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析美国在空气有毒物质防治上的战略要点、风险管理模式,得出美国主要通过发展技术、多元共治、加强风险评估和宣传、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实现空气质量改善。提出我国要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为契机,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做好挥发性有毒物质的标准制定与管控工作,强化大气污染管理体制机制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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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清洁空气法》;空气有毒物质;风险
文/陈刚
2014年8月21日,美国环保局发布《国家空气有毒物质计划:第二份向国会提交的城市空气有毒物质综合报告》,对1990年以来开展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报告由美国环保局空气与辐射办公室下设的空气质量规划与标准办公室,联合北卡罗来纳州三角研究院起草。根据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美国环保局应向国会提交两份报告,综述其针对空气有毒物质所采取的行动。2000年美国环保局发布了第一份报告,总结了排放清单的制定方法和部分风险评估结论,探讨了实现减排目标的工作要求。此次发布的第二份报告,重点关注空气有毒物质重大源、场地源、移动源等排放和监测的变化情况;分析减排的实际成效;分享国家、区域和社区层面的行动倡议;提供环保部门宣传教育的详情;同时也识别影响项目的数据差异和局限。美国空气有毒物质防治经验表明,环保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技术型标准,实行专项管理,通过上下联动、宣传推广,能够将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从而保护公众的环境与健康权益。我国的空气有毒物质管理尚处在探索起步阶段,更应充分吸收借鉴美国经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制定与管控,通过大气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和环境标准制度改革,加强科学研究与信息平台建设,形成上下联动、多元共治的防治格局。
美国空气有毒物质的防治战略要点
199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新增第112条款,用19项法律条文确定了“空气有毒物质”环境管理的内容。其中k项授权美国环保局针对城市地区因空气有毒物质排放而引发的单一或累积的严重健康风险,制定专门的战略降低风险。为此,美国环保局于1999年发布《城市空气有毒物质综合战略》,调集所有可能的力量,减少城市地区的累积公众健康风险。这一综合战略包括四项战术,一是制定标准;二是上下联动;三是风险评价;四是宣传教育。其中制定标准是核心,上下联动是保障,风险评价是主要手段,宣传教育是辅助工具。这四项重点任务的内容及特点分述如下:
制定标准,技术优先
美国空气有毒物质减排的重点是固定源,固定源的重点是重大源。为了对污染源实行技术控制标准,而非排放限值标准, 《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引入了最大可达控制技术( MACT)标准的理念。
MACT标准主要针对重大源,它的“底限”是将所有大气污染源的最低排放至少控制在174类重大源对应污染源已采取的较好控制水平和低排放水准,从而达到最低排放控制水平。由此,MACT规定在全国范围的同类污染源达到或超过30家时,排放标准必须不低于现有排放源类别中减排效果最好的12%的排放源的平均水平;如果排放源少于30家,则以5家最优排放控制技术平均水平作为其标准。新排放源必须从严要求,采用标准须高于底限。美国环保局无需考虑采用该标准成本。对于场地源,则可采用一般可行控制技术( GACT)标准或MACT标准。自1990年起,美国环保局已经颁布了97套MACT标准,覆盖了174类重大源排放,包括加油站、化工厂、炼油厂和钢厂等,最新的标准是《2012年汞和空气有毒物质标准》。针对68个场地源,美国环保局颁布了56套技术标准,覆盖了30种城市空气有毒物质近90%的排放。这些标准包括针对干洗店、有毒垃圾燃烧室、医疗废物焚烧炉、钢铁铸造厂、脱漆作业等。
针对移动源,美国环保局于2007年颁布《控制移动源空气有毒物质》规定,减少汽油载客机动车、汽油和便携式油罐的空气有毒物质排放。同时,发布了一系列规定,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包括路上或路下汽油、柴油机车和设备排放的汽油空气有毒物质和柴油颗粒物。通过牵头“国家清洁柴油活动”,以及资助国家和州执行柴油减排技术,美国环保局估计至少实现了1. 25万吨柴油颗粒物的减排。
美国环保局针对《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列出的7种持久和生物累积型污染物发布排放标准。这7种物质包括烷基铅化合物;多环有机物(POM);汞;六氯苯;多氯联苯(PCB);2,3,7,8一四氯二苯并呋喃(TCDF);2,3,7,8-四氯二苯并对二嗯英(TCDD)。对于固废垃圾焚烧设备的空气排放,美国环保局制定了专门的排放标准,限定镉、一氧化碳、二嗯英、铅、汞等排放。
此外,为确保这些技术标准的有效性,美国环保局需要定期对标准本身和使用标准后的遗留问题进行评估,即每8年审议相关技术标准,并在8年内评估残余的空气有毒物质健康风险是否可控等问题。
上下联动,形成多元共治机制
美国环保局意识到,与州、部落和当地政府结成合作伙伴,将极大推动信息共享、经验借鉴,有利于宣传教育落到实处。这些伙伴关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包括:
