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生态文明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在高速发展的昨天,人们不节制地利用资源,对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而在强调持续发展的今天,人们意识到环境也是人类财富的一部分,传统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于当今社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发展战略,把生态文明放到国家“五位一体”战略的突出位置。人类居住的环境大部分都是地质环境,而人类文明繁荣于蒸汽时代,自从那个时候开始,人类就开辟了矿山,挖掘化石能源。所以,改善矿山的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能源消耗巨大的的形势下,如何恢复矿山地质环境,这是一项极为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工作,对实现“两个百年”伟大目标有着现实意义。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一)矿产开发弊端逐渐加强
矿产资源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尤其重要,虽然新能源技术逐渐兴起,但是矿产资源依旧是能源利用的主要形式。但是,这样开发必然导致破坏。矿产资源开发是一把双刃剑,既能繁荣经济,也破坏矿山本来的地质环境。这样的弊端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造成地质灾害,包括坍塌,地质裂缝、局部地震等问题。二是矿产开发破坏本土生态,造成不可逆的损坏。在矿产开发的过程中,大量珍贵植被破坏,很多古生物化石毁于一旦,山林的生物无处遁形,这样一来,不利于当地的生态治理。久而久之,土地沙漠化,大量物种灭绝,最终威胁人类生存。三是加工矿石产生的废料对环境的污染极其严重。矿山建设过程中,一些工业废水直接或间接污染地表水、地下水,甚至危及农业生产。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是持久战
我国逐渐步入全面小康,社会变革,产业丰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了生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可以从二次开发入手,变废料为原料。例如,国家要充分利用矿产开发之后遗留下来的遗迹,保留采矿工具,將这些痕迹保护起来,作为体现矿业发展的简史,建立矿业博物馆。这样一来,还可以解决一部分群众的就业问题。与此同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也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尤其露天矿山的治理迫在眉睫,因为露天矿坑是造成灾害的隐患,很多泥石流、地震等灾害都是由人为引起的,所以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的任务。只有将这一问题治理好,当地人民的安全才有了保障,这样便可以逐渐化解矿山与人民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通过种植植被,恢复一定的树林绿地,利用生物技术改善当地环境,这样树林也会反馈给人民一定的财富,只是这样的回馈需要等待很长时间,但是对于国家进程来说,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壮举。
二、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的目前处境
(一)法律体系尚有缺失
首先,国家相继出台《土地法》、《海洋法》、《测绘法》,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日益完善,但是却没有针对地质环境的法律。所以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过程中,很多做法没有法律支撑就不硬气。很多情况下只能依据法律的宏观条款,或者一些散落在各处的相似法律,这样就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阻力。其次,各级地方政府虽然也着眼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些地方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但这依旧是政府规定,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最后,矿产企业的缴存标准尚不明确,缴费制度不合理、不严厉,这就导致企业缴存不足,国土资源部资金不足,无法开展治理恢复工作。而法律的空隙,也令国土资源部执法不严格,也没有强制措施,针对企业拖欠缴费、保证金缴存额不足无能为力,严重影响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二)历史残留问题严重
中央、省市级财政部门虽然年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资金下达不到位。有时甚至出现矿山责任人失踪,政府无力寻找,只能看着矿山荒废,无从治理。大部分已完工的大型矿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没有专项恢复治理基金,而且这些企业经济效益差,自身难保,随时可能倒闭、破产,根本没有能力来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这样一来,政府担子过重,资金缺口很难弥补。
(三)制监管度缺失
目前,对于各级政府的责任考核制度中,没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这一项,这项难题仅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所谓孤掌难鸣。这样一来,监管力度极其薄弱,一些管理工作指标不治本。而且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惧怕难题,而矿山治理工作又不属于考核范围,所以一些官员本着与我无关的态度,不带动政府部门投身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仅仅依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致使工作进度异常缓慢。
(四)民众没有环境意识
社会民众往往把恢复治理项目当作一般营利性工程项目,用高额的费用榨取国家利益,引发一系列纠纷。民众没有意识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也与政府宣传不到位有关。同时,矿山企业经营者更加没有这方面意识,不顾生态,牺牲环境去追求最大利润,完全的“暴发户”心态。这些一夜暴富的经营者们,没有长远的战略眼光,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一切以利益为根本原则,绝不会主动恢复治理自己破坏的矿山地质,政府监管又没有法律的武器,不能惩治那些违法乱纪的企业经营者,使得绿色发展举步维艰。
三、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综合监管治理体系
在国家层面上,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有关法律的顶层设计,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有关法律。有了法律的约束,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才能在阳光下规范地进行。各级地方政府要细化法律条款,建立统一的科学标准,规范恢复治理的程序,对政府、企业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区分情况,对矿种、开采方法、历史遗留问题展开综合分析,建立最符合实际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
(二)带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投入
地方政府要建立专项的基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在利用中央、省市下达的资金的同时,带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由政府带领的、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机制。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扩大专项基金的规模,抓住主要问题,其他小问题也能迎刃而解。同时,对于剩余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该“治采结合”,一边利用新技术开采矿业资源,一方面用一部分收益来治理破坏的地质环境,这样标本兼治,实现生态文明的完美构建。
(三)做好宣传导向工作
政府、企业原本就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而社会民众也有义务参与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应将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活动,营造正确价值导向,推进矿山地质环境工作再上一个台阶。矿山企业作为矿业经济的主体责任人,更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力军,企业应该与政府一道,带动全体民众创建绿色矿山,守护我们共同的美丽家园。
作者;孟麟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