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敏
摘要:作为大学等学术组织、学人及其科研活动存在与发展之价值关系基础的学术伦理,从有着巨大道德力量的学术信仰走向了公共理性阶段。考察学术伦理形成的过程以及目前所面临的危机后发现,其背后都有某种权力在发挥着正向或反向的作用。为此,要重塑学术伦理,为学术的良性发展提供内在的支撑性力量,不仅要寻求这种权力合理且必须的社会表达,还必须通过勾连出它与学术伦理以及文化、法律之间的共生和互动关系,建立起在文法上可识别的规范依据,同时还要通过关注和洞察学人工作的伦理复杂性和实际遭遇的伦理困境,并探求用这种权力统合其利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如此这样,才能在理论上形成一种逻辑上的结构链,在实践上也才能抓住问题解决的关键。
关键词:学术伦理;学术信仰;权力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4)04-0081-08
基金项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面上课题“国内学术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研究”,项目编号:
B1-2013Y12-034。
收稿日期:2014-03-10
作者简介:罗志敏(1973-),男,河南潢川人,管理学博士,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副教授,主要从事
院校内外部关系及其治理研究;昆明,650091。
一、引言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科研活动,便有了学术伦理。这是因为,科研作为以自然和社会为研究对象、旨在探求规律和真理的人类实践活动,从一开始就关涉到伦理层面。而就科研活动的结果即科学知识或真理来讲,也并不是价值无涉的,即其在价值维度方面并不是中立的,其具有的价值负载,可以说是人们追求科学知识的重要动力,同时也赋予了人们追求科学知识的必然性与伦理要求,这种伦理要求便是学术伦理。时至今日,学术伦理已成为关涉到大学、专职科研机构等科研组织及其成员(以下简称“学人”)生存与发展的最基础、最本原性的问题[1]7,也是确立包括学术道德规范在内的一切学术制度规范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原则。
但吊诡的是,目前学界大都只谈有关科研活动外围即科研方式及结果运用方面的科技伦理,而不讲更具本原和基础意义的学术伦理,虽然偶尔提及,但对这一概念的认知有些杂乱,或被直接窄化为科技伦理,如邓津(Norman K.Denzin)[2]等,或被理解为一种学术思潮或学派如胡伟希[3]。更为吊诡的是,近些年来有关学术与伦理之间的探讨大都是围绕学人个人的学术道德修养进行的,学人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坚守高尚道德标准的人,充当着社会大众以及学生的道德榜样。所以,学术伦理要么被认为是个人内在的学术道德修养问题或学术诚信问题,如杨玉圣[4],麦凯布(Donald L. McCabe)[5]等,要么被认为是外在的学术制度规范问题(如杨学功[6]等),或是扩展到社会、经济层面而被认为是学术腐败问题。概而言之,学界涉及学术伦理所做的零星探讨,只是就科研活动中所出现的个别伦理性问题(如上文所提及的学术诚信问题)作出一些现象性的描述或理论性的反思[7],并不是基于系统性地研究学术伦理而作出的,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局限性[1]7。
作为人类一种最基本的科研实践活动或行为方式,学术体现为对科学知识的生产、交流、传播、评价和应用方面。20世纪末以来,随着学术不断由“个人学术”走向“社会学术”,学人的活动空间也相应不断得到扩大,尤其是近年来学术圈内屡被披露的学术不端事件以及科研创新力的不足,使学术伦理逐渐从科技伦理、学术道德规范等语境中剥离出来,成为日益受人关注的一个话题。[8]如在国内,最近几年不时有论者提出要以学人的“专业伦理”、“职业伦理”甚或“学术伦理”取代以往常用的“学术道德”概念。这种转换,可以说是适应了当前整体的话语体系。如工程管理人员的“工程伦理”,医疗卫生界人士的“医疗伦理”或“生命伦理”,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伦理”,等等。
那么,究竟何为学术伦理?学术伦理的内涵与形式是否会随着科研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当前学术伦理面临的危机又如何得以合理而恰当的解决?本文拟从考察学术伦理的发展流程入手,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逻辑线索,并力图对它们至少有一斑窥全貌式的理解和把握。
二、学术信仰:作为宗教形态的学术伦理
