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A.费拉拉[爱尔兰]M.库克∕著贺翠香∕译
作者简介:[意]A.费拉拉: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政治哲学教授,是意大利政治哲学学会的前任主席、布拉格“哲学与社会科学”大会的重要组织者之一、社会批判理论第三代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著作主要围绕着批判理论的规范有效性展开。
[爱尔兰]M.库克: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是布拉格“哲学与社会科学”大会的重要组织者之一。她的研究领域是社会批判理论(尤其 是关于哈贝马斯的)、哲学与政治、法律、宗教等。
译者简介:贺翠香,(北京 100732)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研究员。
①See David Rasmussen, Handbook of Critical Theory (London: Blackwell, 1999),p.11.
【摘要】
作为布拉格“哲学与社会科学”大会的两位重要组织者和社会批判理论家,A.费拉拉与M.库克围绕着批判理论的“内在批判”特性及哪种内在批判形式更好的问题,展开争论。虽然二者都主张一种超语境的内在批判立场,但费拉拉认为,只有范例规范性才是超语境内在批判的真正基础;而库克却认为,即使是范例的规范性,也需要将这种主体性经验移到公共领域,在认识论上进行主体间性上的论辩和说明,以保持批判理论规范性基础的正当性和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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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在批判;超语境;范例有效性;伦理真理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5)05-0001-08
一、阿里桑德罗·费拉拉
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既不缺乏值得批判的事物,也不是提供不出批判的视角,那为什么我们会再次对批判理论感到困惑:如批判理论“几代”的漫长过程、“批判的根基”、批判理论的独特性,批判理论是否已堕化为“左派罗尔斯主义”?“左派罗尔斯主义”存在着问题,但批判理论如何能完好地从中得到拯救?理解今日批判理论的最佳方式是什么?
我们脑海中的这些问题是因为我们是批判理论家才得以产生的吗?我们中的大多数人一直以来深受某些文本及与作为批判理论者的老师在一起的教育经历的影响,或者这些问题也与圈外的那些人有关系?
(一)批判理论所不是
批判理论“不是什么”比较好说。让我们首先澄清三个容易排除的选项。首先,我们都倾向于拒绝这样的观念,即批判理论只是一个专名。它被用作简略的表达方式,特指导师和其学生的学院传统——这条主线开始于1923年在法兰克福成立的法兰克福研究所,引导我们一直到2014年的布拉格。换句话说,人们再次谈到批判理论就是指约定俗成的对以下内容的缩写:指三、四代人的学术传承系列,这个学术传承在法拉克福奠基,现在扩展到如在这个大会上所呈现的、超出17-18个国家的代表。我把这种观点看作是“中断谈话论(conversation stopper)”。如果持有这种观点,那就将没有什么可说的,更别提关于批判理论的哲学争论。我们只能谈论那些跨越这个时间段、又将自己等同于批判批论者的学术成果之间的内在关系,或者争论一些外部关系,如批判理论家和其他学派如后结构主义、后现代主义、自由-民主的宪政主义、解释学的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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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们不愿意将批判理论还原为仅仅是对某物的批判,以外在于此物的其他东西为名来批判。例如,天主教对新教教义和现代生活形式的批判;新教对天主教教义和它前现代的传统主义的批判;穆斯林对西方生活形式的谴责;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自由论者对福利国家自由主义的批判,等等。
第三,在我们的这个圈子里,我想没人准备将批判理论还原到一种抽象的哲学研究,即去考察“有效批判的可能性条件”。因为“有效或辨明的批判”将成为真理的变身。如此,我们就要对真理本质进行认识论的、逻辑的探寻。
