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蓉 郭丽君
摘要:各国参与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其跨国高等教育发展模式和质量保障模式的不同。马来西亚、中国香港与我国内地都以能力建设为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理念,各地不同的发展模式形成了不同的质量保障模式。从马来西亚和香港地区在跨国(境)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方面所取得的成功经验来看,我国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应更系统地思考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应将监管向审批前后延伸,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建立信息咨询和服务系统,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权益;推动社会认证工作,建立政府、社会、办学机构三方分工负责的质量保障体系。
关键词:跨国高等教育;输入国;质量管控
中图分类号:G6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4)06-0043-0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教育学)“中国跨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研究”,项目编号:CIA120146。
收稿日期:2014-07-07
作者简介:郑海蓉(1975-),女,湖南湘潭人,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管理博士研究生,从事跨国高等教育发展理论研究及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长沙,410016。郭丽君(1975-),女,湖南湘潭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教育政策与比较高等教育研究;长沙,410128。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高等教育蓬勃发展,高等教育的输入和输出日益频繁,质量保障问题也日益突出。各国政府对跨国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也正逐步形成一些通行做法[1]。例如,政府入门审批和专业机构过程认证相结合,教育输入方和教育输出方合作管理跨国教育质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 Scientific and Culture Organization)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还共同推出了《保障跨国界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的指导方针》(Guidelines for Security of Trans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Quality)等等[2]。然而,由于教育输出国与教育输入国双方在参与跨国高等教育过程中的立场和目的差异,跨国高等教育给双方带来的机遇与风险也不尽相同,高等教育输出和输入的双方必然立足各自的政策背景,采取不同的质量保障方式来应对可能的风险,以实现各自的政策目标[3]。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教育输入国[4],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明确我们到底需要输入什么样的高等教育以及如何保障其质量,确保我国参与跨国高等教育的目的和宗旨的实现,使我们真正从跨国高等教育中获益[5]。本文通过对马来西亚和香港地区这两个与我国内地有着相似跨国高等教育发展理念的高等教育输入国(地区)所采取的质量保障模式的分析为我国跨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一、跨国高等教育输入国质量管控的基本型态
(一)教育输入国参与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理念与面临的风险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是高等教育输出国和输入国在以下几个不同但又不相互排斥的驱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推动互相理解的愿望、在知识社会中获得技术移民的需求、通过高等教育创造经济利益的动机、以及通过引进教育加强能力建设的初衷[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还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四种跨国高等教育发展理念,即:增进国际理解、发展人力资源、获取经济利益和加强能力建设。其中,“增进国际理解”是高等教育国际化最基本也最传统的方式。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这种发展理念正逐步被强调竞争的人力资源理念和经济收益理念所取代。其他三种发展理念虽或多或少都包含增进国际理解的目的,但经济动机更为明显。“发展人力资源”和“获取经济利益”主要是高等教育输出国的战略和目标。“加强能力建设”主要是教育输入国的策略,在新兴和发展中国家中较为常见,它把跨国高等教育看作是满足本国院校不能或者不能充分满足的教育需求,以及帮助自身建设优质高等教育体制的一种手段[7]。一般情况下,政府在法律监管的范围内鼓励引进外国的院校、项目及学术人员,开展投资活动,以确保这些活动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相协调。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理念是各种动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国政府在综合各方利益的过程中形成和体现国家宏观价值取向和意志的过程。一国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理念会随其经济、教育、文化、社会及政治的发展而变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呈现出动态性和多维度。不同的发展理念决定了一国参与跨国高等教育时将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政策手段。
