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月兰
(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 上海 200062)
摘要: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是劳务输入城市的政府专门为失业或无业农民工提供住宿、教育、培训和安排就业等服务的机构,它具有收容安置、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推荐、业余进修、职业生涯指导等功能。作为具有社会系统工程和社会福利性工程性质的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是由政府主导、企业和培训机构参与,并以农民工自身为主体的,因此,它的成功推行和实施必须依靠政府、企业和培训机构以及农民工的共同努力。面对当前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和庞大的失业队伍,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应成为提高农民工市场竞争力和就业机会的有效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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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内涵;功能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9-0033-03
作者简介:郭月兰(1989—),女,安徽阜阳人,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职业教育基本理论。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人们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的保障。面对当前的失业大军,尤其是失业或无业的农民工群体,目前的农民工培训存在哪些问题,政府、企业和培训机构以及农民工自身在就业问题上应该如何定位,我们又该如何解决这一群体的就业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
农民工培训存在的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企业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势在必行,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但相当数量的农民工文化层次较低,缺乏相应的技术,就业能力不强,难以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这就导致大量的农民工失业或无业,成为城市的负担。因此,农民工培训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并作为一项重大的社会性工程来实施。长期以来,农民工培训由政府、企业和培训机构以及农民工三大利益主体组成,现阶段的农民工培训存在诸多问题。
(一)政府部门责任的缺位
我国农民工培训是在政府政策推动下自上而下开展的,政府部门毋庸置疑在农民工培训中占据主导地位。有些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度不够,对于见效慢、收益小的农民工培训则不够重视。另外,尽管我国陆续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促进农民工培训的相关政策和行动方案,但在中央层面仍缺少有关农民工培训的专门法律条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培训工作的进行。
(二)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辅助作用缺少
企业作为农民工培训的间接受益者,理论上应该成为培训的助推器,但实际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有些企业以流动性相对较大为由对农民工培训不重视,认为这种人力资源投资获利较小,不愿投入太多的精力,参与培训的热情较为淡薄;即便是一些开展了农民工培训的企业,培训也仅仅停留在安全和法律知识层面,对农民工生涯发展至关重要的技能培训则很少涉及。
教育培训机构拥有专业、技术、师资等方面的先天优势,理应在农民工培训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承担应尽的责任,但大多数培训机构对农民工培训缺乏积极性。一方面,其他利益主体在农民工培训中投资较少,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师资设备无疑受到影响,这就削弱了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热情;另一方面,培训机构还存在理论强、实操弱、教学方式单一、教学内容落后、课程设置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
(三)农民工自身观念的缺失
作为培训直接受益者的农民工主观上有非常强烈的培训需求和培训愿望,但由于受到培训资金、培训时间、培训回报、培训内容和形式等内外因素的制约,即便有免费的培训机制,他们也会因机会成本的增加而对农民工培训望而却步。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工自身知识储备不足,影响他们接受新知识的信心和热情;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工多数重视短期效益,忽视自身长远发展效益。
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的内涵和功能
笔者所提出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旨在解决农民工培训问题,它的突出亮点在于其培训对象的针对性。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是劳务输入城市的政府专门为失业或无业农民工提供住宿、教育、培训和安排就业等服务的机构。它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教育部门牵头成立,共同制定具体政策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关系,负责解决农民工诸如安置、就业、培训、考核等各类问题,促使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它覆盖每个省、市、县,具有点多面广的性质,方便农民工就近选择。因此,它具有收容功能、职业教育与培训功能、就业安置功能、业余进修功能、职业生涯指导功能。下面对以上五大功能分别阐述。
(一)收容安置功能
每年有大量的农民工因找不到工作或缺乏技能流落街头,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瓶颈”。他们上有老人、下有子女,身负养家糊口的重担,却因失业或无业而丧失了经济来源,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作为政府专门为农民工设立的机构,通常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短期住宿(一般2~3个月),这不仅解决了农民工因无处可去而到处奔波的后顾之忧,也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供了驱动力。这是农民工有序流入城市,顺利成为新产业工人和新市民的前提。
(二)职业教育与培训功能
职业教育与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的基础工程,良好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能奠定农民工的岗位胜任力及其发展素质,提升农民工的就业质量,使农民工由体能型向技能型转变。因此,教育与培训的目标是解决农民工能够顺利就业以及职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本着面向市场、服务区域经济和区域产业发展的原则,收集用工信息,分析用工市场,掌握用工需求,紧贴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提供2~3个月的短、平、快课程,精心设计培训内容,实行农民工分类培训,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重要保障。