于是,我们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即“批判理论作为批判,其最独特的特征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带有自传式的兴趣。我已将职业生涯中的30多年奉献在批判理论上。我曾经见证在哈贝马斯一颗独星的带领下,第二代批判理论家聚集起来,接着是更为多样的第三代人的成长,我有幸属于这一代人。现在第四代人正蓬勃发展,这个会场就有如此广泛的这类代表See James Gordon Finlayson, “Political moral, and critical theory. On the practical philosophy of the Frankfurt School”, in Brian Leiter and Michael Rosen (eds.), Oxford Handbook of Continental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626-70. 。
(二)批判理论:不只是“内部的”的内在批判
在摒弃上述三个选项之后,我们就剩下作为“批判理论”具体领域的“内部批判(internal criticism)”和“内在批判(immanent criticism)”Theodor W. Adorno, Hegel: Three Studies, trans.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3), 146. 。这两个术语都预设我们的批判在被批判的事物中有个概念上的立足处,但二者还是不同。内部批判包含对某些教义、信仰体系、伦理概念或文化的批判。它立足于对内在部分的批判。这种实践当然不是在法兰克福学派中发明的。苏格拉底对特拉西马库斯(Thrasymachus);亚里士多德从“普遍接受的观点(endox)”中推出辩证法,或他批判柏拉图的善的观念;洛克解构菲尔麦(Filmer)的君权神授思想;黑格尔揭露绝对命令的形式的虚假性;韦伯声称宗教文化的理性化是一切;罗尔斯谈论公共理性而非实践理性的功能等,都是这种实践。
相反,内在批判的要求更为苛刻。它超越了少数不一致或对立的观念,致力于批评对象的最佳展开或健康成长,使那些潜在的事物浮出水面,而这些潜在的力量之所以不能显现,在于其“意义结构具有内在的不一致性”。如此,内在批判某种意义上施行的是“从内部实现超越”See Habermas “Transcendence from within, transcendence in this world”, in Eduardo Mendieta (ed.), The Frankfurt School on Religion,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5), 303-25. ,亦即它使对象超越自身,超越它现在的状态,将它转变为超出其原初语境意义的某物,从而体现为一种正义、自由和人类尊严。
(三)两种内在批判
问题是内在批判也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形式。第一个形式用梅乌·库克的话说就是“激进语境主义(radical contextualism)”。这个形式的内在批判不是用来指导某一具体社会文化语境下居民的生活,也不是在“仅当他们尽力成为自己的条件下,才引领他们生活”。激进语境主义主张“在具体的社会文化语境之外,没有一个有利的点来充当评价居民观念正当性的基础”。Libd. 第二个形式是“超语境批判(context?transcending)”,相反,“这种批判诉求于这样的规范性概念,即它直接内在于所讨论的社会文化语境,并超越这个语境”。Libd,15.
激进语境主义的倡导者是理查德·罗蒂(人们也可以加上迈克尔·沃尔泽的“相关的社会批判者”概念)See Michael Walzer, Interpretation and Social Criticism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35-66. ;而“超语境内在批判”的倡导者是哈贝马斯和霍耐特。如此,人们就可以在一般批判理论和“正式批判理论”之间想象性地划出界限:哈贝马斯和霍耐特是一边,激进的语境主义是另一边。哈贝马斯和霍耐特的内在批判之所以具备超语境能力,在于这样的事实,即某些规范性观念,对哈贝马斯来说是商谈共识的理想化条件,对霍耐特来说是承认的三个社会领域中的道德法则,尽管蕴藏在地方文化中,但它们“不仅是我们最深切希望和志向的表达”,而且也“代表了每个人作为人能实现其潜能而应有的希望和志向”。M.Cooke, Re?Presenting the Good Society,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06),p.15. 然而,根据这个标准,我们很难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为什么不是“批判的”。因为道德律令建构起每个人必然具有的、内在的道德观的本质(只有恶魔般的生物可以免于此道德律令的召唤。我们人类可以不理睬它,但却不能不受到其道德律令的召唤),并使我们超越深埋在现象学本性中的特殊倾向Chr. Korsgaard,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121. 。
于是,我们又再次回到那个基本问题:如果把批判理论理解为一种超语境的内在批判,那么“超语境内在批判”的独特性在哪里?