《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和贸易:机遇与挑战》一书对世界各国跨国高等教育的政策与实践进行了分析,该书指出:东欧、东亚、北亚等地区的多个国家实施跨国高等教育的战略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都是为了促进本国高等教育的能力建设,并最终加强整个国家的能力建设。书中将“能力建设”划分为三个层面:高等教育能力建设、国家或地区能力建设和个人能力建设[8]。对亚太地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而言,跨国高等教育是他们通过实施教育加强国家能力建设的重要政策工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把中国内地、泰国、马来西亚、韩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发展跨国高等教育的理念和政策目标归类为加强国家或地区能力建设[9]。
对于跨国高等教育输入国而言,在参与跨国教育,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同时,所面临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跨国高等教育对输入国现行的政策框架构成挑战,其后果具有一定威胁性。其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输入国现行的质量保障体系往往没有涵盖跨国高等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对跨国高等教育的质量监控经验不足,其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造成偏差甚至失真[10],不仅导致优质教育资源引进事与愿违,还会使学习者由于所受教育质量低下,而增大沦为“文凭作坊”、“认证作坊”牺牲品的危险;其次,学习者所获取的外国资格越来越需要得到国家的认可给现存体系造成巨大的压力,也给相关个人带来司法和行政管理的问题[11];第三,跨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与国家现行的政策框架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可能会使得教育以外的控制系统进入教育领域并发挥作用,如有的院校开始接受国际标准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的认证[12],还可能使国外的质量保障体系进入国内并占据市场,如: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于2005年对我国上海财经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评估。
(二)教育输入国跨国高等教育管控模式
郑海蓉郭丽君:跨国高等教育输入国质量管控比较分析与启示
曾担任“无边界高等教育观察(Observatory on Borderless Higher Education)”副主任的英国学者弗比克(L.Virbik)和该机构一名研究人员乔基弗塔(L.Jokivirta)对50多个国家跨国教育管控框架进行了分析研究,把跨国高等教育输入国对输入的跨国教育的管控框架分为五种模式:一是无管控模式:东道国对外来教育提供者无任何要求,允许其自由运作。二是自由模式:外来教育提供者仅需满足一些基本要求,如程序简单的注册,就可以开办。三是适度自由模式:教育输入国要求外来教育机构实行强制注册,并要求需取得认证或正式许可才能办学。第四种转型模式又分为两种情况,即从自由到限制的转型模式:教育输入国引入更严格的管控措施,不仅要求强制注册和认证,还以立法的形式对国内外教育机构的合作设立标准等;以及从限制到自由的转型模式:教育输入国在全国或某些地区解除对外来教育机构办学的限制。五是限制模式:教育输入国对于外来教育机构有严格的要求,限制开办或对通过跨国教育所获得的证书几乎不予承认等。在弗比克和乔基弗塔的研究中,我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对于输入的跨国高等教育的管控都属于适度自由模式,而印度和马来西亚则处于从自由到限制的转型模式[13]。我国学者孙曼丽和许明比较了国际上跨国高等教育监管体系,参考弗比克和乔基弗塔的分类,把跨国高等教育输入国对输入的高等教育的管控分为自由放任型,最低控制型、适度控制型、严格控制型和不予承诺型五种[14]。
国内外学者对输入国跨国高等教育管控体系的研究表明,跨国高等教育输入国对跨国教育采取更加严格的管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一般而言,各国倾向于允许外来教育进入[15],但是日益对这些教育活动实施管控。随着跨国教育规模的扩大、跨国教育提供者数量的增加,各国政府为维护本国高等教育的水准,保护本国学生免受劣质教育的危害,都面临压力去建立国家层面的法律管控框架。虽然管控措施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跨国高等教育机构或项目的运作,但能有效提高对输入的跨国教育的认可度和合法化程度,因此有效的管控反而有利于促进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对跨国教育机构来说,采取一种基于发展理念的思路,提供适应当地环境的课程,会为其带来东道国以及来源国双方的认可与资助,使其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而那些对外来教育提供者进行强制认证的国家,一般都是通过扩展本国的外部质量保证机构的作用,而不是新建专门的机构来针对外来教育而达到这一目的。
二、主要高等教育输入国和地区质量管控模式分析
无论是教育输出国还是教育输入国,在参与跨国高等教育实现其特定政策目标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并以此为宗旨,采取不同的发展策略和模式。我们可将各国跨国高等教育发展模式归纳为四种:直接输出模式、内部整合合作模式、以输入带动输出模式、合作式输入模式。其中,直接输出模式为高等教育输出国所采用;内部整合合作模式是欧洲共同体(The European Community)发展的一种跨国高等教育新模式;以输入带动输出模式、合作式输入模式则多为新兴或发展中国家的跨国高等教育发展模式[16]。尽管马来西亚、我国内地、香港地区都以能力建设作为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理念,然而各地选择了不同的跨国高等教育发展模式来实现其理念和政策目标。不同的发展模式必然导致不同的质量管控模式。
(一)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以跨国高等教育输入为主要特色,通过邀请国外优秀大学到马来西亚开办分校或通过与发达国家的大学合作办学,提高本国高等教育能力,以输入带动输出,逐步将自身打造为“区域教育中心” [17],是通过以输入带动输出发展模式实现其能力建设发展理念和政策目标的典范。