全国清洁空气管理机构协会(NACAA),由53个州和地区165个主要大城市负责空气污染控制的机构组成。这一协会鼓励环保官员之间交流信息,提高联邦、州和当地的沟通,从而提升管理质量。
全国部落空气协会(NTAA),2002年由美国环保局资助,由国家部落环境委员会(NTEC)负责,所有联邦认可的部落均为协会成员,在尊重各部落需求、利益和法律地位的前提下,推进与空气质量管理相关的政策与项目。
全国环境正义咨询委员会(NEJAC),1993年由美国环保局设立,包括社区、学术界、工业界、环保、部落、各级政府部门等代表,以期创建一个对话平台,解决环境正义问题。
美国环保局也进一步加强与州、部落、地方政府和社区的联系,建立伙伴关系,合作减排。2001年以来,美国环保局先后通过“社会空气风险降低行动”(CARRI)和“环境重生的社区行动”( CARE)项目,提供了接近2000万美元,资助社区评估空气有毒物质影响,寻求本土化的解决之道。2008年以来,美国环保局通过国家清洁能源行动,提供了5亿美元资金来支持柴油发动机的污染减排。
针对社区减排的合规与厉行,2004年美国环保局加大减排落实工作,带来近5000吨空气有毒物质减排。此外,联邦空气有毒物质落实行动带动工厂安装近4200万美元的污染控制设备。
国家、州与地区各个层面也组织了一系列的行动倡议,包括木柴烟雾减排倡议、汽车修理行动、国家清洁柴油行动、清洁校车计划等,通过强制或自愿的方式减少空气有毒物质的排放。
加强风险评估,预防健康风险
美国环保局开展“国家空气有毒物质评估”(NATA)项目,从致癌风险、非致癌的慢性毒性风险和非致癌的急性毒性风险三个方面评估污染物的暴露和健康风险。美国环保局基于1996年、1999年、2002年和2005年四次排放数据,完成了四次全国空气有毒物质评估。
2005年评估报告认为,美国有近1380万人、全美人口的5%,暴露在空气有毒物质影响区域内,罹患癌症的风险接近100人/百万人或更高。全美2. 85亿人罹患癌症的风险,初步估算为10人/百万人,城市平均癌症风险是54人/百万人,而农村地区是31人/百万人,而居住在较大城市的居民,罹患癌症的风险高达80~100人/百万人。这也是美国环保局优先治理城市空气有毒物质问题的原因。
就贡献率而言,2005年评估报告显示,大约49%的致癌风险源自固定源排放,其中重大源贡献15%,场地源贡献34%; 45%的致癌风险来自于移动源,其中道路移动源贡献29%,非道路移动源贡献16%;其余6%的致癌风险源自于背景源。
风险评估本身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美国环保局将加大力度研究空气有毒物质的机理和对健康的影响;改进数据的质量和数量,增加更为有效的分析工具和计算模型。同时,评估过程也存在一些研究需求和知识差距,包括对测量数据和人类活动方式的理解,美国环保局也在不断完善,以期更好地模拟暴露的微环境。
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美国环保局主要通过网站、视频、网络会议、研讨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空气有毒物质的宣传教育,并与国家清洁空气机构联盟培训委员会密切合作,为州和地方环保官员制定年度“国家培训战略”。2012年11月启动学习管理系统(LMS),实现资源共享;教育者、学生和公众可通过在线AIRNow学习中心接受培训和了解;而专业人士则可以到空气污染培训机构( APTI)培训、进修。
为加强对部落的宣传教育,1992年创建“部落环境职业者”(ITEP)项目,通过部落政府与北亚利桑那大学科研资源合作,支持印第安人的环境保护。有关合作项目包括空气和废物项目技术支持,项目开发支持,网络培训等。举办“国家部落论坛”,加强能力建设、培训教育等。
美国环保局为知识传播和信息共享提供了强大的信息平台,包括空气质量系统(AQS)、数据市场、排放清单系统、空气在线(AIRNow)、环境响应( EnviroFlash)、部落空气网站等大型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为各类人群了解和掌握空气有毒物质信息提供了重要支撑。
通过多年不懈努力,自1990年通过《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后,美国空气有毒物质的排放量整体呈下降趋势,其中固定源每年减排超过150万吨,协同减排近300万吨污染物;移动源排放的空气有毒物质减少了近50%,约150万吨,考虑到车辆的更新换代,预计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80%。与2003年相比,2010年城市空气有毒物质的平均浓度呈现下降趋势,浓度降低最多的是砷、苯、1,3-丁二烯、铅、镍和全氯乙烯。其中苯的环境浓度自1994年起下降了66%,铅的浓度比1990年降低了84%,防治工作获得积极成效。
美国空气有毒物质风险管理模式
总体来看,美国空气有毒物质的核心是风险管理,这一模式首先需要开展大量病理学研究、人体暴露试验、动物试验、模型模拟等科学研究,根据研究结论对毒性、剂量反应关系和暴露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再按照评估结果和风险特征,结合法律、经济、社会要素,最终形成风险管理的决策体系。对于风险的识别和评价,直接决定了这一管理体系是否能够运转良好。而排放数据不全、监测数据有限、毒理数据不确定、模型模拟有局限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评价的准确性,从而为决策过程带来不确定性。
鉴于此,美国环保局在第一份报告中,针对暴露结果评估、健康效应评估、风险特征与评价、风险管理等4个方面提出了13点改进需求。美国环保局已经围绕这些方面从数据采集、模型工具、特征分析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改进了场地源排放和空间分布的计算方法,完善了移动源污染排放的计算模型,提高了空气浓度监测方法,增加了源解析的精度,更新了“社区多尺度空气质量模型”,利用风险信息集成系统(IRIS)项目更新了污染物的毒性和剂量反应评估等。未来将围绕可持续性和系统思维,立足美国环保局的重点工作,通过推进下一代风险评估(NexGen)项目,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通过开展空气、气候与能源(ACE)研究项目,更好地理解空气质量、气候变化和能源格局的内在关系,重视与温室气体减排的协同效应,同时改善空气质量。
