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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伦理规范建设:设定“应然”与昭明依据

  • 投稿丁丁
  • 更新时间201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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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在教育的伦理特性受到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挑战的今天,强调“以善律教”是办好公共教育的重要基础。只有教育伦理规范体系自身是合理的,且其设定的内在基础为广大教育者所理解和自觉认同,教育伦理所追求的教育善才是可能和可行的。教育伦理规范的合理性含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方面;其内在依据在于教育伦理之应然是现实社会的一种价值表达和价值期待,是教育主体间人伦关系和谐的本质要求,是丰富的教育经验积淀而成的教育实践理性。

  【关 键 词】教育伦理/规范建设/教育善

  【作者简介】糜海波,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系讲师,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 210046)

  中图分类号:G40-0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9)01-0061-05

  在教育的伦理特性受到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挑战的今天,教育重视自身的道德规范建设是现实的客观要求,强调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思想导向,进而“以善律教”是办好公共教育的重要基础。作为一门从伦理道德的视角对教育活动进行价值分析和行为导向的交叉学科,教育伦理学既要研究当代教育伦理的价值指向,为教育和教育者提出正确的价值理念,也要探讨教育伦理的规范建设,为教育者提供好的行为准则,并充分发挥教育伦理规范的功能,使教育伦理规范内蕴的价值得以实现。而研究者确立的教育伦理规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程度如何,直接关乎这一规范被教育者信守的程度。只有教育伦理规范体系自身是合理的,且其设定的内在基础为广大教育者所理解和自觉认同,教育伦理规范建设才能取得实效,教育伦理所追求的教育善才是可能和可行的。教育行为主体是教育伦理之应然转化为实然的载体,因之现代意义上的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必须关注教育伦理之应然的设定及其如何能够向教育者德行转化的问题。

  一、现代教育伦理规范建设的双重使命

  道德的本质是规范性和主体性的统一,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必须根据社会要求为教育者设定教育行为之应然,充分发挥教育伦理规范的调节与激励功能。而要使教育伦理形而上的价值预设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还必须向教育者昭明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因此,设定“应然”与昭明依据是现代教育伦理规范建设的双重使命。

  1.设定教育伦理之应然

  教育伦理学作为一门求索教育善的科学,其价值的实现集中体现为社会所设定的教育伦理规范为广大教育者自觉地信守。教育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创造活动,“只有当价值表现为一种规范要求时,它才能真正被看作是价值的实现”[1],否则就难以体现其作为教育实践精神的内在特质。教育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具体体现为教育伦理价值、教育伦理规范和教育伦理秩序三个层面。在这三个层面中,教育伦理规范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一方面,教育伦理价值以教育伦理规范为载体,没有教育伦理规范,教育伦理价值就无所附丽;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教育伦理秩序的形成,正是广大教育者自觉遵行教育伦理规范的必然结果。失去教育伦理规范,教育者的行为就没有准则,良好的教育伦理秩序也就无从谈起。这表明,教育伦理价值的实现及教育伦理秩序的形成,必须以教育伦理规范为依托,并达到内在的统一。

  教育伦理规范在教育伦理生活中的特殊要义,决定了在整个教育伦理的研究和实践中,教育伦理规范的设定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设定教育伦理之应然,不仅是教育伦理规范建设的开端,而且是引导教育者趋向教育善的第一步。

  2.昭明教育伦理之应然的依据

  进行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就是要设定教育者行为之应当。这种行为之应当体现了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是社会对教育者的行为导向和伦理规范。但这种价值应然要转化为新的实然,除了客观的制约影响因素外,教育者是否对这种“应然”产生心理认同和情感共鸣,是其能否被教育者自觉选择、自愿遵行的先决条件。

  这就要求在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中,不仅要引导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应该如何,而且应进一步告诉他们为什么应该如何。即不仅设定教育行为之应当,而且要向教育者昭示这种应然之内在依据,为教育伦理规范由应然向实然的转换创造条件。教育伦理的实践表明,只有当教育者对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正确的把握,他们的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趋于教育善的境界。因为人是具有自由理性和主体精神的高级动物,“他们即使在为生命而斗争的时候,也是在他们知道为什么的时候才斗争得最卖力气”[2]。如果说在人类理性认识能力处于尚不发达时期,社会的伦理秩序依靠麻醉性的宗教神谕等外在强制尚可维持的话,那么在人类理性认识能力得到极大提高的现代社会,没有人们对社会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认同,是很难使他们有效内化并自觉奉行的。因此,教育伦理学不仅要为教育者设定行为之矩,而且应关注其内在的合理性研究,即要向教育者阐明所设定的教育行为之应当的科学依据,并探寻教育者接受这种内在依据的机制。这是实现教育伦理之应然向实然转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教育伦理研究和探索由传统转向现代的重要标志。