自从科学纳入到人类的视野,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术就成为了必要。但在西方学术思想史与学术传统上,初期形态的学术与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在伦理层面上有着密切的历史关联,二者曾发生过复杂的交互作用。正如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所说的那样,“即使在宗教和科学之间清楚地划分出各自的领域,这两者之间仍然存在密切的相互联系和强烈的相互依赖关系。”[10]在当时,学术从宗教中得到过诸多启示,如原始科学思想中的自然崇拜情结、万物有灵的理念等等[11]。随着宗教不断介入学术活动甚至支配着学术活动,学术往往表现为学人的一种信仰活动。与此同时,一些有关学术的伦理思想也与其他人类文明的一些核心理念一样,源自于某种信仰。
谈及信仰,虽然难以给其比较明确的定义,但人们最常想到的就是宗教信仰。事实上,在欧美基督宗教传统中,信仰往往即指宗教信仰,许多知名的社会学者就是从对宗教的定义中来分析信仰的。[12]23如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就认为,“宗教就是对一位至高无上的神的信仰”[13]35。英国学者缪勒(Friedrich Muller)也认为,“信仰是对神的一种渴望,渴望得到神和上帝的爱。”[14]德国学者特洛尔奇(Ernst Troeltsch)则把信仰定义为宗教认识因素[15]:
它(信仰)是指一个虔诚信徒所信奉的宗教的观念世界,这个世界被看作是一种存在于现在、过去或未来的现实。这个观念世界为保持其对信徒的意义而不愿受到触动,只希望恒定不变,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威。
涂尔干进而把整个世界划分成两大领域,一个领域包括所有神圣的事物,另一个领域则包括所有凡俗的事物,并认为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神圣的事物。[13]43按照涂尔干的说法,既然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神圣的事物,那么其都可以被信仰,信仰可以是宗教的信仰,也可能是非宗教的信仰,如政治信仰、文化信仰等。学术作为一种在当时混杂了神圣与世俗、宗教与非宗教的事物,自然也被一群人所信仰。
罗志敏:从信仰到公共理性:学术伦理的权力逻辑
事实上在科学发展的初期阶段,传统宗教以信仰的形式也曾阻碍过科学的发展,但学术活动的开展却是离不开信仰的。对学术的信仰不仅使学人在心灵上可以得到蒂里希(Paul Tillich)所言的那种“终极的关怀”[16]以及潘尼卡(Raymond Panikkar)所认为的那种灵魂上的“拯救”[17],更为基本且更为重要的是,对学术的信仰还可以解脱学人心灵上的障碍,进而营造出学术的神圣性。
一般而言,学术的神圣性具有两方面的效用:其一,神圣性使学术被赋予了一种超自然的价值,这使学术在任何时刻、任何场所都受到不容亵渎的尊敬,学人会像信奉宗教一样怀着个人的敬畏、虔诚之心面对学术,并把探索自然与社会规律的科学作为自己心目中的“上帝”,把从事科学探索的学术看出是“读上帝亲手写的书”[18],同时把宗教中的爱与善作为自己为之持续活动的追求目标;其二,神圣性能给学人一种立志科研、献身科学的力量。“这种力量给人的体验是他者的、现实的、神性的、神秘的。从参与者的体验看来,那是一种非凡的力量,就像神一样。”[12]26这种力量也使学人具有英国思想大师、著名哲学家怀特海(Alfred Whitehead)所称的那种“本能的信念”[19]和执着的精神。
对学术的信仰即学术信仰造就了学术的神圣性,使学术成为学人心中的敬仰、敬畏的神,它俯视学术活动的全过程,不容轻薄、不容虚假、不容谄媚、不容造次。而神圣性也反过来赋予学术一种与生命同价、与生命同在的内在神圣性,强化着对学术的信仰。这种神圣性使当时的学人无论身处何种逆境中,都会执着地求索科学真理,甘于寂寞,淡泊名利,潜心钻研,不怕困难并知难而上,虽九死而不悔,甚至为了科学真理而不惜与权贵决裂、与其原本信仰的宗教决裂。如1600年因坚持自己的日心说而被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上的意大利科学家布鲁诺(Giordano Bruno),就是一个极其悲壮的例证。在此层面上,学术信仰已经与一般的宗教信仰有所不同,学人心目中的“神”或“上帝”也与一般宗教信众心目中的“神”或“上帝”有所不同,而被其精神世界中那种科学的“真”和“善”所占据、所统摄。
由此看来,神圣性既是建构学人主观世界的一种方法,也是被学人感觉到的并作用于其的一种方式;既是学术被赋予的一种价值,又是学术给学人带来的那种令人敬畏的体验。以上这种带有神圣性意味的方法、方式、价值以及体验,便形成了学术伦理的最原始、也是最基本的架构,成为学人安身立命的基础,也成为学人从事学术活动的起点和归宿。那么,由此引出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形成学人学术信仰的神圣性是如何营造出来的呢?
