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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布等

  • 投稿游子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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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本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布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条例》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就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条例》规定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

《博物馆条例》公布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9号国务院令,公布《博物馆条例》,自3月20日起施行。《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明确了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对相关设立、变更、终止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加强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针对藏品的取得、安全保护、使用管理等分别作出规定;对于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藏品,还与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条例》为提升博物馆的社会服务水平,在保证开放时间、鼓励免费开放、规范陈列展览主题和内容等方面作出要求;同时,为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教育、研究作用,规定博物馆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接受能力组织讲解,寒暑假期间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理论及应用研究,为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条例》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条例》指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此外,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对于民众关心的个人隐私泄露问题,《条例》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自3月1日起,将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九不准”。《规定》要求,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严格把关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不良信息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要实行全网实名制,只是在后台实名的基础上加强前台的管理。根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一旦有纠纷发生,管理者可以根据昵称查询到网络背后隐藏的发言者,实现“言责自负”。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发布执行

近日,公安部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环保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执行。《规定》明确,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不得为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网站接入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规定》强调,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物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物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

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保障,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保障用地需求。《意见》提出,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 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标准》还对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

《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修订施行

中国民航局新修订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于3月1日正式施行,残疾人乘坐飞机将享受到更为便捷贴心的服务。新修订的《办法》放宽了残疾人乘坐飞机的标准,只对没有人陪伴并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数进行限制;减少了残疾人通知承运人提供特殊服务的时间限制,减少了残疾人到达机场时间限制;在机场航站楼的主要入口设置综合服务柜台,为残疾人提供相关协助服务;在机场为残疾人设置独立、私密的安全检查空间;为残疾人免费提供移动辅助设备服务,安排其优先登机和错峰离机;为残疾人到港提供行李提取、引导等必要的协助和服务;强化了员工接受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培训的要求,增加了对残疾人航空运输数据的统计工作。

《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印发

经主席批准,中央军委日前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决定》对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主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重要论述、加强军队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全军用强军目标引领军事法治建设,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决定》强调,要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健全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军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要加大军事法规制度执行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成为铁律。要健全完善军队法治工作体制,强化军队法治工作专门机构职能作用。要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深入开展法治教育训练,领导干部要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广大官兵要把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要充分发挥法治引领、推动和规范作用,坚持重大改革依法决策,坚持改革与立法衔接协调,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要贯彻从严治党要求,运用法治手段纠风肃纪,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实现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解放军对干部选拔任用作出明确规定

经主席批准,中央军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选人用人工作监督的意见》《军队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总政治部印发《关于严格落实军队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军队后备干部工作规定(试行)》《作战部队指挥军官任职资格规定(试行)》,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认真抓好制度贯彻落实,严格按原则按政策按规矩按程序选用干部,为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制定颁发干部选拔任用五项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习主席重要指示和军委决策部署,更好地弘扬古田会议奠基的党指挥枪、党管干部、组织选人的优良传统,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军、从严治官的政治要求,以改革和整风精神研究解决干部选拔任用的重大现实问题,努力建设能够担当强军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五项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力求把强军目标要求和军队好干部标准转化为制度安排,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真正立起来、落下去。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管理的五项制度规定,充分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注重吸纳近些年实践探索的新鲜经验,着眼解决部队反映的突出矛盾问题,重点对构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体系提出思路举措,对领导干部秘书选拔配备和教育管理监督等作出明确规范,对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任职回避作出具体规定,对后备干部遴选条件、数量结构、选拔培养和动态管理等加以调整完善,对作战部队指挥军官任职年限、任职经历、专业资质、任职培训等作出明确规定,为适应强军兴军要求正确选人用人提供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