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元代科举制度中的民族不平等现象一直受人诟病,很多学者认为其不平等现象是民族歧视的直接表现。作者通过对史料分析得出:元代科举制度中的不平等现象不应论作歧视,而是元代在科举制度中的民族倾斜政策的体现,其旨在鼓励蒙古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学习汉族儒家文化,并积极参加科举。这一政策加强了元代民族融合,促进了汉族儒家文化在偏远边疆地区的传播。
关键词: 元代科举 民族歧视 民族倾斜 四等人 民族融合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独特的一个朝代,蒙元①前五位大汗(成吉思、窝阔台、贵由、蒙哥和忽必烈)不懈地东征西讨,“创建了历史上幅员最为广大的陆上帝国”②,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多民族杂居的局面,各民族的融合程度空前。随着元世祖忽必烈将以草原为中心的大蒙古国转化为以汉地为中心的王朝以后,科举——这种汉地传统的选官制度——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并在忽必烈死后的1314年③正式实施。
然而,元代科举在元代选官方面并没有发挥最重要的作用,也不是元代选官的主要制度④。甚至有人有抵触情绪,“元代南方学子因科举考试充满民族歧视色彩,大多不愿参加”⑤。那么究竟元代科举中是否有民族歧视及其原因,笔者试着对其进行探索和讨论,敬请方家指正。
一、“四等人”制度
在这之前,作为背景首先要介绍的是元代的“四等人”制度,这个制度是元代科举制中一切不平等的基础。元代“四等人”是指: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其中以蒙古人为尊,南人社会地位最低。“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人,高丽也属于这一等。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⑥。
“四等人”制度的歧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官职授予方面,元代各级统治机构中蒙古贵族都享有特权。“规定从中央到各级官署的正职都不能由汉人或南人充任。行省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皆置蒙古或色目人担任的达鲁花赤为首席长官,并规定汉人充任总管和回回人充任的同知都要听命于达鲁花赤”⑦。其次,军事上“‘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是实行于蒙元初期的一种军事制度,该制度限制包括汉、契丹、女真等族在内的‘汉人’族群不得统领蒙古军;在不同族群的军队联合作战时,‘汉人’亦不得担任主将”⑧。同时,蒙古统治者对兵器和马匹的管理也尤为严格,汉人和南人不得持有兵器;蒙古人和色目人可以拥有马匹,汉人和南人必须上交所有马匹,而马匹的上交也影响了汉人与南人的经济生活⑨。最后,法律上民族歧视尤为严重。四类人犯法后由不同的机构处理:蒙古人和色目人犯法归由“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和南人则由刑部审理,且在量刑上也有严重的不公平。元律规定“蒙古人员殴打汉儿,不得还报”⑩。诸如此类的律令在元代还有很多,虽然从现存的元代法律文献中没有明确的对四等人的定义,但元代实行判例法制度,而“四等人”的区别待遇经常出现在元代的法律文书中{11}。有学者认为元代科举制度中的不公平是元代基于“四等人”制度歧视汉人和南人的例证。笔者则认为元代科举制度中确实有歧视色彩,但总的来说,元代科举制度中的差别待遇是一种对少数民族劝学的政策倾斜,不应完全视为歧视,笔者将在下文详述。
从严格意义上讲,四等人制度不是按照民族划分的,而是按照该等级族群所处地域被蒙古征服的先后顺序划分的。蒙古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就已经完成对西域地区的征服,当时西域地区民族繁杂,“所谓色目指各色各目的意思。包括畏兀儿、康兀、康里、钦察、阿速等各部族。这些部族有的信仰伊斯兰教,有的信仰天主教,宗教信仰各有差别”{12}。由于色目人被征服时间较早,且有很多参加了蒙古帝国之后的征战,并有很多立下了卓越的战功,所以深受蒙古人信任,故而位于第二等人。公元1234年,成吉思汗的三子,也就是太宗窝阔台攻灭了由女真族建立的金朝,完成了对中国北方的征服。直到1279年,南宋才由元朝第五位皇帝——元世祖忽必烈——攻灭。所以,元朝将早于南宋45年归顺蒙古的中国北方人民定为汉人,而南宋遗民大部分被划分到了等级最低的南人里。之所以说大部分,是因为四川地区的南宋遗民被划为第三等人。有学者认为,在灭宋之前四川大部分地区已经被元军攻陷,因为蒙古对四川的攻略从蒙元的第四位皇帝——宪宗蒙哥——就开始了{13}。但也有学者认为,四川军民做了拼死抵抗,直到南宋灭国才被征服,蒙古统治者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通过抬高四川人民的等级形成对南人的一个包围,从而形成震慑{14}。