  二、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合理性要件

  教育伦理规范作为社会所设定的教育者行为之“应然”,必须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方能体现自身的价值意义,而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本身是否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决定了它有无存在的根据。这种合理性的程度如何,直接关乎其为教育者所信守的程度。教育伦理规范的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个方面。

  1.教育伦理规范的形式合理性

  教育伦理规范的形式合理性是指其在形式上要准确表述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实质。这种表达不仅要自身没有任何矛盾,而且应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和明确的针对性。

  首先,教育伦理规范必须植根我国的教育道德国情。确立教育伦理规范旨在引导教育者超越教育道德之实然,而趋于更高的德性境界。因之,对教育者教育道德实然之把握,即对我国现实的教育道德国情的研究,应该成为确立教育伦理规范的立足点。一定的教育伦理规范总是植根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关系和政治经济制度及其特定的教育道德国情。前者对于教育伦理规范具有本体论的决定意义,后者则是教育伦理规范生长的“第二土壤”。所以,必须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教育者的价值观念、德性状况和行为方式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并根据时代特点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来建构相应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这样所确立的教育伦理规范才可能有效实现其对教育者行为的道德调控。

  其次,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整体上必须是和谐一致的。一种伦理规范体系不仅应该是完整的,而且必须是和谐的。教育伦理规范要完成自身的使命,其内部的各个要素之间应该是和谐一致的。否则,它将因本身自相矛盾而使教育者的行为无所适从。马克思在谈及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和谐性时说:“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3]当代著名自然法学家富勒在谈及对法律的道德评价时,也将不矛盾作为法律必备的八个因素之一。[4]同理,教育伦理规范体系作为昭示教育者的思想和行为应该如何的行为准则,其本身也必须保持和谐统一,避免因自相矛盾使教育者在道德选择时无所适从。

  再次,教育伦理规范必须契合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教育伦理规范作为教育伦理价值的载体,实质上是实现社会对教育者价值期待的手段和工具。然而事实上,教育伦理规范并非就一定能够确切地反映社会的价值期待,因为教育伦理规范的制定者并非一定能够准确地把握并表达这种价值期待。一旦制定者对社会的价值期待理解失真,所设定的教育伦理规范就可能与社会价值期待相背离。如果一种教育伦理规范与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不相符合,它就无权表达对教育者的行为要求,就不具备最起码的形式上的合理性。因此,必须逻辑地提出教育伦理规范应该符合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这一形式上的要求。

  2.教育伦理规范的实质合理性

  所谓实质合理性,主要是指教育伦理规范内容的合道德性。它所规定的道德要求应该合乎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符合人的发展规律和社会的发展规律,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其一,教育伦理之应然必须合乎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教育伦理是基于教育实践基础上对教育规律的充分把握后提出的科学思想规则。教育伦理规范只有符合教育规律才能应用于教育过程,并发挥其价值功效,教育伦理的产生应是教育规律的要求在精神追求上的积极反映。教育规律表现在教育与社会发展及其与人的发展的内在联系之中。教育伦理规范合乎教育发展规律也就体现为它既合乎人的发展规律,又合乎社会的发展规律。如以民主平等为内核的教育民主化进程,其合理性就在于它不仅是人的本性发展要求而且是教育规律运行的本质使然。因此,作为教育伦理实体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是“从事物的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规定”。[5]

  其二,教育伦理之应然必须符合人的发展规律。教育和伦理的目的都是指向于人的,教育伦理规范中蕴含的公理及道德精神使其能够成为教育行动的理性法则。教育要推动人的发展,必须以符合人的发展规律为前提。教育伦理自身只有符合人的发展规律,才能发挥其对教育这个伦理共同体的应有功效。人的发展不仅是身心和谐发展的统一,而且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今天对教育对象和谐发展的要求呼唤着对教育的尊重、关怀、理解、信任和希望等教育德性的弘扬。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言:“没有和谐的教育,就没有和谐发展。”[6]由此教育伦理规范旨在致力于建塑一个和谐的教育主体、教育内容和教育手段。而教育爱、教育公正、教育良心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这种教育道德是符合以一切人的一切发展为目的的人的发展规律的。

