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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企合作中企业主体地位的探讨

  • 投稿水水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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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菁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随着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深入,校企合作主体地位指向不明,对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认识不充分,是制约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核心问题,已经越来越阻碍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必须深刻认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和地位,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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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校企合作;企业主体地位;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8.021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热点,同时也是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它发挥着重要作用,备受政府、学校、企业、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关注,也是评价院校和培训成果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尤其是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施以来,在政府推动下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突破,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但随着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深入,校企合作主体地位指向不明,对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必须要深刻认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和地位,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

1 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和高等职业院校是校企合作的直接参与者,校企关系其实本质是经济与教育的关系,校企合作是经济与教育相结合的具体形式。职业教育可以看作一种教育活动,同时也可以看作一种经济活动。企业的主体利益是经济效益和储备人才,是经济和人才利益的双赢;学校的主体利益是提高培养人才的质量,是近期和长远利益的结合。由于对校企合作中主体问题仍存有争议,其中包括“主体多元化”、“政府主体”、“学校主体”和“双主体”等四种观点,而对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认识不足,造成职业教育的终端受益者——企业对校企合作的参与热情不高,极大地阻碍了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具体表现在:

(1)积极性不高。目前一部分企业对于技能人才重录用,轻培养,认为在校企合作中无法获得实际利益。同时,由于人才市场的存在,企业不通过校企合作也可以获得所需人才。在实际运行中,企业接受学生、教师实习,需要配备专门的指导人员,面临工伤、离岗等用工危险,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影响,相当部分的企业将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院校合作视为直接的损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缺乏制度保障”。

(2)稳定性不足。由于缺乏利益驱动,合作关系很难长久保持。在国内虽然已经有了一些校企合作的成功案例,创建了一些成功的模式,但建立长久稳定合作关系的学校,还是少数。大多数成功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学校和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么是校方个人的社会资源。这种合作模式很有局限性,很难实现自我的完善和发展,很难形成广泛的效应,仅能在个别案例上取得突破。

(3)风险性较大。由于缺乏制度的约束和保障,使得合作双方顾虑较大,缺乏认同。同时,学生入企实习为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增大了难度,也增加了安全隐患。有些学生因身份特殊,企业无法直接管理,这在无形中也增加了企业参与合作的风险性。

2 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分析

目前,校企合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其核心在于对企业的主体地位认识不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简称《决定》)中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因此,只有明确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协调不同利益体的需求,才能建立校企联合的动力机制,真正实现校企利益的共赢。

(1)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主体地位是推进职教改革的需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推动职教改革,就必须首先明确职业教育的目的是什么。职业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某种意义上讲,职业教育就是学校生产产品——学生,企业购买产品。因此,作为高职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更应遵循高职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企业的主体地位,突出超前性、把握市场性、提高可行性,尤其是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更加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人才市场的需要。

(2)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主体地位是破解就业难题的需求。目前,全国各职业学院纷纷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广泛与企业联合办学,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对学生进行培养,校企合作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成为破解职业教育就业问题的有益尝试。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可以极大促进企业的参与热情,不再把校企合作仅仅当作社会责任和应尽义务,而是把校企合作当作本企业人才储备的重要环节和利益扩大的重要方式。

(3)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主体地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既是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校企合作也为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搭建了资源共享的平台。只有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大利益捆绑力度,才能真正提高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要我参与”为“我要参与”。

3 明确校企合作中企业主体地位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企业主体地位的明确,除了思想观念的转变外,还需要学校、政府、企业从实际操作层面加大改革力度,具体包括:

(1)转变合作模式。校企合作是一种教育的模式,应该是高职院校的主动行为,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行业企业服务。学校应该依据企业需求,在课程体系中纳入企业岗位技术标准,使学校的人才培养与就业岗位实现无缝对接。同时,院校还要主动瞄准企业行业的需求,加强建设“双师型”队伍,解决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的问题,提升教学水平。这样才有与企业合作的基础,真正形成深度合作的校企合作模式,实现双方相互促进的局面。

(2)提供政策支持。在《职业教育法》中应明确“企业可以举办职业学校”,“企业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施主体”,从而确立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地位,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尽快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中央政府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方针,使校企合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据校企合作的现实情况,从立法层面明确政、学、企各方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约束各方行为,提高合作的自觉性,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使合作规范化、法制化,确保校企合作政策的有效落实;由政府、学校、企业联合出资,设立专项合作基金,支持公共实训基地、技师训练中心等平台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出台有关校企合作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引导和支持学校与企业合作。

(3)加强合作监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校企合作,从根本上讲,还是一种市场行为,必然会产生市场行为带来的各种负面风险,加强行业监管势在必行。监管首要就是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提出,市和县(市)、区分别建立由教育、财政、科技、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可以说是非常有效的监管办法。由教育局定期召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高职院校召开联席会,共同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同时,要针对校企合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周密的奖惩办法,通过有效的监管,促进校企合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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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