20世纪90年代中期,马来西亚政府明确了打造“区域教育中心”的目标,对私立高等教育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政策,通过私立院校与国外大学双联课程的蓬勃发展推动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18]。马来西亚引进外国高等教育的形式多样,如:国外大学的分校、学分转移课程、优先转学课程、双联课程、特许课程等等。除国外大学的分校外,其余跨国高等教育类型均以国外教育机构与马来西亚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方式举办。跨国高等教育被当作私立教育纳入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当中[19]。
为确保以输入带动输出,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最终成为“区域教育中心”的目标的实现,马来西亚由政府主导跨国高等教育的质量管控体系,采用了从自由到限制的转型模式,即:对私立大学采取自由化的政策取向,对引进的教育项目的质量则严格控制。马来西亚政府于1996年通过立法使马来西亚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包括私立大学、国外大学分校等)的建立和运作规范化,促使马来西亚高等教育实现了自由化。1996年的《国家认证委员会法案》(The Bill of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2007年被《马来西亚学术鉴定局法》(Malaysian Qualifications Agency Act)取代)规定成立马来西亚学术鉴定局作为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负责实施马来西亚资格证书框架,对私立教育举办者提供质量标准和指南,确保其办学质量与公立院校的教学质量具有可比性[20],统一了对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质量管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任何国家的高等院校无论是以设立分校还是联合办学的形式到马来西亚开展跨国高等教育,都必须向教育部的学术鉴定局申请办学资格,在获得办学资格后,还必须向学术评定委员会申请认证所授课程,只有各门课程都得到认证,其学历和学位才能得到承认。《国家认证委员会法案》明确了学术评定委员会对跨国高等教育开展三个层次的活动,即对申请办学项目进行评估,并向政府提供是否予以审批的意见;对办学项目是否达到最低标准进行认证,并向政府提供是否准其授予学位的意见;对授予学位的办学项目进行认证,并向政府提供持有其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到公共部门就业是否予以认可的意见。前两个层次的活动是强制性的,但院校可以自愿参与第三个层次的认证活动。[21]
马来西亚通过引进外来课程提高本国高等教育能力进而打造地区教育中心、实现教育出口的做法非常成功,它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经济的方法,不仅满足了国内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还为周边国家的学生提供了广阔的选择机会,实现了由输入国逐步向输出国转变的目标,成为 “区域高等教育中心”。
(二)中国香港
香港多年来一直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对高等教育秉持开放的态度。香港特区政府鼓励本地机构在港开设更多课程;鼓励香港教育机构在香港以外开设更多课程甚至分校;鼓励非本地大学在港设立分校,鼓励非本地大学提供网上及远程学习课程;以及帮助本地学生赴海外就学[22]。这些措施的实施为香港本地高等教育发展创造了良性的竞争氛围,对本地高等教育多元化、香港竞争力的提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从香港特区政府采取的措施来看,香港对外来课程持欢迎和鼓励的态度。
香港将海外教育机构为香港学生提供的高等及专业教育课程称为“非本地课程”,对这些海外课程采取了适度自由的管控模式,直到1997年才正式颁布了现行的《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Non?local Higher Education and Professional Education (Regulation) Ordinance)(以下简称《规管条例》)来规范海外教育机构在港独立办学或合作办学活动,并设计了一个新的注册制度对海外课程提供者进行规范管理。
从总体来看,香港对海外课程外部质量管控主要着眼于教育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将海外教育机构详细资料、获批的课程等信息公开化作为规管的主要手段。《规管条例》旨在提供一个立法框架,其基本出发点是防止不合标准的非本地课程在香港开办,对非本地机构及专业团体在港举办的高等教育课程的水平、广告内容、收费和退款等进行规范管理,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管条例》最突出的特点是将非本地课程划分为豁免课程和注册课程。凡是与政府认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本地大学合作举办的课程必须申请办理课程豁免手续。而由海外大学通过特许办学、海外分校等形式单独提供的课程,必须经过注册申请,获得香港政府的许可后方可在香港授课。《规管条例》对非本地课程的广告宣传及违法处理也有详细规定,任何人通过广告诱使他人报读了未获豁免或未经注册的受规管课程,或者受规管课程及远程学习课程的广告内容虚假或有误导信息,均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四级罚款及监禁2年[23]。《规管条例》是在香港立法局三读通过的法律,有关规定详细具体。特区政府制定该法规的目的是向教育消费者提供来自海外的高等教育的完整信息,以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选择。但是,他们没有要求海外课程必须符合香港本地社会的民族、文化和经济等方面的标准,未对来自海外的高等教育服务设置质量标准和要求,也未提供有关质量的框架或内容,而是将对海外高等教育质量的评判权交给了市场和教育消费者本人。香港特区政府对海外课程采用的适度自由的规管措施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中的透明性原则、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香港对海外课程的管控有如下特点:一是注重通过信息披露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把全香港的非本地大学课程划分为注册课程和豁免课程。三是认证与注册相分离。按照香港法律规定,所有跨境教育都要强制注册。注册之前,教育机构可自愿向当地认证机构即香港学术评审局提出认证申请。注册标准与教育输出方的标准具有可比性,但认证是以香港当地的标准进行;四是法定的注册基于项目,在项目或课程进行了首次注册后,根据香港法律规定,每年还需要进行再注册。此外,同一种非本土课程只可注册一次,从而避免了同一所海外教育机构到处设点开课,其专业或课程被低层次重复引进的状况;五是学历认可与项目注册不相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注册了的项目并不自动就被政府认可。