  其三,教育伦理之应然必须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判断一切事物善恶的客观标准在于它对当时社会的发展是起促进还是阻碍作用,即是否具有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教育伦理作为教育的本质属性之一,它之所以离不开社会发展规律,是因为教育的基本属性是教育的社会性。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按照社会的要求培养人,使个体社会化,为个体生存和发展获得内外的自由。尽管教育具有能动性,但教育的发展无论如何也不能超越它所处的特定历史条件。教育的社会性决定了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必须合乎社会的发展规律,与一定社会的普适道德相吻合,并体现其前导性,如此才具有存在的必然逻辑根据。因为“只有对社会发展的规律必然性达到自觉时,才能发现应当的关系,也才能产生应当的意识”[7]。教育伦理规范只有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成为推动教育及其生产力发展的精神动力,才能正确引导人们的行为,为教育发展指明合乎正义和公理的方向和路径。

  其四,教育伦理之应然必须实践善的理念。教育伦理规范作为教育善的价值规定及其规则体系,是以教人为善为存在基础的,其本身就是善的一种实践形态。这意味着“教育追求人性的善,教育培育人性的善,教育更以人性的善为基本前提”[8]。而这种善必定是植根于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并为客观的生活现实服务的。它表现在:一切教育理念都应立足于使全体公民享有公平而优质的教育;一切教育法典都应在形式和实质上保障教育中人的正当权益的实现;一切外在的关乎教育的行为表现在目的和方式上都应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合乎人类基本的道义精神;一切关涉人们教育的行为者都应从道义和良心上切实担负起道德责任。教育伦理规范所蕴含的善的理念和精神,不仅应潜存于人们的意识之中,而且要植根于社会现实生活之中,使其通过人们的行为习得转化为现实的活的善。

  总之,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就是为教育者提供合理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准则,使他们“有法可依”。社会所确立的教育伦理规范必须具备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这两个基本要件,如此才能确保教育者从事的教育活动成为求善的活动。而为了使教育者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契合所设定的“应然”,还必须向其科学地阐明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

  三、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

  如果说探讨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是为了保证社会所设定的教育伦理规范保持目的性和手段性的一致,那么,进一步揭示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则是为了使教育者真正理解其之所以成为他们行为准则的客观必然性和“合法性”。教育伦理之应然作为社会的一种特殊现象,必然有其生长的社会存在基础;作为一种调节人际关系的特殊规范,必然以特定的教育道德关系为基础;作为人们教育活动的实践理性,必然以丰富的教育道德经验的积淀为基础。因此,我们可以从学理、现实和历史三个维度来阐明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

  1.教育伦理之应然是现实社会的一种价值表达和价值期待

  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教育伦理规范即教育者行为之应当在形式上表现为社会对教育者行为的伦理规定和道德要求,而实质上这种教育道德具有善恶评价的属性,它是一种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是作为价值主体的社会对教育者的一种价值期待。作为人类文明传承、文化传播及精神培育的活动,教育实质上是教育者引导被教育者进行某种价值追求的活动。为了使这种活动达到理想的效果,社会不仅规定了被教育者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而且对教育者的行为提出了价值导向和伦理规约。内蕴社会价值期待的教育伦理之应然,在形而上层面是一种理想追求,在形而下层面则是通过教育伦理规范这一载体来表达的。教育伦理规范作为教育者行为之应当,即教育者行为的“指挥棒”和“调节器”,引导着教育者不断趋向社会所设定的价值目标体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规范本身是社会存在的产物,是一定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在人们的道德意识中的反映和概括。即道德规范是一种客观的社会道德要求。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所表现出来的利益需求或者说价值追求,也通过道德的方式来表达。道德的基础在于利益或价值。这意味着教育伦理规范作为教育伦理的应然形态,实际上是社会道德在教育领域的特殊表现,它同样内蕴了社会的价值追求。社会通过教育伦理之应然来表达自己的价值主张,并非任意所为,而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总是渗透着特定时代的价值精神。“道德的内容、特征、发展和演变都是受经济关系制约的,具有人类精神的一般特征。”[9]教育伦理规范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的价值系统,它表达了在一个社会集团中得到普遍认可的价值。教育伦理之应然借助于教育伦理规范为合理的教育行为提供了一个客观的参考系。借助于这一规范,教育活动的潜在意义就能够被把握并通过教育者的行为显示出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人的价值实现是通过建立和遵守社会规范来完成的,而个人的价值是否得以实现,要取决于其实现方式是否符合社会价值的规范要求。因此,作为教育者行为之应当,教育伦理之应然明确表达了社会的价值期待。