(四)重思批判理论的“超语境”方式
我将从两个基本特征来概括批判理论的特殊性。第一个特性是“激进的方法论反思”。批判理论维持着其他批判传统所分离的东西:(1)以发展对象为目标的内在批判法;(2)对正当性基础的反思。事实上,没有哪一个批判传统会像批判理论一样对自己批判的正当性基础如此忧心忡忡。这个显著特点最初是由霍克海默在其“传统和批判理论”文章中创立,并由哈贝马斯达到顶峰See, Max Horkheimer, “Traditional and Critical Theory”, in M.Horkheimer, Critical Theory. Selected Essays (New York: Continuum, 1972), 188-243. 。
第二个特性关注的是与“内在批判”相关的超语境因素的“性质”。我们需要深入地思考这点。在批判理论的现存形式中,超语境是存在的,但却是以“内在性”为代价。内在性因素非常微弱。因为超语境因素的那种普遍性(如我作为交往行为者的能力)使我在超越自身的特性时,给我自身的独特性、差异性或非同一性留有非常小的空间。如此构想的超语境批判置我们于一种悖论式的困境中:如何能在我们的缺点中和偏离要遵守的规范性基础时,保持一种独特性?这一直是第二代(主要是哈贝马斯)与第三代批判理论家之间的基本矛盾因素之一。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这种诉求批判理论的方式使得它与“规范性理论”难以区分。
我的观点是,没有独特性的内在性是虚假的内在性。因为我们要回应的规范性原则不是“我们自己的”,而是我们个体参与的更大群体的。就像在所有传统的规范性设计中,从物理学到上帝的意志,到理性的自治,再到历史中的理性,其中我们只是更大范围的规范性现实的一部分。
(五)范例规范性(Exemplary normativity):真正内在的“超语境”批判基础
我认为,哈贝马斯式的“内在超越”后果归咎于一种“不加批判”的超语境概念。反过来,这种超语境概念产生在语言学转向的解释中。这种语言学允许一种程序式的例外,一种程序式的语言游戏(也就是话语),允许多种语言游戏通过话语连接起来。See Jürgen Habermas, “Hermeneutic and Analytic philosophy. Two Complementary Versions of the Linguistic Turn?”, in Anthony O?Hear (ed.), German Philosophy since Ka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413. 我们需要克服这个困境,并将批判理论奠基在真正的内在规范性上。我们需要一种内在批判模式,以避免将主体还原为非个体的规范性原则的接收器,而不是将主体的大量批判看作是为了发展批判。在阿多诺的词汇中,我们不愿意用非同一性再次拜倒在同一性脚下的代价来把握超语境,即使同一性等同于奠基良好的规范性。内在批判需要一种真正的内在规范性根源作为基础。这将会是什么?
我的建议是转向一种不同的超语境模式。这种模式建立在对范例(exemplarity)和关于范例的判断的批判影响下。激进语境主义者错失了这个规范性来源,因为他们忽视了这样的事实:超常的自我结盟和自我团结会展现出他们自身的一种规范性力量,一种不同于原则和规范所反映的规范性力量。这就是范例的作用。这同样发生在艺术作品中。艺术作品往往以一种象征资源风格来完成,但它却能通过公众,产生一种审美效应,即根据其本应所是的存在特征,就如同使用了不同的风格。同样,开创性的政治改革经常使用一种同样的姿态,却揭示了规范性的新维度,展现出新维度自身。
另一方面,超语境主义批判家偶尔确实会采用批判规范性基础的模式。例如,哈贝马斯就对这种模式表示过含蓄的赞同。当不谈理想的言谈情境时,他讨论了现代性的规范性内容(也就是说,我们不能选择非现代),谈到学习过程的不可逆性(即我们所学习到的东西经常不可逆转地改变着我们是谁),还谈到宪法的权力,认为其是建立在我们与祖先“同处一条船”的认知上,这些祖先相互认可的那些权力,我们现在必须尊重。
