄露远大中国中标一事后,远大中国的公关发言人表示,此次中标项目属于集团一般中标项目的正常水平,不属于股价的敏感信息范围,所以中标一事远大中国是不需要在香港联交所刊登公告的。

关于“个股微博门”事件,目前舆论大多讨论重点在于潘石屹是否泄漏内幕消息,而这背后却反映出我国现行信批机制存在诸多监管漏洞。高管作为有特殊身份的人,其言论一旦涉及到敏感信息,加上信息扩散效应,极易误导投资者行为。鉴于此,笔者认为不管高管名人是出于怎样的动机披露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以防中小股东做出错误判断和决策,上市公司都应当及时回应和说明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上市公司没能及时发布公告,则交易所应当对股票立即停牌。

三、思考与启示

(一)高管学会自律

社交媒体之所以称作自媒体,是因为每一个独立的个人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言论传播信息。把每一个发布者连接起来,就是一张巨大的交错的关系网。高管名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并且掌握更多的信息。一旦其言辞不准确,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尤其是在证券市场中。因此,如何在把握好度的基础上善用新媒体这个沟通平台,是高管乃至上市公司相关部门需要认真把关的。

(二)上市公司增强风险管理

社交媒体时代,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上市公司的信息。如果企业风控意识不强,一旦在社交媒体上出现噪声,极易引发“突发危机”,甚至可能演变成一场致命的危机。因此,上市公司应当重视舆情管理,从战略高度把社交媒体的使用纳入到风控的体系中来,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内部人员发布不当信息的现象。

(三)证监会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传统信息披露以及法定信息披露方式的。虽然有关社交媒体信息披露已有三项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先于法定程序在社交媒体上发布非公开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社交媒体上发布非公开信息、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不实的消息。但是具体内容并未细化,社交媒体信息披露还未真正纳入到监管的范畴,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地带。因此,如何将这些规定从一般的部门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需要监管部门制定严格详实的监管体系。

综上,社交媒体就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实时性、互动性、易获取性等特点,能够使资本市场更加的透明,使信息更加的公开。在市场与企业之间搭建了良性互动的桥梁。另一方面,由于人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投资者尽管能够获得一手资料,但却不能保证消息的可靠程度。证券市场缺少的不是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如何在发挥新媒体长处的同时通过立法来杜绝不法现象,是现行信批机制需要加以落实的,这对于监管者来说也无疑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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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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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饶育蕾,王攀.媒体关注度对新股表现的影响-来自中国股票市场的证据[J].金融论坛,2010,(125):1-7.

[3]张建平.媒体报道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研究述评[J].财会通讯,2013,(10):113-116.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