学者李向平在仔细考察信仰的形成机理后发现,不管是以神为本的信仰(如宗教信仰),还是以人为本的信仰(如政治信仰),都有某种权力在背后发挥着作用。至于前者,他认为,社会只要凭借着它凌驾于人们之上的那种权力,就必然会在人们心中激荡起一种“神圣”的感觉,也就能够创造对神的信仰。如果服从了那种权力,他们的崇拜者就大多会认为自己不得不遵循由神圣本原的性质强加给他们的那种特定的行为方式。[12]23-26学术信仰的形成亦可从中获取许多启示,那就是,正是某种权力建构了学术信仰,建构了学术信仰所需的神圣性。作为社会权力的一种比较特殊的类别,这种权力往往也蕴藏在神-人关系的背后,努力寻找人与神相接的各种关联,从而启发神圣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学术的敬畏感。这也就是说,这种权力围绕学术的神圣性建构而得以展开,即将神圣及其神圣性的构成,作为权力实践的焦点,并通过权力对能够整合学术行动规范的神圣性进行规划和设计。
这种权力被学人认为是来自神或上帝的旨意或授权,能起到涂尔干所言的那种“来自于一种外在于个体并且高于个体的力量的作用”[13]296。当然,这种权力大都只是一种象征权力或符号权力,经由仪式(如学位授予仪式)、规范(如一些学术规则)等不同形式来予以表达,同时也建构了学人的身份、权利、义务以及承诺等。虽然这种权力不同于实质性权力,而大多表征为一种具有符号性、表征性、规范性的价值规范,依赖并构成学人的精神世界,但却可以用独立的方式来阐释学术活动的现实,并制约学人的言行。这也就是说,学术信仰背后的这种权力,“可以创造规范、准则、目标和理想,能够定义什么是神圣的,什么不是神圣的;什么是正当的,什么不是正当的。”[12]27同时,这种权力还能够在学人与其心目中的神或上帝之间、学人与学人之间、学人与学术共同体之间,架起精神互动或其他形式互动的桥梁。
概而言之,在学术信仰与其背后权力的关系上,学术经由一定权力形式的表达,成了学人的一种信仰体系,而学术信仰经由或依附权力也才能建构起学人内心潜藏的学术伦理法则,从而使学人形成对学术活动的神圣体验,进而对一些学术仪式、规范的接纳与认同。与此同时,这种权力的形成,也往往使学术被一定程度地神化,从而构成了权力与学术信仰之间的互动关系。正是基于这一互动关系,学人相信学术中存在着一种巨大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既警示、约束学人的言行,也成为他们在学术实践道路上不断上进的内在动力,而不管它是否以人的形象出现。
三、公共伦理:学术伦理的理性时代
进入近代,人性得到了弘扬,开拓了科学空前发展的理性时代。这使一些长久被神圣化的学术受到了一些清醒社会人士的怀疑,学术能否被信仰甚至也受到学人本人及其共同体的质疑。一般来讲,信仰是一种神圣性的行为,这种神圣性决定了信仰对象的不可怀疑性。如在基督教信仰中,人们绝对不能对信仰对象即上帝有任何怀疑,哪怕是在世俗的信仰中,一旦人们对上帝诉求以利而未得到满足,人们也不会认为是上帝的错,而是自己的错,只有那些认为上帝也会犯错的人才可能放弃信仰上帝[20]。而对学术信仰来讲,人们逐渐发现,其信仰对象即学术,我们只能信仰学术活动中那些需要坚持的一些基本的、普遍性的价值理念,如求真、诚信、合作、严谨等等,因为它们反映了科学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有缺陷且工具性目的比较强的学术操作方法、有时难以预料的学术结果(或科研成果)有时很难被信仰。如就学术操作方法来讲,一些学人为了达到自己追求科研创新的目的,在科学实验中不顾他人的隐私、生命的尊严;就学术结果来讲,原子能、生物与基因、互联网络等高科技,虽然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使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可能的风险。
以上说明,对于有时无法保证其完美性的学术活动,我们还应该对其抱有一种理性的态度,而不能把它笼统地上升到信仰的高度,其原因有二:其一,一味地强调学术信仰,虽然对学术多了尊崇和服从,但可能会导致学人对科学的性质及其功能缺少批判和反思精神,而评判和反思恰恰是科学发展的动力因素之一;其二,与宗教信仰的对象不同,我们必须对学术的结果即科学保持不断怀疑的态度,只有这样,学人才能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取得科学的不断发展进步。但问题是,信仰有一个本质的规定性,就在于信仰对象的不可怀疑性,而对于学术活动来讲,我们不能既信仰它,又要怀疑它。
这种对学术所持有的理性态度,也使潜藏在其背后的权力形态发生了变化,特别是一些诸如政治、市场力量等世俗权力介入之后,人们开始对学术信仰中的神-人关系进行了不同于宗教的定位或分离,由神圣到世俗,由绝对到相对,由单一到多元,从而在越来越多的学人群体中间出现了不同类型的信仰及其相应的价值观及其认同方式。这种变化,也亟待需要建立一种共同基础,以统合学术活动中真正的“神圣”的认定,即共同的神圣、共同的善,进而建立一种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所言的“公共理性”[21]226。