在阿多诺的词汇中,范例的规范性等同于“与自身同一,但同时又不同一”。这就允许我们将规范性与一般性区分开,并把它与独特性连接,如艺术作品的内在规范性、超自然的结构或生命历程。想想路德的话:“我站在这里,我不能做其他事情。”在此,阻止路德施以不同行为的规范性来源完全是内在的、独特的。想想康德有关艺术作品中的美的概念,这种美与下列因素相关:不同官能间永不停歇的相互作用、一种从没有达到同一的规范性。这种规范性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观点,从中我们能够把握整体的独特一致性。想想齐美尔的“个人法”观念。由于适用于一个人和只是个体的情形,因此这个“个人法”的观念就不仅仅对我有约束力Georg Simmel, “Das individuelle Gesetz” (1913), in G.Simmel, Das individuelle Gesetz. Philosophische Exkurse (Frankfurt: Suhrkamp, 1987), 217. 。而且,这个观念还在上个世纪末重新出现在克里斯蒂娜·克尔斯戈德的观点中,“自我概念对理性的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Christine Korsgaard,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247. 。在所有这些情形中,我们发现规范性观念产生和源自于某些独特的事物中,它可能是人的特性或一件艺术作品。
在小说《朱莉或新爱洛伊丝》中,卢梭是最接近提供一种关于人类特性的内在而独特的规范性的作者,并指出如果对这种独特的规范性没有回应则必然会损害人的主体性。但也是在《社会契约论》中,立法者上交给主权人民的同意原则并不是同等适用于所有人的原则。这些原则与人们自身的自我表述(self?representation)紧密相关。两个世纪之后,即1980年,这种源自人们自我表述的“独特的规范性”观点又强劲地再现在罗尔斯对“公平正义”的正当性解释中。“公平正义不是由于其对先前秩序为真而给予我们,而是由于它契合以下因素:我们对自身的深切理解;我们所渴望的东西;考虑到我们公共生活中的历史、传统及我们如何实现的问题。这些对我们来说才是最合理的信条。”John Rawls, “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80, 88, 519.
这范例的规范性,是“自己的法律”,是由于自我一致性而形成的“自己的法”,是其本应独特所是的样子,不能被还原到只是一致性。范例的规范性是唯一的一种内在规范性。其允许“内在超越”,从而真正实现既是“内在的”,又是“超越的”。范例的规范性还没有将批判对象的独特性(或非同一性)缩减到与其不同的规范性的储存库和复制品中。
说到这里,我们必须严肃地认识到,在探究批判的本质时,这种新的困境既不是来自法兰克福,也不是源自法兰克福所惯常的思想发展线路。但如果批判理论将自己看作是自我理解的一种可能形式,那么它在其他批判事业中的独特性就能沿着一种总体的、独特的和激进自我反思的线路中被挽救出来。
与康德、卢梭、齐美尔和其他自我建构型的当代理论家不同,批判理论将成为唯一能对范例规范性的批判潜能进行反思的哲学观,而不是像上述作者一样,仅简单地预设它。
最后,批判理论将具有一种激进、但又不简单的反思性:根据这种范例主义转向,采纳这种方式来理解批判的基础,其正当性在于它反思性地与我们这些第三代和第四代的批判理论家具有先进的一致性,尤其是在我们看到哈贝马斯式的超语境内在批判的有限性之后。
二、梅乌·库克
社会批判理论家从为个体人类的繁荣发展设置障碍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安排,并以克服这些障碍为目标。因此,明确哪些阻碍了人类发展,并解释其理由,显然是批判理论的主要关注点。然而重要的是,他们诊断和解释的动机是为了社会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根据我的解释,这就意味着社会批判理论总是赋有一种批判视角,这个批判视角至少含蓄地关联到一些关于“好社会”的想象性主张。在“好社会”中,那些确定的、阻碍人类发展的困难将得到克服。那么,这些指导性的想象性观点的地位如何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将区分出四个宽泛的回答:我把它们称为“约定论”、“权威主义”、“激进语境主义”和“超语境主义”。在这四者中,我认为只有激进语境主义和超语境主义的立场符合当代社会批判理论的自我理解和关注。二者之所以具有这样的一致性在于,他们都承诺了一套以“情境合理性(situated rationality)”概念为特征的规范性主张。情境合理性概念表达了一种反权威主义的冲动,它是西方现代性的历史发展结果,而现代性在社会政治理论中影响了真理和正当性的概念化过程。