  2.教育伦理之应然是教育主体间人伦关系和谐的本质要求

  教育伦理之应然作为昭示教育者在教育劳动中应当如何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亦是调节教育伦理关系、发展个人品质的重要基础。应当首先是一种关系,是一种人们自觉意识到的关系,应当在现实生活中就表现为关系、意识和秩序,即按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模式去生活和行动。教育伦理规范本质上是为了维持教育活动中的道德关系的客观需要,是保证正常教育秩序的外在要求。教育共同体首先是一个伦理实体,它既是教育人伦关系、人伦秩序的实体化,又是教育伦理精神的本体。教育作为人类道德的事业,更注重伦理教化,对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身份、角色、权利的定位和规定,使教育人伦关系明确化,凸显了教育事业的神圣职责。

  教育育人的本质对教育者提出了高于一般社会道德的要求,它体现了教育是道义的事业、求真的活动及公平的砝码。没有对教育行为的伦理限定,教育中的特殊人伦关系将遭到破坏,教育就有可能背离社会的价值期待。把“教育关系理解为伦理关系,有助于深化对教育本质的认识”[10]。教育人伦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教育者是伦理行为的主体,受教育者是道德价值的主体,教育者必须以人格影响人格,因为“教育是有意识的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11]。教育的人文本性,教育活动的精神性以及教育伦理关系的神圣性,决定了教育者行为的伦理特质。所以,教育伦理之应然追求的是对一定教育活动关系和人们教育行为的一种优化的道德要求和生命关照,它包涵着对一定教育实践活动过度世俗性和不当功利性的规劝和超越,它揭示的不是一种“实然”,而是一种“应然”。

  3.教育伦理之应然是丰富的教育经验积淀而成的教育实践理性

  教育伦理的产生及其存在的依据并非人们的主观臆断,而是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积累的道德经验,是历史选择的必然产物。当人们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形成了现实的教育关系,并且产生种种矛盾和冲突时,为了使教育活动不受影响,能够有目的、有序、高效地进行,这就产生了约束彼此行为的伦理规范。这些规则通过教育实践的不断提炼,不断剔除由于社会价值观的变迁而失效的教育伦理观念,将与现代教育生活相适应的新型教育伦理规范认可、固定下来。它能为教育者面对人生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提供采取行动的道德知识,明确教育行为善与恶的界限,并促进主体实践智慧的生成。从此意义上说,教育伦理之应然是经过历史实践检验的、为教育活动的自由开展所必需的道德真理,它既是道德主体进行教育行为选择的一种价值意识,更是主体自觉把握教育活动方向、领悟人类教育存在真谛的一种实践理性。

  从教育历史的演进来看,人类历史的现实已充分表明,教育是一个充满伦理矛盾的世界,教育者的行为也有高尚和卑劣之分。教育善恶矛盾的存在及其斗争,要求传递文明的使者——教育者成为文明的楷模,道德的典范,这是人类社会对教育及教育者提出的道德要求,是教育实践在道德上的应然状态。我国古代称颂教师为“先生”、“贤士”和“君子”,把教育的功能定位于“教人伦”、“明人伦”,在西方历史上,教师被称为“唤醒者”,即通过对人性的唤醒来解决社会的道德危机,这些都为教育伦理之应然成为教育者行为必须恪守的文化路标提供了历史学和人类学的依据。

  总之,教育伦理的规范建设不仅要为教育者设定科学合理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并且应该向教育者阐明和昭示这种教育行为之应当的内在必然性,使其成为他们自觉自愿的价值选择和精神追求。如此,教育伦理规范所蕴涵的价值精神才能转化为教育者的教育善行,教育作为“人类一项杰出的道德事业”的伦理本性也才有了安身立命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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