在罗尔斯看来,天主教以及新教改革所分裂出来的各教派,都是教条味十足、不容异说,与公共理性是相敌对的。[21]11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基督教右派参政热潮中的好战话语方式,更是加剧了他的忧虑。他就此说道:“在每一个社会中,都有许多与民主社会不相容的、不合理性的学说,无论是某些宗教的学说如原教旨主义,还是非宗教的学说如极权主义。我们的世纪对此都给出了触目惊心的例证。”[22]因此,用“中性”的公共理性来解决这一问题,就成为他一贯的思想特色。罗尔斯之所以倡导中立的公共理性,目的就是要使政治正义成为一种自身独立的、可以插入任何整合性价值信仰体系的“通用配件”,从而为得到各种信仰体系的“交叉共识”扫平道路。[23]73而对学术活动来讲,这种公共理性就是相关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基本概念体系,它可以说是学人的公共伦理,即本文以下所要论述的学术伦理,具体呈现为三个层面:
其一,作为学人自身的伦理。它是学人把学术作为一项独立而自主的活动而表现出来的个人“德性”,即能有效履行个人角色义务所体现出来的个人学术品质,如学人所要具有的“严谨”、“求异求新”品质;其二,作为学术共同体的伦理。它是学人所在群体为了在社会获得合理合法存在而确立的价值导向或规范,如一些科学组织装订的学术制度规范;其三,作为社会的伦理。它是包括政治力量和市场力量在内的整个社会基于自身长期发展需要以及对知识传播与增进的认同,而对学人及其所在共同体的一种信托。
在学术实践活动中,以上这三个层面的伦理或者理性类似于西方主体哲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等人所描述的交互主体性。依次类推,以公共理性面目出现的学术伦理至少应包含着三个基本的主体样态,即学人、学术共同体和社会,体现为三个主体相互依存、相互向对方提供前提条件或提出要求的伦理关系。在这个关系过程中,便产生了相应的、在各主体之间达成罗尔斯所言的那种“交叉共识”的价值要求,即确立某种伦理规范,以约束各主体自身的行为,如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必须完成社会交付的知识传播与增进的任务,社会则必须保障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必要的学术自由。
以上描述所点明的是,学术伦理实质就是一种多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就如同坎默(Charles Kammer)所指出的“对关系的需要是人类的基本人性”[24]一样,也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生存发展的需要,是其学术实践活动得以合理展开的伦理基础,它通过其长期形成的、特有的价值导向和规范激励着这一关系中的每一个人,同时也约束着他们的言行。与此同时,这种伦理关系也客观地规定着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的角色、身份以及需要遵循的价值规范,以使他们符合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和价值期待。
如上文提及的,权力在学术活动的发展以及学术信仰形成的过程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那么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学术伦理,其背后权力的变化也一定是学术伦理得以生成的一个重要原因。考察这一过程中的权力,我们会发现,它已从以神-人关系为主转向以人-人关系为主,即与以往权力大多潜藏在神-人关系背后并以此建构学术信仰所需的神圣性不同,其权力更多地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过程中,体现在具有他者规范和约束作用的伦理关系之中,并通过该关系来调节学术活动。权力的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权力由单向度向双向度甚或多向度转变。如以往权力掌握在少数具有渊博专门知识的“学术权威”手中(如讲座教授),发展到后来权力体现为建立在个人学术权威基础上的集体力量(如学院制),再到目前权力更趋分散的、一群专家在“一人一票”基础上共同决定事务(如系科制),甚至有流行于当前学界的“知识即权力”的诉求[25],而不论你是老成的专家教授,还是刚入门的青年学者和研究生。
其二,权力由私权力向公权力转变。由于学术伦理的理性既是学术自身的理性,也是公共的理性,再由于学术已从个人业余的志趣转向了一种的社会公共职业,以往由个别学术权威人士所把持的权力(如学术评判权),也相应转向了一种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力,即学术共同体权力。