调整( SHC)研究项目,改进决策分析和支持,增加社区的参与力度,支持环境正义;
通过人类健康风险评价(HHRA)研究项目,提高对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丰富认知手段,提高对单一或混合化学品的识别、评价和整合,创新风险评价方法。
对我国空气有毒物质风险与管理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加大力度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取得了良好效果,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也提上议事日程。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实施的评估与分析,对进一步加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有借鉴意义。
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为契机,将空气有毒物质的概念、分类和管理思路全面纳入,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
2014年9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由环保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并实行风险管理的职责。这实际是对美国经验的充分吸收和积极借鉴。环保部门应抓住这一契机,从企业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等基础信息抓起,辅以污染源普查的行业信息,调动产、学、研等各方力量,丰富对空气有毒物质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构筑全过程环境风险管理整体战略。
在全面强化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要做好挥发性有毒物质的的标准制定与管控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表明中国政府已经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工作进行了部署。虽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只能代表一部分空气有毒物质,但它的来源和防治重点已经比较明晰,下一步可重点研究其对环境健康的损害程度,以及如何通过强制的法律手段与自愿的行业标准,在实现常规污染物减排的同时实现协同减排,为整体解决空气污染物问题积累经验。
强化大气污染管理体制机制,统管各种大气污染物质
美国能够在管控好常规大气污染物的同时兼顾空气有毒物质的管理,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环保局依照环境介质设置专职办公室的制度安排。美国环保局设立大气与辐射办公室,通过四个二级办公室,即空气质量规划与标准办公室、大气项目办公室、运输与空气质量办公室、室内空气质量与辐射办公室,统筹管理室内与室外、固定源与移动源的全部空气污染问题,以科学事实为基础和依据,制定战略、长期推进。为此,建议环保部在未来加强空气管理时,以环境介质为中心成立专门的大气污染防治机构,让减排手段服务于环境质量,建立常规防治与风险管控相结合、一般污染物与特殊污染物相协同的环境治理体制。
高度重视环境标准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中的约束作用,由单一的排放限值向动态更新的技术型标准转变
美国经验表明,通过对行业或产业污染防治技术的跟进与推动,技术标准有利于空气有毒物质的减排和产业的更新换代。我国防治空气有毒物质具备后发优势,更应在充分研究美国已有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不同于常规空气污染物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的行业技术标准,跟随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形成经济发展与环保要求相适应的环境标准体系。
增强空气有毒物质管理的科学研究与信息平台建设,为“向污染宣战”提供有力支撑
空气有毒物质管理需要大量的科学研究支撑,这就需要深化在健康风险、毒理病理、剂量一反应关系、模型模拟等跨学科多领域的科学认知,从而实现“排放数据客观,监测数据准确,毒理数据有代表性,模型模拟有可行性”。这些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公众的健康,为此,要把空气质量“大数据”和研究成果作为向公众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让空气有毒物质的防治工作依靠公众、服务公众、造福公众,打一场消灭空气有毒物质污染的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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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3 (9):20-24;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J].中国环保产业,2013 (10):4-9.
[3]梁睿,美国清洁空气法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1.
(作者单位:中国一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政策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