三、教育输入国或地区跨国(境)高等教育理念与管控模式异同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教育输入国或地区跨国(境)高等教育理念与管控模式异同
尽管马来西亚和中国香港参与跨国(境)高等教育的发展理念基本一致,都希望通过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以加强本国或本地区能力建设,提高教育、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同时谋求成为区域教育中心。但是,由于两地在教育输入的历史起源和动机、办学模式的不同,因此两地对教育输入的外部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必然有所不同。马来西亚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史就是马来西亚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史,它将所有跨国高等教育项目列入到私立院校的管理范畴,以适当限制的方式实施监管保障高等教育输入质量,以确保其“区域教育中心”目标的实现。香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发起地区之一,对海外课程所采取的适度自由的监管措施很好地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教育服务贸易透明性原则的遵循。
尽管两地对输入的教育项目外部质量管控的切入点有所不同,但从两地政府采取的具体管控措施来看,仍能发现一些共同之处:一是两地对于高等教育输入的发展理念和政策目标清晰明确,开放、进取是两地对待跨国高等教育的普遍态度。此外,两地均确立了以输入带动输出,做区域教育中心的目标,因此从跨国高等教育发展之初,两地就高度重视对跨国高等教育质量的管控。二是完善立法。为实现其能力建设的政策目标和发展理念,确保质量,两地政府注重通过立法加强对质量的管控,使管控有法可依。为外来教育项目所制定的有关法律详细完备,具有可操作性。三是严格市场准入。两地根据各自特点,采用强制性的规定防止外国大学分校、海外课程的泛滥。如马来西亚规定,只有得到教育部的邀请,才能设立外国大学的分校;而香港的注册制度也很好地避免了重复引进、连锁店等问题的发生。四是开展持续的过程监管。两地均采用随机审查评价办学机构年度报告的方法促使办学机构严格办学要求,提高办学质量。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情况,两地均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五是加强信息披露。两地均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年度报告、课程内容、认证信息、评估结果等定期在媒体上进行公布,或通过官方网站方便公众查询,加大社会对办学者的广泛监督。
(二)教育输入国(地区)跨国(境)教育的实践和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中外合作办学是跨国高等教育在我国的具体实践。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中国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中外合作办学[23]的发展理念和政策目标逐步清晰。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在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同时,不断完善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和监管,采取了审批、备案、年审、复核、信息发布等外部监管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位、发展理念认识不足,缺乏规范的监管模式和流程,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政策失真、管理滞后等问题,“重审批、轻管理”是一种常态,一定程度上处于一种只批不管、放任自流的状况,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管控措施疲软。采用何种方式加强跨国高等教育的监管,需要考虑:国家的政策目标和发展理念是否鼓励跨国高等教育;跨国高等教育市场的规模和成熟度,规模越大则越需要完备的监管体系,市场越成熟则越可利用市场调节;现存的监管体系是否足够成熟可延伸到跨国高等教育领域;国家拥有的资源情况,资源越多越有利于严格、细致的监管体系的建立。[25]综合考虑以上四个因素,结合我国跨国高等教育发展理念、合作办学及外部质量监管现状及问题,并借鉴马来西亚和香港地区的监管实践和经验,我们可从以下方面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外部质量监管:
第一,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战略和方向,制定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作为全球最大的高等教育输入国,我国在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能力建设的同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政策层面的研究,进行战略性的系统思考,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在源头上减少或消除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布局不合理、专业过于集中、外方合作院校过于集中等不利于有效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问题或瓶颈。
第二,将监管向审批前后延伸,严格市场准入,加强过程监管。
