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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主观原因浅析

  • 投稿答完
  • 更新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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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朋兵 喻佳慧

(西安医学院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实验中心,陕西 西安 710021)

【摘 要】随着医疗纠纷数量的不断增加,缓解医患关系,解决好医患矛盾,也已经愈来愈成为我们关注和重视的焦点问题之一。从分析医疗纠纷中患者的不利地位入手,指出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医疗资讯掌握的垄断性,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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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患者权益

0 引言

由于医疗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其行业的特殊性质以及习惯的信息封闭等因素,使医患双方的地位呈现极度失衡状态。因而出现医患纠纷之后,患者一方总是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患者的维权之路往往坎坷曲折。他们在身体上遭到医疗事故损害饱受痛苦的同时,心里和精神上也常常受到伤害。愤懑、无奈、悲伤、绝望,往往会使他们做出过激行为,导致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结果不仅造成更多尴尬的“悲剧”,也使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更加趋于恶化。

1 现行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我国对医疗纠纷争议的处理机制,目前通常分为三种程序:一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程序;二是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程序;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程序。从上述所列举的程序中可以看出,医疗纠纷中患者所处的地位与医疗机构一方并不平衡,其弱势与不利十分明显,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医疗行业极强的专业技术性以及医疗机构掌握医疗资讯的垄断性,是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

医疗行业的宗旨是治病救人,它日常的中心工作就是服务患者,为患者解除病痛。其医疗行为极强的专业技术性、先进的科学诊疗手段以及不断创新的医疗成果,就是患者对其产生依赖和信任的前提。因而长期以来,自然而然地就形成了医疗机构与患者信息不对称,患者求医治病总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局面。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地位失衡显而易见。

1.1.1 医疗知识不对等,患者过于依赖医院和医生

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患者和其家属都不懂医疗知识,到医院看病,完全是盲目听从医生。尽管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医院对患者的病情有告知义务,患者对于治疗方案有选择权。但对于极具专业性质的医疗方案,患者根本不可能完全理解和明白,怎样治疗、是否手术、选择何种手术方案,大多都有医生决定。出于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和依赖,绝大多数患者都是抱着把身体和命交给医院和医生的想法,很少有人会去过多的怀疑医生定出的治疗方案。所以,各种病历、手术记录上的患者及其家属签字本质上是走形式化的。可是,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却以患者及其家属已经签字同意、院方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推卸责任,这显然对患者一方是不公平的。患者一方由于不懂专业知识,很难找出医院存在过错的证据。即使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患者一方也往往不知道哪些病历资料和检查资料对自己有利。而作为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医疗机构一方来说,对此却十分清楚明白。因此,在提交病历资料和医疗资讯时,医疗机构往往占有主动权和优势地位。这种医疗知识不对等,患者过于依赖医疗机构的现状,是导致医疗纠纷时,双方地位失衡,患者处于弱势的根本原因所在。

1.1.2 医疗资讯掌握不对称,患者信息掌握不及医疗机构

在医疗损害领域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形,即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在医疗资讯的掌握上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现象。从患者在医疗机构寻求医疗诊治过程中,患者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等医疗资讯几乎全部都掌握在医疗机构一方,所有病历资料都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而患者手中却一无所有。对于病历记录是否客观真实,病情记载是否全面详细,患者都无从知晓,更谈不上去进行监督和检查。事实上,出于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很少有患者去查阅质疑病历资料,也没有人去主张对病历资料的知情权。然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这种信息严重不对等,就会使受害患者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诉讼中,患者一方向法庭提供的病历资料,多是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后,从医疗方封存的病历复制所得。由于医疗方掌握主动权,为规避侵权责任进行病历的篡改与伪造的可能性非常大。在这种时候,仅仅指望以所谓的职业道德去约束医院的行为并不现实。医疗方完全可以打着修改的旗号行篡改之实,或者直接重填一张空白病历取代旧的病历。而患者一方却由于病历从始至终掌握在医院手里,对于病历的虚假性绝大多数时候无法证实。因为患者一方根本不具备证实病历虚假性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找到医院对其病历造假的证据。

因此,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医疗资讯掌握的垄断性,使医疗侵权事故发生后,患者方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患者这一“不利地位”常常成为法院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判决患者一方败诉的重要原因。

1.2 医疗事故的鉴定在医疗纠纷中至关重要

在医患之间就患者的诊断和治疗问题发生争议时,无论当事人选择哪种解决方式,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医疗事故责任在谁。因此,医疗事故鉴定①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至关重要,合理、公正的医疗鉴定结论,往往是医疗纠纷调解的依据和诉讼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目前比较混乱。国务院的《条例》中规定由医学会进行鉴定,《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究竟是医学会进行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另行设立新的鉴定制度,并未做出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就委托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问题往往就成为医患双方反复争执的焦点问题。而围绕“过错”与否,不同的医疗鉴定部门往往又会出具不同的结果。如从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来看。2002年10月~2006年10月期间,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例共62例。其中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有15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有47例(47例中有28例在鉴定报告书分析意见中记录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违规行为或医疗缺陷)。这62例中,有25例因一方或双方不服,又经省医学会进行了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后,两次鉴定结论完全一致的有19例,不一致的有6例。另外在全部案例的审理中,有10例原告方(患者方)又提出进行了司法鉴定②。这种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的普遍出现,往往使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间长、难度大、成本高,患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维护。

注释

①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②朱朝阳,姜柏生.建立医疗纠纷医事鉴定制度的必要性探讨——附62例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例分析[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7(03),78.

[责任编辑:刘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