其三,权力由象征性权力向实质性权力转变。与仅有着神圣意味的、符号性的象征性权力不同,目前的这一权力与制度、规范乃至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如学术共同体所具有内部自治权、学术资格及荣誉授予权等权力,而其成员则拥有著书立说、到各地任教、自由讲演等权力。
四、关系扩大与信念缺失:学术伦理面临的两层面风险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大量的具有高学历的人士涌入学界,从事着过去只有少数人才能有资格参加的学术活动。拥有众多学人的大学,也越来越重视科研,并把科研作为学校的优先发展战略之一。在这一过程中,科学在世界各地普遍取得的巨大进步,各种新发现、新学说异彩纷呈,给世人呈现的是一派繁荣的景象。但与之相悖的是,本应对学术活动起着价值支撑作用的学术伦理,却被认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的危机,如屡被社会披露的诸如剽窃、造假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就是这种危机的一种最明显的表现,韩国的黄禹锡学术造假事件就是这一表现中的一个很典型的例证。
比起学界被挑出的那几个“烂苹果”更让人忧心的是,学术圈内还往往充斥着大量的、形形色色的有问题但却难以发现的研究行为,如在研究计划方面,仅从是否有利于得出研究结果的角度选择研究方法和对照数据,未能向有关机构揭示研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等;在研究实施方面,记录数据的程序不当,未能遵守研究方案、特别是不能遵守保护人类受试者的规定等;在研究结果发表方面,虚假署名,有误导的或不确切的注释和摘要,扣压关键信息等;在研究评审方面,未能保密,对特定的同行或领域有偏见等。以上这些行为虽然够不上目前定义的学术不端行为而对其进行惩罚的线,但却是实实在在地违背了学术伦理的价值要求,因为以上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科学结论、浪费时间和资源,还削弱对年轻学者的教育并销蚀人们对学术的信心。按照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的调查统计,以上这些行为的发生率高达10%-50%,而符合学术完整性(academic integrity)、高标准的研究行为仅为区区的0.1%-1%。[26] 对此,国内有学者心情很沉重地描述道:“以真理为最高报酬的自由原创学术,日益异化为以名利为最高报酬的充斥大量、低水平重复劳动的学术制造业;驱动学术创新的自由自觉的精神驱动力,日益让位于制造学术泡沫的名利驱动力”。[27]
学术伦理所遭受的危机在现实中的一个最明显的后果,就是导致以往广受敬崇的学术遭受社会各界的口诛笔伐,使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面
临着社会的信任危机。考察学术伦理面临的这一危机,无外乎有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的原因。
第一,从客观上讲,这一危机是学术伦理关系扩大后的必然结果。所谓学术伦理关系扩大,其实质就是该关系中学人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展,即表现为学人的主体范围不断从私人领域向公共区域乃至整个社会的拓展。学人主体范围的拓展,自然提升了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及其学术成果的价值。但与此同时,也使得他们脱离学术伦理关系的约束变得比以往更加便捷,直接表现为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机率及危害程度都在增加。
在人类学术活动的起始阶段,学人的主体范围是非常狭小的。在中国,从春秋时期的诸子百家,到赵宋时期著书立说的诸儒,学术行为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少数的官绅和士大夫,他们从事学术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自身闲暇时的精神享受,如获得智力上的愉悦,寄托某种情感、理想等等;在西方,1663年英国皇家学会成立时,学者们从事的还主要是“不可干预社会生活”的“好奇心驱动的”研究。直至19世纪,在西方学术界处于支配地位的仍是富绅、官员以及僧侣这些业余科学爱好者。[28]这也就是说,那个时候的学人从事学术活动是在一个相当狭小的、没有陌生人的小世界里进行的,其从事学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自身的需求上。置身于这样的环境下,学人主体延伸的范围小到只有自己,大也超不过自己的熟人范围,起着主导作用的学术信仰也就很自然地约束着每个学人的行为[29]111。所以,他们很少有抄袭、剽窃这样的学术不端行为。即便当时发生的一些学术不端事件,由于其不依赖社会的支持,跟社会生活也没有多大联系,所以往往也就引不起社会的关注,自然也就动摇不了当时学术发展的根基。
