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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十年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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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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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李靖

十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让人们对几乎遗忘的传染病又有了一次切肤之痛。同时,《传染病防治法》——这部出台后不久便被“边缘化”的法律,也重新回到了公众的视野中,并催生了一部与过去大不相同的新的《传染病防治法》。新《传染病防治法》虽然实施了短短的十年,但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已取得明显进展,有了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从临阵磨枪、仓促应战,到未雨绸缪,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非典”催生新《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前,我国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以及部分配套文件。1988年春,上海爆发大规模的甲肝流行,使我国在应对急性传染病流行方面的立法缺陷显露得尤其突出。为了更好地防控传染病,在总结上海甲肝防控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我国第一部《传染病防治法》应运而生。

89年的《传染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学的不断进步,对疾病认识的不断加深,以及我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不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2003年,一场突如其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让我国政府、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部门以及广大民众经受了一场新发传染病带来的风暴,也认识到了加强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修订《传染病防治法》迫在眉睫。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彰显人文关怀,具有四大亮点

看法律条文,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件枯燥的事。然而,传染病的防与治又怎能离开广大群众的参与、配合与支持?其实,对普通民众而言,只要清楚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所彰显的人文关怀和四大亮点即可。

亮点一:确立“非歧视原则”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学、就业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有不少优秀的年轻人,仅仅因感染了乙肝病毒而找不到工作。至于以后,由于对艾滋病危害的过度宣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所遭受的歧视则更为普遍、更为严重。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更具人性化的措施,确立了“非歧视原则”,如“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等。有了法律的武器,传染病病人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亮点二:个人隐私受尊重

“保护个人隐私”是近年来觉醒起来的一种民权意识。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三: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针对一些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病人救治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相互推诿、诊治不及时的现象,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亮点四:传染病病人也需承担法律义务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作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等。

此外,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对管理的疾病和等级进行了一些调整。新增2种新发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乙类传染病,使法定管理的传染病达37种。由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3种传染病的传染性强、危害大,规定可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原来的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新生儿破伤风调整为乙类。原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一般的乙类传染病管理。

来自人大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十年成效显著

2013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时指出:2004年以来,我国传染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继续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2007年率先在全球消除丝虫病,2012年成功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提前实现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5岁以下人群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2%以下”的目标;艾滋病疫情总体处于低流行水平,血吸虫病疫情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近年来,我国有效应对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疫情,实现了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及舟曲山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大灾之后无大疫。特别是2013年上半年,面对新发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通力合作、科学应对,有效控制了疫情,获得了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积极评价。

目前,全国共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90家,卫生人员19.3万人,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2728个,初步构建起功能完善、反应迅速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全国共有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机构3088家,监督员7.3万人。近5年,查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案件12万余起。

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100%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98%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94%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了法定传染病实时网络直报,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诊断后逐级报告的平均时间由直报前的5天缩短为4小时。

我国传染病防治保障措施不断加强。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对重大传染病患者的医疗费用予以减免,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障范围。对艾滋病患者实施“四免一关怀”政策,对血吸虫病、包虫病、疟疾等患者免费提供治疗药物和住院治疗补助。

报告同时指出,尽管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我国目前传染病防治面临着严峻挑战:一是来自传统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双重压力。传统传染病威胁持续存在,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近10年来我国几乎每一两年就有1种新发传染病出现,许多新发传染病起病急,早期发现及诊断较为困难,缺乏特异性防治手段,早期病死率较高。二是人口大规模流动增加了防治工作难度。三是环境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增加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复杂性。一些地区令人堪忧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使一些人畜共患病持续发生。

同舟共济,护法前行

新《传染病防治法》实施10年来,虽然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日趋严峻的传染病防治形势相比,我国的传染病防治体系、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控意识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3年,为协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茂东于5月率调研组在江苏省等16省市进行传染病防治法执法调研,实地了解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和传染病防治工作。调研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了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众多不足之处,如: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薄弱,尤其在H7N9禽流感疫情的防治中,部门间联防联控的问题凸显;医疗机构普遍存在“重医轻防”现象,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认识不清、落实不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人员业务能力、基础设施条件与日益繁重的防病任务不相适应;学校、托幼机构校医和保健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在传染病引起的医源性感染方面的防控措施需要完善等。

众所周知,传染病不只是个人的健康和生命的安全问题,它还关系到全社会公共卫生、危及公共安全。传染病具有未知性、突发性的特点。下一场传染病流行离我们究竟有多远?它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暴发?它会产生哪些危害?这些都是我们所无法预知的。因此,大家要认识到,传染病的防与治,既是各级政府、疾病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只有同舟共济,才能护法前行,才能成功应对各种突发的传染病疫情。

目前,新《传染病防治法》是政府职责和作为的法定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负有报告、公布疫情,控制和消除该传染病的法定职责,不作为就要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作为个人,我们同样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既要了解公民在新《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权利,也要了解公民在新《传染病防治法》中的义务;其次,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建立起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未来漫长的与传染病作战的过程中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编辑/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