情境合理性有两个维度:认识论和伦理学。在认识论这个维度,有个规范性假定,即认为人类知识是有时间性的、主观的和部分的。人类理解事物的方式或这些事物本来应该如何等等,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我们有限人类所生活的历史文化环境的影响。所有在超语境的意义上考察现实或正当性的方式,都会受到历史、语境和具体的主观性的调节。在伦理学这个维度,我们发现一种价值层面的假定,即人类自治机构要符合道德标准的发展。伦理自治奠基于以下假定,即人类自由的重要衡量标准在于,在我们自己的理性基础上,去寻求和追寻我们的“善”。由这个假定所指导的社会批判理论,将讨论中的社会文化语境下的居民的深层规范性直觉和期望看得非常重要。然而,这些规范性直觉和期望的状况不同,社会批判理论也存在差异。采纳激进语境主义立场的理论否认自身有任何超越社会文化语境的合理性和目的,后者在社会文化语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相反,采纳超语境主义立场的理论则赋予自身一种普遍合理性,认为它们在原则上对好理由基础上的质询保持一种开放的立场。对于激进语境主义理论而言,主要的挑战是如何对由于文化冲突而显现的伦理观念进行批判性质询?它们也缺乏一些概念性资源来理性地评估他们自身关于好社会的指导性观念,和与之相对的那些冲突性观念。这些应归咎于早期的历史和文化的差异。与此相应,对于超语境主义立场的挑战是,如何在不损害它们自身的反权威主义倾向的前提下,维持它们的普遍主义主张。
当我谈到情境合理性(situated rationality)时,阿里桑德罗讨论的是内在批判(immanent criticism),由此,他认为,我所称之为激进语境主义和超语境主义的立场都是内在批判的不同方式。虽然我认为没有必要在术语上做出这样的区分,但我还是很高兴接受他的描述。他现在的关注波动于内在批判的超语境主义方式内。在这个普遍的批判方式中,确实有一些显著不同的形式。在这一方面,阿里桑德罗所言极是。这也不是我在自己的书中所深入研究的。我认为,他在这个方面的写作非常有助益。在超语境主义的内在批判中,他分出“认知-表象”形式,并将这个形式与康德、黑格尔和哈贝马斯关联起来,还有在范例一致性基础上的方式,这是他所倡导的形式。在当下的讨论中,我将把如何合理划分超语境主义内在批判领域的问题搁置一边,而集中于哪个形式是最好的问题。这里,我同意费拉拉的建议,认为批判理论具有激进的反思性、超语境主义的内在批判方式,并接受他的邀请,来反思他所主张的范例模式的规范性的批判潜能。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我的反思建议是,我们需要将范例的主观经验移到公共领域,以便对这些主观经验进行真理性主张的论争和评估。而且,我还将提出,为了这个目的,批判理论需要一个合适的伦理真理(ethical truth)概念。
我认为,一种激进的内在批判反思模式,其重要性不仅在于社会批判理论项目的内在理由。除此之外,它还代表了一项重要的反抗运动,反抗那些在当代政治社会理论中的主流趋向:反抗一种新现实主义,对采纳规范性视角的理论充满敌意,这种规范性视角已经超出当代现实真正的最小规范性期待(最小规范性期待,如我们应该努力避免暴行或者为合法性达到一个基本要求)。See, for example,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vol. 9, no. 4 (2010), Special Issue on “Realism and Political Theory”. 这种新现实主义有很多分支,被如此不同的作者所倡导,如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雷蒙德·戈伊斯(Raymond Geuss)、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 和伊恩·沙皮罗(Ian Sharpiro)等,他们都在拒绝用超语境主义方式来研究政治社会理论的方向上团结起来,而超语境主义方式却是我和费拉拉所倡导的。R. Geuss, Philosophy and Real Politic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R. Geuss, Politics and the Imaginati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 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I. Shapiro, Justice against Dominat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B. Williams, 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Deed,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受限于目前的讨论,我不能详细阐述这种新现实主义的诸多有限性。