当历史进程跨入20世纪,学术成为国家行为、体现国家意志时,学术也就被赋予了更多的意义。工业界和商业界的相继介入,无疑又使得学术的经济、社会价值得到了空前的发掘。此时,以往只有少数人从事的独立学术研究,也就转变成了一种有大量人群参与的社会职业行为,谋取学术的经济、社会利益也就随之成为学术机构和研究人员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于是,在学人的学术活动中,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共事机会在不断增多,而且在大学,学人的主体范围已经拓展到教学和社会服务之中。这种主体范围的拓展,在可以使学人获取学术资源的渠道增多、学术成果的影响力增大的同时,也使他们有越来越多的“便利”接受或被接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使他们脱离学术伦理关系的调节而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其带来的危害面也在增大,如一些学术不端事件不仅使当事人自身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会对其所在的学术组织乃至整个学术共同体、整个社会造成伤害[29]111-112。
第二,从主观上讲,学人学术信念的普遍缺失是学术伦理危机产生的内在因缘。学术信念可以说是学人的个人学术“德性”,在学术实践活动中,学人如果丧失了这种“德性”,就会失去定力,必然会在某一条件下脱离学术伦理关系的调节,这样不仅违背了学术共同体的伦理要求,同时也为社会的伦理所不容。当这一现象发展成为学界普遍性的现象即学术信念处在大面积的缺失状态时,就会酿成学术伦理危机。
谈及信念,学者包利民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公共理性虽然不依靠信仰,但却是有确定的信念的。对此,他对最早提出“公共理性”这一概念的罗尔斯的各个时期的文章和著作进行了一番梳理,他发现罗尔斯那些繁复如网的逻辑论证体系可以归纳出三种主要的信念:基本的政治观念如“自由、平等、合作”;公民的基本能力如“理性、合情合理性”;“思考周详的判断”。这些信念虽然不多、简单,但却具有根本性意义。[23]74罗尔斯还认为,我们的公共政治文化中存在这样的“信念”,它们被人看作是神圣的,人们认可社会基本制度动用强制性力量维护这些信念。这样的信念包括: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为了大多数人的幸福而侵犯少数人的权利,信仰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权利,奴隶制是错误的。[23]75
同理,作为一种公共理性的学术伦理虽然在某些方面与以往的那种学术信仰不相容,但却需要学人坚守学术信仰中那些最基本的、普遍的价值要素,如严谨、求真、创新等,而坚守这种价值要素就意味着一种学术信念。所谓学术信念,是学人学术伦理意识中最深刻的“不必证者”,是其日常学术实践活动中一种最清醒的意识,是对自身所处的学术伦理关系的一种内在把握。换句话来说,学术信念就是反映科学发展内在要求的、形成于学术活动之中的、体现在学人身上的一种勇于求真和创新的精神状态,其核心是求真和对真的向往。以上说明,学术信念是学术伦理的应有之义,而学术伦理则需要其行为人即学人对学术信念的坚守。这还可以从对学术活动以及学术伦理关系的分析中得到进一步的说明。
学术作为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从根本上看,是人类交往关系的一个层面。但学术的一个特殊性在于,学人是通过其具体的学术操作成果即学术产品来与其他学术伦理主体发生联结关系的。这也就是说,在学术伦理关系中,“主-主”的交往关系是以“主-客-主”的关系模式出现的。其中的客体即学术产品,虽不是一个伦理实体,但却是主体与主体之间关系的媒介。而正是学术产品这一媒介,体现了学人这一伦理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并使其与相关的主体处于同一种伦理关系中。更为重要的是,在学术产品实现的最终意义上,产品接受者、消费者(如学术同行、社会其他团体或人士)却是制约主体学术活动的对象性主体。这是因为,学人要使自身的学术活动获得成功,就必须得到产品接受者、消费者对自身学术产品的认可与信赖,这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因此,尽管学人的学术活动往往并不直接与对象性主体发生交往关系,但是,只有学人坚守学术信念,即能清醒地、主动地把学术伦理的精神凝结在或灌注到自己的学术产品上,才有可能使自身的学术活动获得真正成功,也才有可能得到对象主体的认可与信赖。[29]113否则,不仅会导致学人的“主体性缺失”[30],还会导致有学者所说的“对学术不端行为和态度的认知失调”[31],从而诱发学术不端行为的心理出现。