我国目前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审批仅根据申报高校的书面材料对形式要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市场准入的职能难以有效发挥,无法通过审批有效防范低水平重复引进等[26]。对于已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虽然实施年度报告或年审,但各审批机关面对大量的材料,受人员水平、技术方法等的局限,往往无法做到认真细致的核查和及时有效地反馈核查信息,造成年度报告或年审沦为形式上的监督,缺乏实质性的、有效的约束力。
结合我国国情并参考马来西亚和香港两地的做法,可考虑将省级政府的邀请作为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前置程序和要件,没有省级政府的邀请就不能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同时,赋予高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和相应的内部管控中外合作办学的权利,对与我国“985”、“211”高校合作举办的、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审批豁免程序,引导高校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有效控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泛滥的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年度报告或年审结果在网上及时予以公开,以便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监督。对于有公众提出质疑或投诉的,应及时到学校实地调查核实。对于管理混乱、质量低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采取减少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等手段督促学校及时认真整改,以保护学生权益。
第三,加强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数据库的建设[27],建立信息咨询和服务系统,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权益。
借鉴香港的经验,教育管理行政部门应大力加强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加快建立信息综合、分类和披露机制,收集国内高等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详细信息,并向社会各界即时动态地提供完整信息,以便大家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和自身情况做出明智的选择,从而免受“文凭作坊”、“学历工厂”的损害。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应涵盖教育部相关网站、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各办学单位主页三级平台,其信息发布也应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其中教育部通过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教育部学位中心网,公示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负责公示本省(市、自治区)专科层次、高中以及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相关内容;各办学单位网站的主页则对本单位相关内容予以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处理与本省(市、自治区)办学单位相关的质疑和投诉;各办学单位要针对公示中被质疑和投诉的问题提交必要的说明材料,并进行整改。
第四,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社会认证工作,建立政府、社会、办学机构三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
无论是马来西亚还是香港地区,都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分别对输入的项目或课程实行注册及认证。注册,是强制性的,由政府部门负责。认证,由半官方或社会机构负责,其目的是确保输入的项目或课程符合本地标准,为政府部门的注册审批提供参考意见。
借鉴两地的成功经验,政府部门在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考虑到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衔接,不能包揽一切。深化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理顺政府部门的管理职权,推动社会认证工作的发展,国家可通过立法、拨款资助建立或扶持一个或几个独立的、自治的机构[28],让这些机构依据联合国《跨境高等教育质量措施指南》,在加强与国外教育评估机构合作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及战略发展规划,以促进学校建立质量保证机制和自评机制为目的,制定标准和计划,组织和培训同行专家对学校的专业、课程进行外部评估,为政府审批决策提供较为准确和科学的依据,以期形成政府部门集中精力做好宏观管理、办学机构自我质量保证、认证或评估机构实行办学质量监测和社会监督的三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29]。
从中外合作办学概念转变、地位的提升和原则态度的变化过程来看,我国的合作办学已走过试验探索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正步入规范管理阶段,这个阶段是中外合作办学由粗放型向质量型过渡的时期,是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输入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监管问题突出的矛盾集中期[30]。吸收跨国高等教育输入国成功的发展和质量保障经验,对于我们提高政府能力建设,加强质量监管,保障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Dhaya,N. Reconciling Organisational Culture and External Quality Assurance in Higher Education[J]. 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and Policy,2013(2):85-98.