(三)就业推荐功能
农民工因信息获取能力和信息获取渠道的限制,不能快速准确地获悉劳动力市场的就业信息、招工信息以及技能需求信息。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专门成立“就业安置指导小组”,负责就业信息的调查,尤其是劳动力市场供需的调查,为农民工提供市场信息的咨询和服务。对未就业的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确保他们有业可就;对已安置的农民工进行跟踪服务,确保他们就业稳定、收入丰厚。另外,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还可与部分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向为企业输送人才,进一步增加农民工顺利就业的可能性。这是提高农民工就业安置率的重要举措。
(四)业余进修功能
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迫切要求农民工能够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及时更新知识与技能,掌握必备的谋生途径,以期在激烈的就业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这不仅是职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宗旨所在,更是学习化社会的真谛所指。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作为农民工培训的社会性福利机构,不仅为失业或无业人员提供免费教育与培训,而且也为在岗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进修学习机会。一方面,授以农民工工作急需而自身又缺乏的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授予农民工其他工种的知识与技能以满足农民工变换工作和岗位流动的需求。这是农民工顺利实现城市化转移的保证。
(五)职业生涯指导功能
农民工因自身文化水平的局限,对自我、职业角色、工作中的社会角色、社会行为及自身应负的责任等方面认识不清,这严重制约了农民工的职业前景。职业生涯指导的目的是帮助人们发现潜能,并在其学习和生涯发展过程中成功应对机遇和挑战,它是生涯发展、技能提高和就业成功的关键。变化莫测的劳动力就业市场要求人们发展持续性的生涯管理技能,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授予农民工专业能力、情绪管理能力、人际社会能力和行动能力等方面的课程,使农民工个体对职业生涯有初步觉醒,明了自身的能力倾向、职业兴趣以及生涯发展阶段任务。这有利于农民工提高责任感,增强自信心,增加竞争力,激发求知欲,养成良好的职业素质,以利于岗位晋升。这关系到农民工的职业发展前景,也关系到其未来的整体生涯发展。
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建设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社会福利性工程,它应该也必须由政府来主导。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培训体系,使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能够有效开展。
(一)农民工培训的主导者——政府
加大投入 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它的主要对象是失业或无业农民工,他们无经济来源、无一技之长、无固定住所、无社会保障,这就要求政府部门承担主要的投资任务,加大基础教育投入和社会保障性投入以解决农民工在培训期间的食宿问题和教育培训问题。除由中央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和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对农民工培训进行补贴外,各区县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设立农民工培训的专项资金,并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接补贴用人单位的办法。这不仅可为农民工在城市找到了暂时安身之所,也可增加他们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热情。
制度保障 农民工为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牺牲,但因种种原因,他们成为社会弱势群体。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制定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各种激励机制,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区的主管领导给予政绩加分或者享有提拔优先权,同时给予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资金奖励,对敷衍了事、落实不利的部门和领导提出公告、批评,对有贪污专款、玩忽职守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罚,甚至惩之以法。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应对农民工培训工作开展较好的企业实行诸如减免税收等激励性措施,这有利于各地政府部门和企业积极构建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扩大覆盖面,使更多的失业或无业农民工受益。
(二)农民工培训的辅助者——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
企业和培训机构在农民工培训中扮演着第三方的角色,因为建设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仅仅依靠政府部门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必须有企业和培训机构的积极参与以解决资金、师资、教学、课程、评估等问题。一方面,企业要消除思想误区,承担部分培训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应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应积极参与并鼓励职工参加培训,并在培训时间上给员工提供便利,在培训内容上给培训机构提供参考意见。这不仅有利于农民工培训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培训机构需要建立优良的师资队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教师进行竞聘上岗,要求教师根据成人学习特点灵活采纳教学方法,紧跟技术发展,了解劳动力市场需求,运用多样化的教学组织形式,确保课程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一致;面向市场科学设置专业,创新教学方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保障培训质量,增加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提高就业率。
(三)农民工培训的学习者——农民工
作为培训与就业中的主体,农民工自身是重要的一维,他们的最终培训结果是评估的重要标尺。失业或无业的农民工群体应树立“磨刀不误砍柴工”的意识,明晓技能才是就业和生涯发展的“敲门砖”。这就要求他们认清当代社会发展的现实,并积极参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增加责任意识。另外,本着“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可提高岗位胜任力、增加技能与知识,理应承担一部分培训费用。当然,这可以在农民工参加就业后从其工资里扣除。这是农民工培训与就业中心工作顺利落实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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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在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