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侦查逻辑学科在我国从无到有,从初创到逐渐成熟,历经了30余年的发展,依靠着学界诸多学者们在侦查逻辑研究道路上的砥砺探索。作为一门刑事侦查与逻辑相结合的独立学科,现阶段侦查逻辑研究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但如今随着社会不断发展、逻辑学的研究深入以及侦查实践的高科技化,我们对侦查逻辑的研究同样需要不断思考,与时俱进,努力做到在每一个案件侦查的阶段,侦查人员运用侦查逻辑发现案件事实,为后续的司法程序打下坚实基础,让每一位人民群众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逻辑应用;侦查逻辑;逻辑思维;逻辑工具
一、侦查逻辑学科在我国的缘起
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们愈来愈重视将逻辑学原理应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并且提出来了一系列有关逻辑应用的概念,如“法律逻辑”“决策逻辑”“医疗逻辑”“谈判逻辑”等。在一些涉及新兴逻辑应用概念的论著中出现了较早运用逻辑原理分析司法案件的著作,如吴家麟编写的《故事里的逻辑》,渐而开创了运用逻辑侦破案件的探索之路。刑侦逻辑在中国出现并得到发展,从客观原因分析是适应社会环境的需要,也是将逻辑科学应用于刑事侦查的实践需要,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正是如此,自20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陆续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刑事侦查中的逻辑应用问题,如我国第一本法律专业逻辑教科书《法律专业逻辑学》就对侦查中的逻辑应用进行了探讨,当时学界只认为其为法律逻辑的组成部分,建立狭义的侦查逻辑也就是建立一门独立的边缘学科刑侦逻辑的设想还未形成。
在刑侦逻辑学界具有开创性设想的应推朱武。朱武率先明确提出研究“刑侦逻辑”的必要性,并且认为“刑侦逻辑”应是一门独立的逻辑应用学科:“如果我们把刑侦逻辑作为一门新的科学提出来,是法律逻辑的姐妹学科。刑侦逻辑不仅不能归属到法律逻辑里去,而且在運用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上,刑侦工作比审判、辩护等工作显得更加突出,其特点更加明显。”经过朱武与众多学界同行们的多年努力,刑侦逻辑终于被国家正式确定为一门独立的学科。1991年9月2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考公安管理专业、刑事侦察专业和组织公安干警参加学习的通知》(法规文号:考委[1991]20号)中,把“刑侦逻辑学”列为公安管理专业、刑事侦察专业的自学考试科目。在课程说明里写道:“刑侦逻辑学是一门研究侦察人员在与刑事犯罪作斗争中如何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思维科学。它是刑事侦察学与逻辑学的边缘科学,属于逻辑学的—个新的分支学科,是研究刑事侦察学基础理论之一。”
此外,也有众多学界的其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开了侦查逻辑的研究道路,如中国刑警学院的富朴安便从逻辑认知角度出发,通过对侦查实践中形成的事实基础,经过概念的辩证法即概念自身的矛盾运动进行论证,运用历史与逻辑的对立统一方法,进行知性判断和理性判断两级判断,认识案件的本质、规律,达到破案的目的。这被学界公认为开创了运用辩证逻辑研究刑事侦查活动的先河。
二、侦查逻辑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
侦查逻辑自开创以来,便生机勃勃,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之下,侦查逻辑研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
第一,把侦查逻辑思维主要特征概括为“回溯性”“或然性”“假设(说)性”,使大家对侦查思维的逻辑特性的认识得以深化。可以说,如果说侦查逻辑有别于其他逻辑的话,那么,“回溯性”“或然性”及“假设性”应是它的最主要特征。
第二,创建了具有学科特色的侦查逻辑思维方法。“侦查的逻辑方法”是侦查逻辑最有应用价值的部分。譬如信息处理法、或然性命题法、侦查描述法、排疑法、必要条件法、回溯法等方法,与一般的逻辑思维方法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三,拓宽刑侦逻辑的适用领域,将刑侦逻辑运用拓展到治安案件侦查、经济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等诸多领域,把刑侦逻辑发展为一系列的侦查逻辑学科。譬如在《职务犯罪侦查逻辑》书中,作者强调以“逻辑应用”为出发点,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为实践服务的原则,将侦查逻辑思维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对侦破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的分析,重视侦查职务犯罪的逻辑思维训练。又如有学者强调,职务犯罪侦查效率的逻辑策略中,侦查人员应采用“回溯试错法”“奥卡姆剃刀”“假设演绎法”等思维策略,从而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
三、未来侦查逻辑的发展展望
现代逻辑从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得到了蓬勃发展,成为内容丰富、理论严密、基础雄厚且分支众多的科学体系。它与计算机、人工智能、自动化系统等现代科学技术密切相连,未来侦查逻辑的发展,可以从现代逻辑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汲取养分。
(一)与模态命题
狭义的模态是指涉及必然性、或然性、相容性的模态,模态命题与前述侦查逻辑的侦查逻辑思维方法结合十分紧密,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这类模态涉及到一个命题的真或者假,从某种观点来说,它可以表达命题的一定真假强度,因此可以把它们称作真值模态判断。如“罪犯必然是越窗逃跑的”“证人的证词可能是假的”“嫌疑人有作案的可能”等。
在侦查实践中,我们可以运用模态逻辑,对事物能有更深程度的认识:“一个命题不是必然的,它的否定也不是必然的,那么它们二者都是可能的,无论哪一个是偶然真的。”这就意味着“可能p”和“可能不p”是可以并存的,它们可以同真;而“必然p”和“必然不p”不能同真,可以说,有些冤假错案的原因就是出现了“必然p”和“必然不p”同真的事实,如聂树斌案中真凶王书金与判决被执行死刑的“真凶”聂树斌就是这样的关系。
(二)与大数据
对于逢案必谈大数据的当今侦查现状,如果只依赖大数据而不知如何运用侦查逻辑结合大数据信息开展侦查,反而会延误侦查时机。公安大数据实际就是公安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社会信息的集合,公安机关通过这些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以实现公安服务与执法的目的。随着各种公安信息平台的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借助相关技术和高科技设备,对庞杂巨量的社会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分别存储于不同的数据库中并进行有效链接,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安工作。
就侦查工作而言,大数据及其技术的确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海量的材料基础,但是在侦查活动中,应该由人的思维来决定侦查手段和方法的选择,而不能简单地由大数据来左右人的思维判断,大数据及其技术只是侦查重要的辅助手段——可以依靠,不能依赖。大数据及其技术的应用必须与侦查思维方法进行有机融合,才能在信息时代、在互联网+的条件下,确保侦查员在与作案者的智力博弈中获得胜利。
四、结语
美国逻辑学家亚狄瑟认为,法律人需要掌握的法律的逻辑有所限制——所有的法律人都必须了解基本的演绎推理概念,特别是定言三段论法和假言三段论法。他们也必须了解归纳一般化与类比这两个面向。与此同时,他们还得识别出形式与非形式的谬误——而那些符号逻辑和奇异的公式是难以吸引法学院的学生们或者法官与律师的。这句话也适用于当前的侦查逻辑实践现状,由于侦查逻辑学科在我国形成较晚,发展不够健全,侦查人员在侦查逻辑的实践运用普遍有所欠缺,因此在一线侦查办案中,侦查人员应不断训练自发使用侦查逻辑工具、运用侦查逻辑思维,在侦查逻辑的指导下开展侦查工作,从而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