我只指出其中两个方面。一个有限性是法兰克福学派传统中的批判理论家比较容易看到的。现实主义立场不可能考虑任何批判性反思模式,这种反思性模式力求揭露根深蒂固的信念体系的负面作用,换句话说,它不能允许进行意识形态批判。第二个有限性与我今天的讨论密切相关,尤其是对普遍的内在批判方法的讨论。我主张将范例性的主观经验移出到论争和评价的公共领域。新现实主义的第二个有限性在于对主观拥有的伦理信念和价值的正当性,持一种毫无疑问的态度。为了反对这个有限性,我要求有诸多的批判实践、相应的有关人类繁荣和社会政治秩序的概念。其中,主观拥有的伦理(和宗教)信念和价值,在原则上是对公共领域中主体间性的论辩开放的。我们可以将它称作我的外在化论点。这个论点的提出是由于我对当代社会政治理论趋向的发展有许多忧虑,而不仅仅来自现实主义流派。
一个忧虑关系到我认为是有害的倾向,即将主体的信仰和价值私有化。例如,非常明显的是,在对待宗教和伦理多样性的众多方式中,它们都力图去容纳吸收宗教和伦理的多样性,而不是从中学习什么。在主体这边,这样的私有化会导致对浸淫在当代社会政治秩序中的支配性价值观产生不满,并使个体空洞化(正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根据美的灵魂所描述的)See M. Cooke “Beyond Dignity and Difference. Revisit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vol. 8, no. 1 (2009): 76-95.。在信念和价值自身这一边,这样的私有化可能会导致这些信念和价值观逃离了有力的批判性审查,并最终丧失了个体和社会学习的潜能,而这些潜能不仅是个体,而且是所有公民都关注的M. Cooke, “A Secular State for a Postsecular Society? Postmetaphysical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Place of Religion”, Constellations, vol. 14, no. 2 (2007): 224-238. 。
第二个忧虑我把它看作是关于伦理观念的理论非反思性和盲目性倾向。伦理观念会明确或含蓄地指导着规范性的社会政治理论观念,如正义、自由、幸福等等。在这方面,我看到一种反对的需要,即反对我称之为理论想象固化。所谓“固化”,我是指规范性理论固化为一种理论结构,它就对外在于它的相关伦理观念置之不理。当一个理论缺乏开放性,对那些能挑战其自身根本的伦理信念和责任的伦理观念缺乏一种开放性的话,那么这个理论就固化了(例如,对那些指出自己的正义自由观有问题的正义自由观缺乏一种开放性)。我坚信批判理论必须探索出避免理论固化的方法。打个比方,正如列奥纳德·科亨(Leaonard Cohen)L. Cohen, “There is a crack, a crack in everything/that’s how the light gets in” (“Anthem”, The Future (1992)). 所言,我认为批判理论总是处于一种固化为理论堡垒的危险。在这个理论堡垒中,启蒙的唯一源泉来自内部。因此,一个适当的内在批判观念必须认真考虑到理论堡垒中裂隙的重要性,因为只有这裂隙来自外部。我们需要外部的光以照明理论自身的伦理信念和责任,去批判性地质询它们,并一定会用一种崭新而更加令人信服的方式重新想象这些伦理信念和责任。显然,费拉拉采用的“激进的方法论反思”与我避免理论固化的初衷是一样的。关于理论,我所强调的这些方面也同样适用于主体所拥有的伦理信念和价值。在这里,我还想强调自我反思性和接受新方式来思考正义、自由、幸福等的重要性,换句话说,避免理论固化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如此,避免伦理和理论想象固化的关键之处在于超语境的正当性概念(伦理真理)。我将在一会儿回到这个问题上。
