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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实施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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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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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贵(山东省德州市实验中学)

新课改和素质教育倡导“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建立新型师生关系。这符合教育和学生发展的规律,受到了广大教师的认可,推动了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然而,在欣喜于这一变化的同时,我们也听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冲突的极端案例频发。这些案例,一类以教师为受害对象,如“辱师门”、“弑师案”等;另一类以学生为受害对象,主要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这些案例的出现,使得“教育惩戒”这一困扰教师多年的敏感话题又一次成为教育界的热点话题。对于教育惩戒,有人赞成,有人反对,有人担忧。赞成的人说,现在的教育太宽容,必须重拾教育惩戒;反对的人说,教育惩戒容易成为体罚的借口;担忧的人说,教育惩戒要有“度”。本文拟从惩戒教育的实施,谈谈自己的思考。

1.“惩”之心——教育惩戒必须以尊重为支点。为了有效使用惩戒教育,一定要找准支点,这就是尊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当符合儿童的尊严。”有的教师因为学生犯错就惩罚家长,有的教师用罚款代替惩戒,有的教师让有偷窃错误的学生公开亮相,让早恋的学生张贴检讨书,等等。这些惩戒方式,正是因为没有尊重学生的人格,所以,不仅没使学生反思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加大了其内心逆反情绪,让教育产生了副作用。假若给犯错的学生以申辩的机会和权利,辩证地分析他们行为的后果,要求他们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责任,帮助他们设计几种正确的解决方案。这样建立在尊重基础上的惩戒,效果会如何呢?实施教育惩戒时,教师的心中必须装满爱,要有爱的传递,让学生触摸到爱的温暖。学生如同树苗,在成长的过程中势必会长出“歪枝”,这就需要“园丁”们进行及时修剪,保证“树苗”茁壮成长。充满爱的惩戒就是那把“剪刀”,目的是让学生改正错误,幸福快乐地成长。爱在心里,罚在点上,让学生明理自制,促进身心健康。只有基于尊重的惩戒,才是学生能接受的惩戒。

2.“惩”之度——教育惩戒必须以适度为准则。惩戒的运用关键在于掌握“度”。这个“度”的起码要求就是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可见,适度的惩戒首先要尊重和保证学生的合法权利。要防止越位处罚,尤其是体罚或变相体罚,不仅不应当提倡,而且应该严格禁止。在此基础上,适度的惩戒还必须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基本前提。这就需要教育者努力做到:在惩戒行为发生前,应使学生明白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惩处,自己的行为为什么会受惩处;在确定具体惩戒方式时,应考虑到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平时表现等因素,并与其越轨行为相对应;在行使惩戒时,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制度,合理地进行惩戒,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承受能力;还应注意,不能为了报复学生将惩戒作为教师的情绪宣泄,不能因个别学生的越轨行为而迁怒于学生群体,等等。

3.“惩”之策——教育惩戒必须以理性为主线。惩戒以理性为主线,教育行为才不至于失控,才能选择恰当的惩戒方式,才能冷静思考惩戒之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惩戒之后如何实施持续的教育引导等等。这种理性首先表现在,教育者要充分了解情况,确认学生的错误行为,并深入了解其中的原因。在此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惩戒措施,才会像针灸用的银针,扎在当扎之时,扎在当扎之处。这种理性还表现在,惩戒标准要具有合理性、公平性、准确性,避免实施惩戒随意性。理性基础上的教育惩戒的方式可以多样化。能被孩子接受的惩戒教育方式,必然是能走入学生心灵的方式。比如,同样是犯一种性质的错误,对缺乏耐心的学生可以罚写书法,对缺乏亲情的学生可罚写一封家书,对不爱阅读的学生罚朗读一篇美文,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罚背法律条文,等等。总之,教育者应从对学生负责、对学生成长有利的角度去设计惩戒教育方式,力争实现对孩子错误的有效矫正和对孩子成长的真正促进。

(责任编辑: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