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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中外比较及其伦理反思

  • 投稿heal
  • 更新时间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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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果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上海,200433)

[摘要] 通过比较研究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上存在的差异,运用伦理学分析其背后存在的伦理性质根本差异,指出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伦理性质为契约伦理,与其市场经济相符,而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的伦理背景仍是与市场经济不符的身份伦理,因此,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使大学生学术诚信思想的养成,提出了实现我国伦理转型、优化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四大工作机制:教育引导机制、制度保障机制、主体作用机制和监督反馈机制。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大学生;学术诚信;契约伦理;身份伦理;伦理性质;制度标准;变更主体

[中图分类号] G4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4)06?0134?03

学术诚信是大学精神的根本[1],虽然世界各国对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一般是指在学术领域要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针对在大学生中出现的种种不诚信问题,各国都采取措施,加强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的高等教育较发达,在大学生学术诚信系统建设上起步较早,经验更丰富。本文拟通过比较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方面的差异,探索其背后深刻的伦理根源,最终设计出优化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转型机制,希冀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优良学风。

一、中外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比较分析

(一)教育方式的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在教育方式上,一方面开设通识教育课程,通过案例、情景模拟等方式引导和启发大学生思考学术诚信的意义。例如,美国哈佛大学通过开设通识教育课程,让学生进行哲学思辨、小组讨论和自我分析,探索真理;另一方面,通过营造校园学术诚信氛围、引导大学生参与学术诚信实践等方式,使大学生亲自感受和体验学术诚信的重要性。如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通过公开讨论、主题活动、合作项目等来提高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培养诚信的学术文化氛围。而美国的大学通过学术荣誉制度的实施,让学生参与学术诚信规则的制定、调查与裁判等实践活动,使其真正体验与感受学术不诚信可能遭受的惩罚和带来的危害,从而树立学术诚信的意识。

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教育以单向灌输为主,通过“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等课程,把学生的自觉养成作为培育学术诚信的主要手段。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尽管教育和自我反省是必须的,但纯粹依靠灌输教育和自我修炼的成效值得探讨。

(二)制度标准的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历史演进,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其中既有详细的学术规范明确责任,也有较完整的申诉惩罚措施,使大学生能明确学术诚信的标准和界限。例如,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美国的学术荣誉制度等都对大学生学术不诚信行为的定义和惩罚措施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的《芝加哥手册》和现代语言学会出版的MLA 手册,明确了学术诚信的样式和标准,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大学生的学术诚信建设和学术创新。

我国虽然从新世纪初开始出台有关学术道德建设的一系列专门文件,但在学术不端行为方面规定的惩罚措施较多,缺乏具体的学术规范以明确责任。例如,2004 年施行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尽管对科研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显得过于笼统。如它提出“要合理使用引文”,但什么是“合理”,也未详加说明。而且,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适合大学生的统一的学术研究规范,既不利于大学生开展学术研究,还可能导致大学生产生无意识的学术不诚信行为。

(三)政策变更主体的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的高校许多是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因此,高校拥有较大的行政与学术自由权,在学术诚信建设上也较自主,能根据需要灵活调整学术诚信政策,建立良好的学术诚信氛围。例如,根据美国宪法,教育的权限归各州,联邦政府无直接管理教育的权利,高校享有与州政府相对分离的行政自由权和学术自由权[2],这样就为美国高校产生种类繁多的诚信规章制度提供了较好的环境,推动了其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进步与发展。

我国的高校大部分是政府投资办学,因此,高校的行政和办学自主权较小,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高校各项政策制定的主体。但是,这个主体是根据自身需要参与包括学术诚信制度在内的政策变更,作为一个间接参与者,它的反映和灵活性会较慢,不利于培育大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

(四)大学生参与度的差异

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是学术诚信建设的主动参与者,他们大部分对学术诚信建设过程全程参与、努力实践,有利于学术诚信思想的形成。例如美国的学术荣誉制度会让大学生参与学术诚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对待不端学术行为的调查、审判也由大学生自己进行。通过这种主动融入与参与,美国大学生体验了学术诚信的重要性,有助于学术诚信思想的培养。

在我国,大学生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对象,在学术诚信建设过程中,也只是被动的参与者。例如,2011 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虽然指出了高校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性,但大学生只是受教育的对象,没有发现大学生能参与这个制度制定和修改的字句。可见,我国大学生参与学术诚信建设缺少实践,由于认识来源于实践,这并不利于大学生学术诚信观念的形成。

综上,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术诚信建设更有利于培育大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因此,我们必须探究原因,减小差距。

二、中外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差异的伦理探源

上述差异的存在,归根到底是学术诚信终究为一个伦理问题,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伦理性质有着质的不同:西方国家是契约伦理,而我国则是身份伦理。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一论断也曾受到马克思经典作家的充分肯定[3]。可见,西方国家的契约伦理比之我国的身份伦理,代表了社会的进步。

(一)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伦理性质:契约伦理

契约伦理,一般是指人们在订立、执行和销毁合约过程中所遵循的伦理准则。它的基本特征,主要是通过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主张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而社会利益则理解为个人不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4](117)。

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本质,明显地体现了现代社会契约伦理的基本特征:首先,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生自认同时也被认可是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独立个体。毕竟,西方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宗教的普及使得自由平等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个体都不例外,其认为个人基本权利应予以保护。因此,在学术诚信建设包括学术诚信教育、学术诚信氛围的营造、学术诚信制度的订立、执行与监督等整个过程中,大学生都可以主动、自由和平等地参与;其次,大学生维护学术诚信的主要方式是制度。既然大学生是平等自由的独立个体,结合前面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生主要是通过制定、执行和监督各项学术诚信制度和标准来提倡学术诚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侵害他人学术研究成果的。例如,美国高校的学术荣誉制度,一方面保证他人不侵害个人的研究成果,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约束个人不要去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尊重他人的研究成就和心血。这样,契约双方的研究成果都得以维护,学术诚信理念能真正贯彻并逐步深入人心。