无论如何,四等人制度是元代的一个将人划分等级的基本国策,是带有不平等和歧视色彩的。蒙古统治者这样来划分人的等级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征服了人口远超于自己的国家,如何治理(至少在蒙古帝国建立初期,蒙古统治阶级没有想治理很多“边疆地区”,而只是将它们当做掘取财富和资源的被掠夺地。)才能最大保障蒙古统治阶级的利益成了关键问题。有学者认为:“在阶级社会,无论是中原的汉族统治者,还是边疆的少数民族统治者,其在制度、政策方面都有维护本民族特权,歧视压迫‘非我族类’的一面。”{15}也有学者认为,“四等人”制度有维持元朝大一统的需要,也促进了更大范围内的民族融合{16}。
显然,在奴隶制还普遍存在的、距今800多年前的封建社会,要求蒙古统治者了解“天赋人权”和“人生而平等”是不现实的。蒙古帝国作为一个征服帝国,在早期每每攻陷敌人城池之后就会大肆屠杀和掠夺,其中掠夺的不仅包括财物,还有人口。元朝称之为“驱口”,即使在文明化程度稍高的南宋也有“奴婢”的存在。笔者认为,元代的“四等人”制度确实是一个民族歧视政策,但它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下面我们就在四等人制度的背景下,看看元代科举制度中的民族倾斜政策。
二、元代科举制度 元代科举制始自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是在元朝建立(1271年)43年后,大蒙古国建立108年以后才开始实施的。而元朝在1368年就灭亡了。所以,元朝的科举制度实施非常晚,且实施的时间短,其中还有六年时间(1336至1342年)科举被废止。元代科举迟开的原因,笔者将另文介绍。
元代科举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也叫廷试或御试)。乡试由各地方政府组织,每三年举行一次。乡试17个考场计划共录取300人,三百人中根据四等人划分,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各占75人。
从考试内容上看,“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用朱氏章句集注。其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者为中选。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诘之,限五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已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四六,参用古体。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不矜浮躁,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17}。
由此可见,乡试蒙古和色目人考两场,而汉人和南人则需考三场,且汉人和南人的试题要比蒙古和色目人的更难一些。“另外,如果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校’。而汉人、南人无权参加蒙古、色目人的科目考试”{18}{19}。
通过乡试选拔的300人,将于第二年二月参加由礼部统一组织的会试,而会试的内容和程序与乡试的相同。会试过后再选出100人参加殿试,其中四等人各25个名额。殿试中“汉人、南人,试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时务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20}。从题目的数量上看四等人是平等的,只是在答题字数上,蒙古、色目人略占优势。
殿试结束后,分两榜昭告天下,并授予官职品级:“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同。”{21}
殿试选取的人数并不固定:“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赐护都答兒、张起岩等五十有六人及第、出身有差。……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达普化、宋本等六十有四人。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捌剌、张益等八十有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试进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有六人。
天历三年春三月,廷试进士笃列图、王文烨等九十有七人。”{22}
