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云
摘要:把人的本质界定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并认定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最完整、最深刻的表述,这是对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误读。文章界定人的本质除了社会关系层面之外,还从劳动、需要以及三者的关系上,来揭示人的本质丰富而完整的内涵,以便于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马克思;人的本质;社会关系;实践
一、解读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提纲》第六条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对人的本质的内涵解析
⑴不是“单个人”,揭示的是孤立的个人不能表现人的本质。人的存在并不是脱离人群的鲁滨逊们的存在,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必须从错综复杂的社会相互联系中才能确证人的本质。而人的共性的东西也只有在相互联系的个人身上才能表现。同样,每一个人只有把自己放置到全人类的语境中,才能找到自己的历史地位,个体不是人们关系的起源和构成的基础,而是这些关系的“承受者”,是社会关系使个体变成社会的人,形成独特的社会品质,亦即人的本质是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不断生成、不断发展的,这样就把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因而具有划时代的革命性。
⑵不是“固有的”,揭示的是人的本质不是人先天生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人的本质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断地丰富起来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本质的具体性和历史性。马克思说:“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就说明“社会关系的总和”所决定的人的本质也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它必然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而不断地变化和发展。
⑶不是“抽象物”,主要是针对黑格尔的“理性”的人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观点。马克思以“现实性”的人作为批驳他们的武器,即“现实的人”,认为人的本质是在现实的社会中得到诠释的。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除了核心的经济关系之外,还有政治关系、文化关系、道德关系等等。
⑷“现实性上”,任何人性都是具体社会形态的具体人性,通过具体的阶级,具体的国家,甚至是具体的人来表现存在。马克思在论述人的本质时,强调在其“现实性上”,现实性就是人的具体的真实的生活过程和环境。它说明马克思说的人是“现实的人”,是具体的人,他研究的出发点是从事现实活动的人。这种现实的人,不仅是一种受自然规定和限制的主体,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自我生成的历史主体,个人既是自然的又是历史的,在现实的实践中的人,应该理解为自然化的人和社会化的人的统一体,是具有自我超越性的、生成的个体。而这些对人的现实性的认识,都是从实践的现实性上才能得到正确言说和解读。所以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关于人的本质的界定“在现实性上,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里的现实性是一个前提,只有在现实性上理解的人,才能得到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结论。
⑸“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提法,使得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更具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一些人把它仅仅理解为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这是不全面的。这个“总和”不能仅仅理解为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是“一切”社会关系,它包括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诸方面。其中,经济关系、生产关系是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最基本的关系,政治的、思想的社会关系都是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发生的。另外还有家庭关系。这个关系实质上还是生产关系和精神关系以及血缘继承关系的总和。
2.对人的本质的方法论解析---实践
在《提纲》中,马克思从社会实践出发对人的本质做出了最基本的科学规定,并且旗帜鲜明地对费尔巴哈的抽象人性论展开了批判。他指出“: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费尔巴哈“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 因此,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在人的本质观上所表现出来的直观性、抽象性、非社会性和非历史性的同时,在深入地批判他孤立地观察人的自然主义的局限性的同时,已经彻底地与唯心主义划清了界限,又彻底地与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及一切旧唯物主义划清了界限。
“实践”是揭示人的本质的基础。人的生成和存在方式就是实践的,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现实的人,之所以能生存下来,就是人不断的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的满足了人的主体需求,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进行劳动,劳动是人的活动的基本形式也是人的主要存在方式,劳动既是人的本质的起点,又是人的本质发展的基础。第一,劳动推动人的自然本质形成和发展。机体的生物性需要是推动人们从事劳动的原动力,然而正是由于劳动,使人类祖先的生物性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而形成人所特有的生物性。第二,劳动是人的社会本质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其次,在实践过程中,人作为主体,和自然、社会都发生了关系,形成人与自然、人与人一定的社会关系,进而逐渐形成家庭、阶级、国家等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了人的本质。再次,实践还是人自身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来改造世界的活动。在实践中,是人能动地选择认识对象,并积极地反映对象,是人通过实践这一过程使自在之物转化成为我之物,从而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在实践活动中,集中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丰富了人的本质的内涵,展示出实践活动对于人的本质的重要意义。
二、解析人的本质的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
人的本质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从单纯的动物本质向人的本质不断演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单纯的自然本质也越来越演化出人的社会本质。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劳动和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并不矛盾,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在横向结构上,人的本质就有三个层面的涵义:需要、劳动和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1.人的自然本质是人的社会本质的基础
马克思把劳动作为人的自然本质,作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根本标志。马克思说“: 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相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相一致。”马克思这里所理解的劳动是“一般劳动”,是一个科学的抽象,一个包含着丰富内容的合理的抽象。其中包含着三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类与其精神的关系。劳动是形成人的特性客观基础和理解人的本质的主要依据,我们正是“在劳动发展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
2.人的社会本质是人的自然本质的延伸和展开
人之所以为人,终究在于人的社会本质。就人的社会本质而言,人通过生活活动使自然越来越人性化,同时也使自己的自然本性越来越人性化、社会化。
马克思通过对人的劳动的考察,揭示出人的社会本质,因为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活动。人们要劳动就要共同协作,“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因此,任何人都处在社会关系之中,只能是社会的个人,人人都有劳动本质,这是人所共有的性质,但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人在这每一种历史条件下的活动方式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受到了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制约,现实的社会关系,渗入到人的本质结构中,内化为人的本质。马克思从劳动到社会关系是“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
3.人的自然本质和现实本质辩证统一于需要
“劳动”揭示人的自然本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揭示人的现实本质,那么人的需要则正好把二者贯穿起来。
⑴人的需要引发出人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首先,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植根于人的个人需要中,人的需要是人的本质表现的内在动机,每个人需要不同,理想、价值观的不同使不同的人得以进行物质生产实践的方式和形式也会不同,“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其次,正是需要和满足需要的生产活动,把人们必然地联系在一起,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人的需要使人具有了改造对象世界的可能性,实践则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因而人也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并在物质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和改造对象世界的现实中结成了社会关系。
⑵人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又会对人的需要产生反作用。首先,生产力水平又是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基础,需要的满足程度是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而且人的需要不是凭空臆造的,只有随着生产的发展,在生产劳动和其它社会实践中,人们才会产生新的需要。其次,人们的社会关系一经形成,也会反过来决定需要的性质,使人的需要具有社会性。任何社会关系产生之后都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人们就是满足自己最基本的需要也必然受到已有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制约。再次,每个人都会产生新的需要,这些个人的新需要的满足日益取决于整个社会的需要,这种社会需要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对每个人的需要整合的结果,但它反过来又促成了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
综上所述,人的需要是人的劳动,也是人的社会关系形成的内动因和推动力,同时人的需要也受到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的影响与制约。正是这种相互作用使得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在人的需要的基础上相互联结,彼此统一起来。正如马克思所说:“把人与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参考文献
[1]重温《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一点思考[J].哲学研究,1984(7):28-30.
[2]王良铭.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精选导读[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3]蓝荣策.对人的本质的再认识[J].现代哲学,2001(1):46-50.
[4]恩格斯,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8.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法律与公共事务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