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语文课本第六册《屈原列传》 第二段 “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 屈平属草稿未定, 上官大夫欲夺之, 屈平不与” 一句话中将 “夺” 注释为 “强取” , “与” 注释为 “给” ; 人民教育出版社、 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的 《教案》 中将 “夺” 注释为 “强迫” ,“与” 注释为 “同意” ; 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 《教师教学用书》 中将 “夺” 注释为 “夺取” , “与” 释义为 “给” ; 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高中文言文评点译释》 (江夏、肖毅等编著) 中将 “夺” 注释为 “抢 (过去看) ” , “与” 释义为 “给予” ; 西苑出版社出版的 《素质教育新教案》 中认为 “夺” 有 “抢夺” “夺易” (改动) 二义, “与” 有 “给予” “与同” (二义) 。根据当时情理和人物性格, “夺” 应理解为“夺易” , 即 “定其去取” , “与” 应理解为 “赞同” , 既与“夺” 照应, 又符合屈原不屈于千秋, 强暴的性格。……将这两个词的释义置于前后文来看, 以上注释都不够准确。其理由如下:
从 “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 中可以看出屈原是受怀王之令, 制定国家法令的, 文中并没有上官大夫参与其事的材料。再从各有专司的角度看, “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 屈原不与” 中, 如果将 “夺” 注释为 “强取” , 上官大夫 “强取” 未定的草稿的意图不清楚; 如果将 “夺” 注释为“强迫” , 那 “夺之” 的 “之” 只能注释成 “屈原” 而非 “未定草稿” , 上官大夫要 “强迫” 屈原的目的不明确, 后面的“与” 无论注释为 “给” “同意” “赞同” “给予” 都是不伦不类, 根本说不通的。如将 “夺” 注释为 “夺取” , “夺取” 的目的就不明了, 因为绝不可能是占为己有, 这对上官大夫有何益?难道让怀王认为是上官大夫所为而对他宠信有加?怀王又没有使上官大夫 “造为宪令” , 这缺乏可信度; 如果将 “夺” 注释为 “抢 (过去看) ” , 而 “屈平不与” ,那屈原的心胸未免太狭窄, “抢” 又显得上官大夫的行为未免太不文雅了; 如果将 “夺” 解释为 “夺易” , 即 “定其去取” , 也就是 “决定其取舍” , “与” 解释为 “赞同” , 似乎有一定道理, 那就是上官大夫想嫁祸于屈原, 吻合了 “心害其能” , 但找不出上官大夫能 “决定” 的理由。
事实上, 我们应该从私利上来考虑: 就当是的实情来看, 屈原的改革主张与郑袖、 子兰、 上官大夫的私利冲突应当是非常尖锐的, 屈原所制定出来的国家法令肯定会让他们的既得利益受损, 甚至损失惨重, 所以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再加上上官大夫“争宠而心害其能” 的实情, 应将 “夺” 理解为 “强行修改” , 只有 “改” 了才符合他们的利益, 而对应的将 “与”理解为 “允许” , 这样, 与下文的 “馋” 和 “王怒而疏” 才吻合。
所以, 如何准确理解古诗文字词的含义, 不仅要结合具体的语境, 有的还需要考虑到时代背景, 甚至是作者、 作品人物的身份、 地位、 政治立场、 利益取舍等。在参考资料多如牛毛的信息时代, 作为语文教师应持审慎态度, 否则, 会贻笑大方的。
作者单位: 云南泸西县第一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