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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视角下校车安全保障的政府责任研究

  • 投稿Syua
  • 更新时间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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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学生校车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校车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所以政府应当承担起促进校车安全发展的主要责任。我国应当建立起由政府主导、责任共担的运行机制,而实现这样的目标,政府应当在校车立法、财政保障和制度监管等方面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校车安全;政府责任;财政学 
  一、校车安全事故频发 
  近年来,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引起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15年2月10日黑龙江4岁女童被黑校车强行拖行十几米致毁容,幼儿园赔偿65万;2015年1月31日广西浦北一“黑校车”8座塞进23个孩子;2014年12月18日保康县一7岁小学生下车时遭拖行身亡;2014年12月5日蓬莱校车与货车相撞致11名幼儿死亡,经查系严重超员;2014年7月10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乐旺幼儿园一校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坠入水库,造成11名乘客全部遇难,包括8名幼儿、2名随车教师、1名司机;2013年4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一校车在常州翻车致5人重伤;2013年2月20日,江西省进贤县幼儿园校车与油罐车剐蹭侧翻,10余幼儿受伤。可以看出,几乎每一年都有多起关于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此,国家逐渐将规范校车安全发展纳入法制轨道。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并于2012年4月5日实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该《条例》的发布并没有效遏制校车事故的频发,而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的责任缺失。 
  二、校车事故频发原因主要是政府责任的缺失 
  《条例》规定,校车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特殊车辆。它具有三个特点:首先是安全性高,因为校车主要接送的是处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时期的未成年人,其中大多数是小学生;其次是公益性,伴随着义务教育的发展,校车需求成为一种基本的公共服务需求;最后是成本较高,由于校车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论是在校车的人员投入还是校车质量、运营、监督管理方面都具有较高的要求。所以,校车的属性决定了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不足以保障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政府必须承担起主要的责任。 
  (一)校车安全立法的缺失 
  事故频发使得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校车安全问题,每年都会出台相关文件,但是校车安全问题依然时有发生,这是因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里并没有明确政府的保障责任,而是仅仅指明了政府的监管责任。比如说,政府职能部门只是去查学校是否有不合格校车,如果有就依法取缔,但是取缔完就不再追究。更为重要的是,取缔之后如何规范。如果明确政府的主体保障责任,出了问题直接追究政府的责任,校车安全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财政投入不足 
  校车的经费保障决定了校车的质量和安全性,当前我国校车安全问题的直接原因,就是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校车购置需要资金、运行和维护更需要大量经费,虽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校车经费的来源,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执行力,在我国当前校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和家长。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不足,造成学校在校车方面退而求其次,通过购买二手车,小面包车、拖拉机、三轮车甚至报废车来充当真正意义上的校车,校车维护更是无从谈起。校车司机待遇低,导致校车驾驶员素质层次不齐,难以满足校车驾驶员素质的要求。国家有义务负担起保障其生命安全的责任,因此,急需中央和地方政府切实的财政支持。 
  (三)行政监管不到位 
  当前我国未能形成协调统一的校车管理体制,校车的监督和管理存在很多漏洞。虽然校车事故是由事发校车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时,人们往往将事故的所有责任都归结于司机,或是追究学校的监护责任,其实,以往对校车安全管理采取的是教育、工商、交通、税务等部门间的合作机制,管理方法是公安、交通、教育、安检等四部门共同负责监管。校车安全问题发生是由于交通、教育、公安、安检等政府部门缺乏与学校沟通,因而在校车的监管过程中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当事故发生后,往往存在扯皮现象,互相推卸责任。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校车运营和管理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校车运营和管理中尚存在法律缺失现象,因此,立法是保证校车健康发展的前提。从校车的制造、上路、运营包括校车司机的选择,都需要由国家的法律、规范来管理,尤其是需要当地政府具体落实以及由学校统一调度和管理。 
  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校车的生产与运营。首先,校车的类型与安全技术标准、校车的安全标志与装置、校车的营运管理、校车的通行规则。其次,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工作。最后,教育行政部门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用车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要严肃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的目标考核中。 
  (二)增加中央财政投入 
  校车属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非营利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政府应该是责任主体。所以最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校车的财政投入应以政府投入为主,企业及社会公益捐助为辅的办法。校车成本如果单独由地方政府承担会造成地方政府沉重的财政压力,影响财政对其他方面的投入。因为校车成本分为校车购置、校车运营等两个部分。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通过合理规划,对校车成本进行分摊。结合我国国情来说,中央和地方分摊校车成本的方案可行:由中央政府负责校车购置成本,这样既可以减轻地方政府购置校车的财政压力,也能保证校车的安全质量;由地方政府负责校车的运营成本,这样既增加了地方财政的灵活性,也保证了校车的正常运行。 
  (三)努力构建新型校车运营模式 
  根据国外先进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可以实行发展多样化的校车运营模式来解决当前校车运营当中存在的问题。 模式一:政府购买企业运营型。该运营模式是政府与校车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将服务范围内的校车服务外包给校车服务公司,定期对校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该模式有利于保证校车的服务质量,形成校车服务市场的良性竞争,保证学生的上学安全。 
  模式二:公交运营型。该模式政府与公交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利用公交公司已有的资源为儿童提供校车服务。这种校车运营模式既降低了校车服务的投入,又可以依托正规化的企业管理推动校车的规范化。 
  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发展的运营模式。政府的参与使得校车的运营方能够获得政策上的优惠及政府性的资金补贴,保证了校车服务的公益性;市场的介入,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可通过招投标或承包的方式,利用企业已有的管理经验,结合市场实现了校车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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