以上所分析的学术伦理危机发生的客观、主观两个层面的原因,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学术活动中权力的缺位或者变异。一方面,这种权力未能契合学术伦理关系扩大后的现实。因为随着学术伦理关系的扩大以及学人的主体活动范围的相应拓展,以往那种只为个别人所拥有、只针对个别人的权力行使方式已不再有效,必须通过权力建构起强有力的学术组织及其支撑机构体系,进而建立起有权力支撑的、能起激励和约束效应的制度规范。否则,这种权力要么沦为个人谋取私利或不当利益的根据和手段(如学官交易、学钱交易等学术腐败现象),要么无所作为,面对一些学术乱象而任之由之;另一方面,这种权力也未能起到建构学人学术信念的作用,更谈不上建构学人的学术信仰。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谈到权力的作用形式时,认为有传统的、人格的、法理的三种[32]。就学术活动中的权力来讲,学人的人格权力,就内在地包含着学术信念的要素。它如果没有被建构起来,就会发生权力的变异,而这在实践中则会导致学人心情浮躁、价值错乱,其学术信念一旦面对利益的纠缠,就会丧失殆尽。当然,笔者在此也不否认国内学界热议的一些外在权力(如行政权力)对它的侵蚀或损害,它们也是造成学术伦理危机的原因,而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笔者还就此认为,至少在目前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学术中权力的缺位或者变异,其对学术伦理以及学术自由的威胁要远大于外部权力的介入、干扰或破坏。
五、结论与启示
目前,我们虽然不能奢望学人们能向他们的前辈那样拥有那种坚不可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学术信仰,但却不会原谅那些违反学术伦理关系的行为,而已上升为普遍样态的学术伦理危机更让给予学术活动供养的社会无法容忍。笔者认为,学术伦理危机固然有复杂的社会方面的原因,但是把问题推给社会,不应该是有着比常人更强自主意识和能力的学人及其组织的所为,所以不从自身至少也应该从学术内部寻找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原因。限于篇幅,本文只是对学术伦理的源起及其后来发展形态做了一个简约的分析和考察,但是,得出了一个笔者窃以为很重要的发现,那就是,在学术的历史和发展长河中,总是有某种权力在其背后发挥着正向或反向的作用。
这种权力,能建构学术信仰,也能建构具有公共理性的学术伦理,同时也能使学术处在不利的局面之中(如学术伦理危机)。笔者认为,这种权力既不等同于1978年伯顿·克拉克(Burton R.Clark)所系统描述的、不同层面的“学术权力”,也与中国语境下一些研究者屡屡提及的、与行政权力相对的“学术权力”有着许多的不同。在现实的学术活动中,这种权力既是高悬在学人们头顶上那种象征性的权力,也是能被亲眼所见的符号性权力,同时还是能够对学人及其组织起着影响、防护、规约作用的实质性权力。
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曾经说过,“权力既非来自自然,也非来自上帝;这样一来,权力及其行使所涉及的一切都仅仅发生在人与人之间。”[33]作为权力一种类别,学术背后的这种权力也同样发生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讲,这种权力与具有主体间性的、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学术伦理便在逻辑上建立起了勾连。那就是,这种权力可以支撑着、维系着正常的学术伦理关系,而学术伦理关系也可以反哺着、强化着这种权力。
为此,就有必要仔细考察这种权力,研究它的形式、性质,研究它获得的过程及其正当性的来源,即不仅要寻求这种权力合理且必须的社会表达,更要通过研究,勾连出它在现实的学术活动中与学术伦理之间的共生关系,勾连与它与文化、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然后再落实到文法上可识别的规范依据;与此同时,我们还要透视学术活动中所蕴含的伦理意义,关注学人工作的伦理复杂性,洞察学人实际遭遇的伦理困境,进而探求用这种权力统合学人利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如此这样,才能在理论上形成一种逻辑上的结构链,在实践上也才能抓住解决问题的“牛鼻子”,虽不能完全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但却能实现对学术伦理的救赎,为学人及其学术活动提供终极性关怀的支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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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庞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