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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升本科院校司法考试教学模式研究——以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为视角

  • 投稿小甜
  • 更新时间201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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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波 (湖南警察学院)

大学生就业能力概念的界定及其与社会实践能力的关系

1 大学生就业能力概念的界定

2005年,美国教育与就业委员会明确了就业力概念:就业力(Employ abilily),即“可雇用性”,是指获得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就业力不仅包括狭义上理解的找到工作的能力,还包括持续完成工作、实现良好职业生涯发展的能力。这是当前较为普遍的概念。就其产生和发展而言,就业力的概念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Beveridge)于1909年首先提出,他认为就业力即“可雇用性”,是指个体获得和保持工作的能力。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的一些学者对此概念进行了修订,在强调就业者就业能力的同时,加人了就业市场、国家经济政策等宏观方面。他们认为就业力是一个获得最初就业、维持就业和重新选择、获取新岗位的动态过程。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业力被定义为实现就业的能力,或称之为就业能力。在我国国内,目前尚无就业能力的明确定义,而“大学生就业能力”是为适应就业市场的变化及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而提出的。学者郑晓明认为,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不单纯指某一项技能、能力,而是学生多种能力的集合,这一概念是对学生各种能力的全面包含。在内容上,它包括学习能力、思想能力、实践能力、应聘能力和适应能力等。也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就业能力结构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专业能力、通用技能、个人品质、职业规划能力。

2 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之间的辩证关系

首先,社会实践能力是创新能力的基础。实践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人们是通过实践来认识客观规律的。社会实践能力来源于实践,但又不同于具体的实践活动,它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技能和方法的总和。就业能力必须以社会实践能力为基础,否则就无法客观认识客观规律,就业能力也就无从谈起。其次,就业能力是社会实践能力的动力,就业能力在以社会实践能力为基础的同时,又是后者的动力所在。人们通过培养创新能力,解放思想,打破僵化的思维模式,提高和改善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技能和方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总之,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两者互为渗透、相互作用、融为一体,两者均需要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来培养。

二 司法考试教学模式对培养和提升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作用和意义

1 有利于转变教学理念,明确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和指导思想

新升本科院校随着层次的提升,其教学理念、人才培养规格及目标也随之发生变化,一般可以概括为: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具有较强业务技能、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能适应司法工作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但就目前我国司法工作实践来看,相关的法律职业基本上均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如果毕业生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可能性为零。因此,司法考试的通过与否,实际上已经是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从此角度来看,运用司法考试模式促进法学专业课程建设与改革,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和课程改革指导思想的意义是重大的,也是现实的。同时,培养目标的应用性在某种程度上更加符合司法考试注重法律实施和应用的特性。

但是,高等院校毕竟不是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我们还不能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唯一的培养目标,只能说通过司法考试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或手段。鉴于此,笔者主张将法律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初步定位为:在要求学生掌握和理解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考试真题及实例分析的教学和类似司法考试的课程考核,在本门课程实施上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应用能力以及法律思维能力,使学生具有能够通过司法考试能力。

2 有利于拓展培养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方法和路径

当前法学教学和研究多从创新教学方法、法院旁听、社会实践等角度来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这些方法固然可行和有效,但是开展起来却存在教学方法因人而异、实践活动组织困难、活动开展的次数受到限制等不足。在历年司法考试内容中,含有大量的从司法实践和生活实践中提炼而出的试题和内容,这需要考生和学生能准确地运用法律知识和理论进行阐释和解答。将这些含有实践内容的试题直接运用到法学教学中去,引导学生思考和解答,是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较为直接、行之有效的方法。能用简洁的实践案例阐释抽象的法律知识和原理,这既可以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也可以节约时间成本和加大教学的信息量,最终达到强化法律教学效益之目的。

3 有利于拓宽法学专业及其他专业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途径

我国正处于需要大量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人才和法律职业者时期,从经济学角度看,就是处于“供需两旺”的状态,这应当是一个相当理想的供求关系。但是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却不高,就业困难,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由于通过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以至在实践中法律类专业毕业生能够从事法律职业者甚少,因此关键问题就是通过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故此,在法学教学过程中运用司法考试教学模式促进法学专业学科及课程建设与改革,明显有利于提高就业能力,拓宽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途径。

三 司法考试教学模式下培养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教育目标和理念的重构

1 重构大学教育理念,正确处理大学教育与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之间的关系

2014年9月12日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院士在2014级新生的开学典礼致辞中引用了伟大的物理学家爱因斯坦观点,爱因斯坦认为学生必须对美和良好的道德有深切的感受,否则仅有专业知识的学生更像是一条经过良好训练的狗而已。杨玉良院士认为,学生更应该是在大学中“悟道、受业、释惑”,大学应该是提供智慧与思维方法的教育,这是高等教育的回归。司法考试教学模式下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固然重要,但是我们需要明确,大学的基础教育和系统教育是大学教育的本位和基础,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应以此为基石,否则就会本末倒置,将法学教育办成了司法考试培训,这恰恰是许多新升本科院校容易忽视的问题。

2 做好法学专业新生的学业指导和大学生涯规划指导

帮助新生适应从高中到大学的学习方式转变,增强法学自主学习能力,掌握和理解法学思辨能力和学习方法,认识法学专业发展趋势,明确参加司法考试的重要意义,在完成大学基础教育的基石上,塑造明德博学、严谨创新的优良学风,为将来通过司法考试,提升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奠定良好的基础。

3 建立大学生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考评机制

当前有个别高校在建立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考评机制方面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我们一方面可以将该机制作为高校办学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大学生积极开展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激励机制,对大学生学习目标和理念进行正确的引导。

四 司法考试教学模式下的学科及课程建设与改革

新升本科院校应当加强相应的学科及课程建设与改革,学科及课程建设的目标要在夯实大学生法学基础教育的基础上,结合如何培养和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角度来考虑。

1 加强学科建设与改革

学科建设与改革对于新升本科院校来说是教学改革的重点之一,也具体关系到教学理念的转变和实现。鉴于司法考试突出对某些重要法律的考试,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三大诉讼法,我们可以结合司法考试的教学模式,加强对这些学科的相关建设与改革,突出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2 完善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

首先,结合大学三年级的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在大学前三年的课程中,应当将司法考试占分比重较大的课程开设完毕,强化教学效用,留给学生足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空间。其次,在单个课程设置和实施过程中,注意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为培养和提升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奠定必要的基础。

3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首先,在单个课程设置和实施过程中,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安排比例,满足学生消化理论和培养实践能力的时间要求。其次,在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占有比例的基础上,实践教学环节的方法应当多样化,如模拟法庭、法院旁听、法律诊所、法律义务咨询、案例分析专题等。

4 结合司法考试的教学模式,改革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和考试方法 从教学实施上看,主要是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相关实例写入教案,融人课堂,在完成基本法理教学以后,将与本章内容有关的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汇总,要求学生作答和讨论。同时与司法考试教学模式结合、突出考察学生的运用能力和分析能力,是可取的方法之一。例如,增大案例分析题的数量和分数比例,将传统的论述题改为材料分析题。如此,有利于学生打破固有的定势思维和标准化思维模式,形成独立思考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提升法学思辨能力。由此其就业能力和实践能力也随之得到相应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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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郑晓明,“就业能力”论[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5).

[2]陈勇,大学生就业能力及其开发路径研究[D].浙江大学,2012.

[3]马云波.司法考试模式与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建设与改革[J].中国律师,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