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咏中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等行为将受到处分。但是,教育原理告诉我们:“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无数的教育实践也证明了这一道理。问题的关键在于,教师的惩戒权究竟有哪些,又该如何实施?
批评式惩戒权:2009年8月,教育部曾下发了《中小学班主任日常工作规定》,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因此,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教师有权,也有必要采取批评教育手段。只是在批评的时候,教师语气的轻重、态度的严肃程度应该视学生的违规情况而定。笔者以为,特别严厉的批评一般个别进行,一般性的批评教育适宜在集体场合进行。
有时,还可以借鉴写“颁奖词”的做法,反其道而行。一方面,责成违纪违规的学生联系所犯错误,写“自我批评”,当众宣读;另一方面,教师也可以撰写“惩戒词”,严肃认真地宣读,以示惩戒。“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古人向来提倡对学生严加管教,这是有道理的。时至今日,虽然提倡赏识教育,人性化教育,但批评式惩戒教育仍不能抛弃。
劳动式惩戒权:比如,学生卫生值日工作不认真,可责令其重做,直至达标;学生破坏了校园环境,可让其以自己的劳动弥补过失;甚至可以责成其通过扫地、擦窗户、清理垃圾等公益劳动“将功补过”。这些惩戒同样需要摆事实、讲道理、导行为,向学生指明正确的反应方式,使其树立规范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感悟到劳动的艰辛与劳动的价值,进而尊重自己的劳动,更尊重别人的劳动。
处理式惩戒权:学生因贪玩或恶作剧损坏了公物,在教育后应该责令其照价赔偿,教师可以会同家长与学生一起制定赔偿计划,让家长从给学生的“零花钱”“压岁钱”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赔偿费用,以达到教育目的。 在英国,教师丝毫不回避对学生的惩戒。学生犯了错误,教师会让其在教室外站着反思;在一些公立学校,甚至有惩戒室。在美、韩等不少国家,教师都拥有类似的处理式惩戒权。“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
综合式惩戒权:对学生的惩戒,很多时候需要多种方式并举,笔者称之为“综合式惩戒”。在实施劳动式惩戒或处理式惩戒的时候,往往需要辅之以批评式惩戒。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不少人,小时候上学受到过严厉惩戒,但长大后从来没有怨恨过教师,相反,还有些感激。这就是对教师“惩戒权”的最好认可。
处分性惩戒权:笔者这里所说的“处分式惩戒权”是指教师“提出”对学生进行处分惩戒的权力,因为教师毕竟不是处分惩戒的主体,主要是指对严重违纪甚至轻微违法的学生(主要是中学生),教师具有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处分”“警告”“开除留校察看”的权限,让学生知道哪些“高压线”不能触,使其思想和行为止于犯大错的边缘。《论语》记载,有人问孔子“以德报怨,何如?”孔子说:“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孔子的回答非常明确,应该“以直报怨”。万世师表言简意赅的阐述对于当今教师运用“惩戒权”很有指导意义。
教师,请用好你的惩戒权。
(作者单位:江苏泰州市姜堰区实验小学康华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