[2]张民选,等.中外合作办学认证体系的构建与运作[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18-26.
[3]Bohning,W,R. The Role and Func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the Field of Migrant Workers[EB/OL].Region.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1999-01-11)[2008-02-27].
http://www.oit.org/public/english/region/asro/mdtmanila/speeches/miworker.htm.
[4]夏人青,张民选.高等教育国际化:从政治影响到服务贸易[J]. 教育发展研究,2004(2):23-27.
[5]汤雨宸,夏忠霞.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困境及其应对——基于宁波的样本分析[J]. 时代经贸,2014(6):274-276.
[6]兰格林,S,V.跨境高等教育——能力建设之路[M]. 江彦桥,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5-27.
[7]顾建新.跨国教育发展理念与策略[M]. 上海:学林出版社,2008:78.
[8]OECD. Internationalisation and Trade in Higher Education?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M]. Paris: OECD Publishing, 2004:163-180.
[9]OECD Secretariat. Key Developments and Policy Rationales in Cross?Border Post Secondary Education( Background paper prepared for OECD/Norway Forum on Trade in Education Services)[EB/OL].Education.OECD.(2003-11-04)[2014-08-29].http://www.oecd.org/education/skills?beyond?school/33730082.pdf2003:18.
[10]江彦桥.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失真及其对策措施[J]. 复旦教育论坛,2005(6): 42-45.
[11]Middlehust,R. Quality Assurance Implication of New Forms of Higher Education( Helsinki,ENQA )[EB/OL].Education.OECD.(sine die)[2003-09-17].http:www.oecd.org/education/skills?beyond?school/33730082.pdf.
[12]熊志祥.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概念辨析[J].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41-47.
[13]Verbik,L.& Jokivirta,L. National Regulatory Frameworks for Trans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J/OL].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2005(41):6-10[2011-01-23].http://www?bc?edu/bc?org/avp/soe/cihe/news/etter/Number41/p6_Verbik_Jokivirta.htm.
[14]孙曼丽,许明.跨国高等教育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J]. 比较教育研究,2008(7):80-84.
[15]Ali,A.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Assurance in Saudi Higher Education[J]. Procedia?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2012(47):2234-2236.
[16]郭丽君.全球化下的跨国高等教育——视点、问题与中国的应对[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4-62.
[17]冯国平.跨国教育的国际比较研究[M].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169-189.
[18]王剑波,薛天祥. 马来西亚、香港、以色列等国家(地区)跨国高等教育比较研究[J].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 103-108.
[19]李毅. 蓬勃发展的马来西亚私立高等教育[J]. 比较教育研究,2003(8):76-80.
[20]郭朝红. 国际视野下的跨境高等教育质量监控[J]. 教育发展研究, 2006(23): 21-23.
[21]UNESCO?APQN Toolkit: Regulating the Quality of Cross?boarder Education[EB/OL].Bangkok:UNESCO?Asia and Pacific Regional Bureau for Education,2007:19-37.[2014-05-02].http://www2.unescobkk.org/elib/publications/087/APQN_Toolkit.pdf.
[22]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专上教育政策纲领[EB/OL].政策目标.香港政府一站通. (2008-04-29) [2014-06-22]. http://sc.edb.gov.hk/gb/www.edb.gov.hk/index.aspx?langno=2&nodeid=1355#objective.
[2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EB/OL].社会公共事务. 法律教育网. (1997-06-30)[2014-10-23]. 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3155/171785.shtml.
[24]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EB/OL]. 政府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上载日期不详)[2013-04-08]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001/200507/10295.html.
[25]杨琼. 跨境高等教育海外分校的监管体制评述——教育输入国的视角[J]. 高等教育发展与评估,2009(3):75-82.
[26]陈丽翠. 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的政策演进与思考[J]. 教育与教学研究,2013(2):93-96.
[27]唐振福. 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研究[J]. 江苏高教,2013(2):28-30.
[28]李亚东,江彦桥. 跨境教育的本土质量保障与认证:上海的探索[J]. 教育发展研究,2006(15): 62-65.
[29]江波. 跨境教育质量保障和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J]. 世界教育信息,2013(4): 19-24.
[30]陈大立. 略论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体系的建立[J]. 政法论坛,2013(2): 167-172.
(责任编辑张 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