可见,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伦理性质是契约伦理。由于伦理道德由经济基础决定,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契约伦理就成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现代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其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伦理本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二)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伦理性质:身份伦理

一般来说,德性依赖于血缘宗法等身份条件的伦理称为身份伦理。它的本质特征是,个人依赖于身份的责任和义务,强调服从共同体权威的自我牺牲[4](114)。

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本质,体现出身份伦理的基本特征:首先,大学生不是自由独立的个体,而只是受教育、被管制的对象。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了解到大学生在一系列学术诚信制度上,要求通过接受教育和学术道德自律,培养学术诚信意识。在此中间,大学生一直是被动的,没有主动融入学术诚信建设的实践;其次,我国缺少一套较为详尽具体的大学生学术规范,可能增加了其无意识学术不端行为的风险;最后,尽管我国新世纪后也出台了一系列大学生学术诚信的政策制度,似乎有向契约伦理转型的迹象,但是,制度背后蕴含的契约文化思想却不是一朝一夕能形成的;同时,政策制度的主要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是政府与教育主管部门,大学生作为学术诚信思想的养成者却仍被排斥在制度制定、执行和修订之外,因此,这些学术诚信政策和制度能否真正在大学生中贯彻与执行,并取得实效,值得制定者深思。

可见,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性质仍是身份伦理,而研究认为,契约伦理优于身份伦理,那么,综上所述,西方发达国家在大学生学术诚信系统建设上比我国更成熟、更进步,是必然的。因此,为缩小差距、追求进步,我国确立了在新世纪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宏伟目标,相应地,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也应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契约伦理为导向,做出变革,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个社会伦理转型的需要。

三、优化我国大学生学生诚信建设的转型机制

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伦理道德的性质。要使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伦理性质根本转变,首先,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整个社会伦理的转型,为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转型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在此过程中,作为高等教育工作者,还需要主动完善各项机制,优化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

(一)教育引导机制

前面的分析认为,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的教育方式主要为灌输式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必须调整教育方式,营造学术诚信氛围,改灌输为引导,提高教育实效。首先,在思政课中采用案例教学、讨论教学和情景模拟等教学方式,启发大学生对学术诚信问题的思考,增强学术诚信的意识;其次,在专业课程教学中,通过专业教师对学术论文规范的讲解,使大学生了解和掌握学术研究规范,增进学术诚信意识;再次,加强对大学新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借鉴西方经验,在大学生刚入学时,在入学手册上对学术不诚信的定义、表现、惩罚措施、申辩程序等进行详细说明,并举例示范,让大学生印象深刻;最后,营造校园学术诚信氛围,使学术诚信意识贯彻在大学生日常生活中。例如,在新生入学、期末考试等关键时点前签订诚信承诺书,设立“学术诚信周”开展学术诚信教育活动。

(二)制度保障机制

契约伦理的表现形态是制度,所谓制度,是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它能强制地保障组织或团体的成员执行既定政策,确保目标的实现。由此,在优化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和标准。一方面,可以建立学术荣誉制度,让大学生通过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裁定等程序性的实践过程,牢记学术诚信的规章制度,在体验和感悟中巩固和加强学术诚信意识;另一方面,我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建设不仅需要惩罚性的规章与办法,更需要有明确具体责任的学术标准,因此,我国需要出台至少一部适合大学生的学术规范标准,并宣传推广给大学生,使其了解和掌握哪些规范是符合学术诚信标准的,哪些是不可为的学术不诚信行为,避免误入学术不规范、不诚信的盲区。

(三)主体作用机制

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主体主要是大学生,换句话说,大学生形成学术诚信意识,就是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终极目标。由此,需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通过大学生亲身实践,了解各项学术规范,提高对学术诚信的认识与思考,最终养成学术诚信意识。这中间,学术荣誉制度是充分发挥大学生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也被美国大学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的,值得借鉴和推行;同时,高校也是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主体之一。之前的研究证明,我国高校学术诚信政策和制度制定的主体是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但其反应性和灵活度较差,因此,为使政策制定更及时、更贴近大学生实际,政府与教育部门需下放一定权力,让各高校拥有更大的行政自主权,使高校根据需要灵活地调整大学生学术诚信政策和制度,提高执行效率。

(四)监督反馈机制

大学生形成学术诚信意识非一朝一夕,因此,学术诚信建设也并非一蹴而就的。在此过程中,还要充分发挥监督反馈机制的重要作用。监督反馈机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人的监督反馈。其中包括实行学术荣誉制度,促进大学生之间相互监督,促进学术诚信意识的养成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教师对大学生的监督作用。教师直接给大学生授课,也是学术研究者,因此在指导大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制度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同时,教师对相关学术领域有较深的了解,因此,更容易发现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二是对学术诚信教育和制度进行监督反馈。大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和诚信教育行为是在一定条件下制定并实施的,但随着时间和条件的变化,原来的制度和行为可能不适应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建议定期对大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和教育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反馈给政策和制度制定部门,做出及时调整,使新的教育方式、行为和制度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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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杨卫.学术诚信是大学精神的根本[N].光明日报,2012-04-23(16).

[2] 李志峰,欧阳凌紫.中美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比较[J].湖北社会科学,2013(7):172-175.

[3] 陈国富,卿志琼.从身份到契约:中国制度变迁的特征透视[J].人文杂志,2000(3):19-22.

[4] 徐大建,单许昌.伦理转型:从身份伦理到契约伦理[J].哲学研究,2013(4):112-119.

[编辑:汪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