由此可见,1315年,也就是首开科举的那一年,共有56人廷试中进士。1321年有64人,1324年有86人,1330年有97人。而最多的一次是元统元年(1351年)共有100人{23};最少一年为至正二十年(1360年)共有35人{24}。
殿试时,“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礼生导引至于堂前,望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次。色目人作一甲,汉人、南人作一甲……分为三甲进奏”{25}。即殿试时将考生分为三组,蒙古人为一组,色目人为一组,汉人和南人为一组,考试成绩也按照这三组来汇报给皇帝。但这个分组和录取人数无关。
秦新林在《试论元代的科举制度及其特点》一文中写道:“分为三甲后,汉人和南人实际试度人数已达50名,蒙古人和色目人仍各为25名,但殿试录取为每甲等量录取,这就使汉人和南人的录取数大大低于蒙古人和色目人。”{26}但很遗憾,秦新林教授并未列明“每甲等量录取”的出处。查看史料,也没有查找到相关文章。最贴近的当属台湾学者杨树藩的《中国文官制度史》一书中对元代殿试的阐述:“由上述史例观之,以‘蒙古人作一甲’,‘色目人作一甲’,‘汉人南人作一甲’,共三甲,即将礼部会试录取名额之四等分。此三甲蒙古、色目仍维持原数(二十五),各占其分,惟汉人与南人合为五十人,归为一分,如果三甲等量录取,汉人与南人便吃亏了。”{27}但杨树藩只是作为猜测,并未认定“三甲等量录取”。台湾元史学家萧启庆在《元泰定元年与四年进士辑录》一文中写道:“左右榜原定各取进士一百名,右榜录取蒙古、色目人各廿五名,左榜录取汉人、南人各廿五名。”{28}且根据萧启庆在其书中对泰定元年(1324年)和泰定四年(1327年)两份进士录取名录的分析,更加否定了“三甲等量录取”的可能性。特附文如下:
“泰定元年右榜蒙古进士五人、色目进士九人,无法究明其为蒙古或色目者六人(列为族不详)。左榜中,汉人进士十七人(包括高丽一人),南人进士廿七人,合上所记,右榜廿人,左榜四十四人,两者合计六十四人,占录取总数的74.8%。另有十一人或因记载中之官职与任官规定不符,或因资料错误而列入‘疑误’。泰定四年科右榜进士中,辑录所得为蒙古六人、色目十人,族不详者三人。左榜进士中,汉人进士十六人,南人廿二人,贯不详者一人。合上所计,右榜十九人,左榜卅九人,共计五十八人,占录取总数的68.2%。另有十四人列入‘疑误’。”{29}
故此,无论如何三甲不可能等量录取。即便将“疑误”的人都算作蒙古或色目人,右榜(蒙古、色目人榜)录取的人数还是要少于左榜(汉人、南人榜)。
综上所述,元代科举制度在民族政策上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首次实行以行省为单位的“民族”区域配额制。这在中国科举史上是一个创新,时至今日,中国的高考制度里也有元代区域配额制的影子。这一制度很大程度上调动了教育落后地区学子向学的积极性,尤其是岭北、征东和云南等远离儒家文化中心的地区,进而对民族融合和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30}。其次,按照四等人乡试各取75人,会试各取25人的名额分配,元代统治者至少在形式上追求各民族的平等,但考虑到汉人和南人的数量超过少数民族统治阶级太多,所以事实上,按四等人分配名额的政策还是向蒙古和色目人倾斜的{31}。最后,在考题的数量和难易程度上也多向蒙古和色目人倾斜,故此很多学者认为元代科举制度充满了对汉人和南人的“歧视”。笔者认为“歧视”二字有些过于言过其实,主观感情色彩过于强烈,且此种倾斜是必要的。确实在元代科举制度中存在不平等现象,但不能以此认定“歧视”,作者更愿意将其视为“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倾斜”(在科举制度之外也许可以用“歧视”一词来形容蒙古的四等人制度,但在科举制度中不甚妥当。)。首先,科举取士是在封建社会(乃至今日)中最公平的社会中下层向上流动的渠道之一。其次,作为少数民族,又是统治阶级,维护本族利益和优势地位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在科举中少数民族没有获得政策的倾斜,那么结果可想而知,绝大多数高中的举子都将是南人。这正是元代科举迟开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政策上的倾斜是中国第一次在人才选拔中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32}。但这种倾斜政策是由少数民族统治者自身制定的,当然其中受益的还有不是统治者的广大色目人,这对民族融合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元代科举中实行民族倾斜政策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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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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