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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治生活》教材中内容的几点看法

  • 投稿空一
  • 更新时间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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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琴

(乌鲁木齐市第70中学高中政治教师830000)

随着新课程的推进,新课程的基本理念也更深入每位政治教师的心中。其中新课程基本理念中第三点提到:“构建以生活为基础、以学科知识为支撑的课程模块,立足于学生的现实生活经验,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把理论观点的阐述寓于社会生活的主题之中,构建学科知识与生活现象、理论逻辑与生活逻辑有机结合的课程模块,在开设必修课的同时,提供具有拓展性和应用性的选修课程,以满足学生发展的不同需要。”同时,教材的指导思想中也写到:“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生活逻辑为线索,避免用理论逻辑打乱生活逻辑”。这些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固然很好,但毋庸置疑,现在使用的教材并没有真正做到,笔者就《政治生活》为例来说明,从而进一步与各位同仁探讨。

就高中新教材《政治生活》第二单元的知识体系来看,单元标题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本单元设置了两课内容,第三课是“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下设两框题,分别是“政府的职能--管理与服务”和“政府的责任--对人民负责”。第四课是“我国政府受人民监督”,也下设两框题,分别是“政府的权力--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通过这些内容可以明确本单元主要让学生明确我国政府的知识。诚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中至关重要的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公民每时每刻都能感受到行政机关的作用,一方面人们的社会生活受到政府的管理,如,办理第二代身份证要到公安机关办理;办企业,开公司要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等,另一方面人们又享受着政府提供的服务,如我们读书的公立学校是政府开办的;日常使用的人民币是政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等。行政机关也是各类机关中职能最复杂、机构设置最多、工作人员最多、规模最大的机关,行政机关肩负和履行的职能是国家职能中的大部分甚至是主要部分,所以《政治生活》第二单元教材编写本着要求中学生了解政府的性质和职能,相信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从而支持政府的工作,寻求政府的帮助,监督政府的行为,这也是每一位公民应该做的,强化政府的知识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但是,行政机关毕竟不能代表整个国家机构,它能够履行的职能毕竟只是国家职能的部分而不是全部。通过对《政治生活》第二单元的学习,对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行政机关”有了深入认识,通过对《政治生活》第三单元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了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司法机关”。那么,学生对我国“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该做何理解和认识呢?

国家机构的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在实质上都是不可分割的。任何一种国家权力想要发挥实际的效力,要实施和贯彻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都必须同时依靠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家元首互相密切配合,这些机关本质上相同,它们共同执行国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它们构成的国家机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我国的国家机构也不例外,我国的国家机构是根据我国的国家职能的需要设立的,其性质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都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

我国的国家机构作为一个统一的政权机关体系,根据国家职能设立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司法机关或军事机关等,彼此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需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都是履行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而《政治生活》教材中讲政府的职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时,学生问,单独的行政机关能否承担得起“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如果遇到外地入侵,不具有军权的政府何以调动军队抗敌?教材中虽说“政府担负着保卫国家的独立与主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种合法权益,保护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协调人民内部矛盾,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等职能”。学生又问:2009年乌鲁木齐市发生7.5事件当天,不是最终还是武警官兵镇压了暴乱分子吗?也是,当犯罪分子侵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没有司法权的政府何以运用司法权去惩治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说明,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一个人作出有罪判决,也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犯罪分子作出刑法判决。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虽然也具有行政执法的职能,但只能对一般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能对任何公民的任何行为定罪量刑,不具有“打击犯罪”的主体资格,只具有“惩治违法行为的”能力。显然,如果没有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单靠国家行政机关是承担不了教材中所说的“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的。

同时,新课程教材的编排,对于现在高考还仅限于考查四本必修课内容的文科生而言以及大多数理科生而言,他们都不再有机会学习选修三《国家与国际组织常识》这本书的内容,他们对于国家结构的体系也就不可能有所认识了,也就可能会出现这些高中生看新闻联播时,新闻联播中报导着我国国家主席主席的日程时,他们可能并不知道国家主席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他们可能仅仅将国家主席理解为个人,将国家主席行使职权的行为理解为个人的行为,学生不知道,国家元首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表面上看,国家主席是个人,但事实上它是一个国家机构,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在我国国家主席的职能有两方面:一是在国内事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二是对外事务方面,国家主席也是依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事,只有代表权,没有独立的决定权。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而经过高中教育的中学生们“仅仅将国家主席理解为个人,将国家主席行使职权的行为理解为个人的行为”时,笔者认为生活中会出现这种常识性的误解,作为一个中学生而言是不应该的。因为作为一名高中生看新闻联播时,了解国家政治经济动态时连本国国家主席今天出访这个国家,明天出访那个国家,国家主席为什么能做这些事情都搞不明白,总是有些遗憾的,这怎么能体现“构建以生活为基础、以学科知识为支撑的课程模块,立足于学生的现实生活经验,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把理论观点的阐述寓于社会生活的主题之中,构建学科知识与生活现象、理论逻辑与生活逻辑有机结合的课程模块,”的新课程的基本理念以及“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的指导思想呢?

基于以上内容,对于教材中没主要讲解的“司法机关”以及教材中根本没提到的“国家元首”和“军事机关”的相关知识,如一个一个讲解显得太繁琐,但是不讲则会给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生活经验留下太对盲点,留下过多疑点。“坚持以生活逻辑为线索,避免用理论逻辑打乱生活逻辑”,初衷很好,但教材中这部分内容既不能满足学生生活逻辑的需要,似乎又没有完整的理论逻辑,这不更遗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