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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中保护患者权益的对策浅析

  • 投稿vior
  • 更新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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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朋兵 喻佳慧

(西安医学院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实验中心,陕西 西安 710021)

【摘 要】医疗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本文从医院监管的角度阐述如何更好的维护患者权益,改变患者“不利地位”。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患者权益

作者简介:苟朋兵(1982.11.24—),男,陕西西安人,2006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目前任职于西安医学院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实验中心,实验教师,负责预防医学各门实验课程。

0 引言

患者“不利地位”的改变,除了从法律角度加以强制约束外,从医院管理,医疗监督的角度看也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挖掘。

1 患者“不利地位”的解决对策

从改善医患关系入手,加强患者“平等权利”地位。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在一定基础上对改变患者“不利地位”的局面,有很大的作用。

1.1 加强医疗行业职业道德观、服务宗旨和诚信理念的教育,改善医患关系,取得相互理解和信任

改善医患关系,取得相互信任,是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从医疗机构一方来说,应注重教育医务工作者明确医疗机构的服务宗旨,加强职业道德观念的培养和培训,建立服务意识和诚信理念,提高医务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同时还应加强医务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钻研,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能力。改变医疗机构为避免“过错”出现,诊疗活动日渐趋于保守,对于有些风险病症,采取不接收、不治疗、不手术的消极态度,不敢或者不愿应用最新诊疗技术的作法。对于患者一方来说,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使患者一般对自己的诊疗结果都抱有较大期望值,对医生的诊疗也充满信任。所以当一旦出现诊疗结果不合期望,便认为是医疗机构诊疗有“过错”。所以也应加强对患者进行医疗知识和医疗行业风险的普及和宣传,理解医疗科学的进步和发展,也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的,有时也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使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种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友善关系,以便在诊疗过程中,能够客观理性地对待出现的一些失误和不理想的治疗结果,尽量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1.2 全面提高医患双方对预防医患纠纷发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和完善医疗纠纷的行政立法

1.2.1 加强医生、护士等医疗机构人员对医患纠纷的法律培训,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规范医疗技术操作程序,杜绝人为失误和差错的出现。医疗机构对前来诊治的患者应发放防止医患纠纷的宣传资料,加强对患者医疗常识的培训。

1.2.2 对于疑难、复杂、风险较大,或者有可能发生医疗失误的手术治疗,必须采取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使医疗证据不再呈现只有医疗病历的单一性,对准确做出医疗鉴定也大有裨益。

1.2.3 加强和完善医疗纠纷的行政立法和处理机制,在《条例》中应增加保证患者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规定。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风险点,以便纠纷处理中依据明确,可操作性强。

1.3 制定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如前所述,目前的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与医疗过错责任鉴定都存在较大的缺陷,不是合理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应当是司法鉴定,具体组织责任鉴定的不应当是医学研究机构,而是法院和法官的职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卫生部应当制定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对医疗损害责任医学司法鉴定结论应当像对待其他司法鉴定一样,法官有权组织并进行司法审查,有权决定是不是进行重新鉴定,有权决定对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并且鉴定专家有义务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有充分的根据,法官有权依据调查的事实,或者根据更有权威的鉴定结论而否定先前的鉴定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能够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①。

1.4 积极运用ADR②解决模式解决医患纠纷

1.4.1 监察人制度(ombudsmen):由被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收集医疗纠纷有关信息,由其进行独立的调查,也可以依照有关程序向当事人收集信息,进而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1.4.2 调查(fact-finding):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并根据纠纷的事实出具一份无约束力的报告。

1.4.3 会商(consensus-building):由中立的第三方召集纠纷各方或其代表通过有组织的谈判,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1.4.4 调解(mediation):纠纷各方在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下,通过协商尽量协调分歧,达成协议,调解的最大特点是调解员本身不发表主导性意见,解决方案完全来自纠纷双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往往不具有约束力。

1.4.5 仲裁(arbitration):纠纷被提交给一个或多个中立的仲裁员,由仲裁员根据预先制定的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仲裁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依据和仲裁程序与法院审判基本相同,但仲裁先例不作为仲裁依据。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1.4.6 综合性ADR方法(ADR hybirds):多种ADR方式的混合使用,通常按一定的次序进行,如在“调解一仲裁”中,仲裁员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即转入仲裁程序。ADR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根据调查结果,医疗纠纷主要还是通过调解和仲裁得到解决,其中85%左右的纠纷是通过调解这一方式解决②。

注释:

①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11-08-18.

②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翻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现在流行的几种主要ADR方式有以下: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ADR.

③张鸣,李南.美国医疗纠纷处理与立法经验对我们的启示[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9,4,25(4).

[责任编辑: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