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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表现

  • 投稿石二
  • 更新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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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朋兵 喻佳慧

(西安医学院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实验中心,陕西 西安 710021)

【摘 要】随着医疗纠纷数量的不断增加,缓解医患关系,解决好医患矛盾,也已经愈来愈成为我们关注和重视的焦点问题之一。主要分析 了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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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患者权益

作者简介:苟朋兵(1982.11.24—),男,陕西西安人,2006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目前任职于西安医学院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实验中心,实验教师,负责预防医学各门实验课程。

0 引言

医疗纠纷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当今社会中争议极大的热点问题之一。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超过上百万起,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数量达四十起左右。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的一个特殊种类,医疗纠纷案件在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中所占比重近年来也呈急剧上升之势。医患关系之紧张、医患矛盾之激烈,从中可见一斑。因此,如何缓解医患关系,解决好医患矛盾,也已经愈来愈成为我们关注和重视的焦点问题之一。

1 现行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表现

我国对医疗纠纷争议的处理机制,目前通常分为三种程序:一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程序;二是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程序;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程序。尽管这三种方式都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在这三种处理程序中,患者所处的弱势地位明显突出,均有不利于保护其合法利益之处。

1.1 协商解决程序中对患者不利的因素

医疗纠纷发生后,大多数患者首先选择的往往都是想与医疗方进行协商,这样既省时间,也能够最直接地得到赔偿。但是事实上,医患双方往往会对同一医疗损害产生大相径庭的看法。由于医疗一方掌握有比较丰富全面的医疗知识,因而对损害程度以及否认存在过错的分析和解释,常常会有理有据。即使过错明显,患者一方损害严重,但在赔偿损失方面,也总是尽量压低数额。而作为外行的患者一方,明明知道医方在强词夺理,却由于不懂医学知识,不能有理有据地进行反驳。因此,协商解决对于患者一方来说,是十分渺茫的,大多医疗纠纷普遍达不成和解。

1.2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程序中对患者不利的因素

《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必须选择到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只有在纠纷被定性为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才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否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这就导致虽然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实际上构成了侵权,但因该医疗侵权行为不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而无须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现,使患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救济。另外,按照《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仍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常常被斥之“老子鉴定儿子”、“医医相护”,患者和公众的信任度并不高。因而,选择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程序,并不能使患者的利益得到全面保护。

1.3 诉讼程序中对患者不利的因素

通过诉讼解决大多数医疗纠纷应该说是最佳选择,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医疗纠纷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影响,同时,也能使患者的利益得到更加公平合理全面的保护。但是由于诉讼中最重要的是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①,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即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要件,也就是说受害患者的损害事实,必须是与医疗机构存在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所谓“有过错就有责任,没过错就没责任”。因此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解决过错中特别是诉讼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必然是“过错”。而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则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虽然在第五十八条③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依然还是由患者一方承担。因此在诉讼中,受害患者一方想要证明医疗机构一方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必须要承担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而事实上,患者一方要向法庭提供这些相关证据的难度是很大的。特别是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以及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更是十分困难。加之,一般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件,往往也都要进行医疗鉴定,以此来作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但不同的医疗鉴定部门会出具不同的鉴定结果,于是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经常出现,案件迟迟难结,患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维护。因此,举证难、诉讼时间长、成本高,让那些希望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患者,举步维艰、身心疲惫。

注释:

①《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②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③《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责任编辑:曹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