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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应遵循“四个有利于”

  • 投稿晏耀
  • 更新时间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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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召开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座谈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鼓励探索创新,但必须遵循“四个有利于”原则。

座谈会上,这位负责人对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基础上,《意见》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四个有利于”原则探索药品集中采购的多种形式。

“四个有利于”是指,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意见》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该负责人强调,这项探索必须遵循3 个要求:试点城市必须在省级平台上采购;市级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省市联动,即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

本次座谈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支持、健康报社主办。来自地方药政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医药行业协会、药品生产企业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