我已经简单地评论了我所看到的新现实主义的第二个有限性,以及当代一般社会政治理论中令人担忧的各种倾向。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内在批判概念——适合于今日批判的理论化——做准备。重复言之,这种有限性表现在对待主体信念和价值正当性的无可怀疑的态度、使这些信念和价值变得私有化、创造了有助于理论和伦理想象固化的条件。让我们回到我自己的建议上吧。
像费拉拉一样,我倡导一种超语境的内在批判模式。此外,正如我对固化的评论,使得我也倡导一种激进反思性模式:反思自身的正当性基础,并接纳那些挑战其指导性伦理信念和责任的观念。而且,同费拉拉一样,我也力图避免一种“虚假的内在性”模式,在这种模式中,超语境的普遍性就抹杀了内在性,因为它没有给激励社会政治批判的人类经验的独特性留有空间。我同意他的担忧,即哈贝马斯的方式将主体变为一种仅仅用来接受超主体性规范性原则的容器。更为一般的来说,我赞同他的努力,即发展一种奠基于真正内在规范性上的批判理论,这种规范性不仅来自现实世界某一具体个体的实际经验,而且由于个体和集体的那种经验的独特性,使得这种经验保持着鲜活的生命力。我支持他为将我们的思考扩大到这类事情上所作的努力,即将我们的注意力吸引到含有范例有效性判断的独特的规范性模式中。正如他所阐述的,在这种范例有效性的规范性模式中,我们体验到,整体当其拥有普遍性时而具有的独特一致性,某种意义上也是从每个人观点出发的“独特应然”。
然而,我有两点不同于费拉拉。第一,我认为他对内在批判的描述过于严格。他表明内在批判的展开必须让对象“超越自身”,并把它变成具有超越原初语境的意义投射物,以便让它具有一种普遍性。我认为这是一种内在批判模式,但绝对不是唯一的一种。我提议一种更为宽泛的内在批判观,即允许一种多元的主体性伦理经验。对于这些经验,经验主体可以附上其认知意义(我是说他们可以以一种与伦理真理相关的方式来体验)。我认为,所有这样的经验不都是范例有效性的经验。一个不容易根据范例有效性来描述的主体性经验例子是,读一个卡夫卡故事的读者体验。通过阅读故事,这个读者的正义观并没有在伦理学上以认识论意义的方式来得到确定,而后者则对她理解什么是正义至关重要M. Cooke, “Truth in Narrative Fiction: Kafka, Adorno and Beyond”, Philosophy and Social Criticism, on?line version June 4 (2014); DOI: 10.1177/0191453714536433. 。这样的例子不一定是来自于小说。我们许多人都在生活中具有这样的经验,即这些经验从伦理上讲其认识是处于混乱的。这就促使我们要别样地思考关于正义、自由或人类尊严等伦理观念。我不知道这样的经验如何能适用到费拉拉的范例有效性范畴中。然而,这些经验也扎根于独特的人类经验中,也确实主观地拥有超越经验自身的规范性。简而言之,我想扩大费拉拉的理论架构,以包含多种多样的独特的主体经验,伦理上的认识论意义必须被归咎到这独特的主体经验中,尤其是在诸多经验中,那些在认识论上待定的、也是消极的痛苦经验。
这使我来到不同于费拉拉的第二点。结合我对私有化和固化的关注,并结合其他一些关于认识论和伦理上的权威主义的忧虑M. Cooke, “Avoiding Authoritarianism: On the Problem of Justification in Contemporary Critical Social Theo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 13, no. 3: 379-404. ,我看到需要对范例有效性的主体经验,或更一般的那些在伦理上其认识论意义还没有厘清的主体经验,持一种认识论怀疑态度。因为我想强调,主体认识论意义的感知在认识论上不一定是可靠的,无论他们所依赖的经验是多么有力。马丁·路德可能说:“我站在这里,我不能做其他的事情。”但为什么我们认为他以这种方式说话和行动就是对的呢?当然,我们认同他陈述中具有主观感知的认识论意义。此外,我们应该努力去理解它。然而,规范性的主体经验如此明显有力,促使路德在这种立场上不能别样地行动。但这一切都不能确保他不去别样地行动就是对的。我的主要观点是,即使是最为直接而有力的经验也要经过讨论中的人的主体性的调节。反过来,这个主体性又受到人所在的历史和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受环境中语言实践的影响。因此,伦理有效性的主体经验无论是如何有力,也不能证明其伦理视角的有效性(普遍性)。而这种伦理视角往往是经验主体通过其经验获得的。那么,如何来评估这伦理视角的有效性?这就将我们主体经验主张的评估问题带入到伦理有效性上。
考虑到我想避免认识论上的权威主义的理由,我所主张的路径是哈贝马斯式的。我倡导评估过程民主化,即伦理有效性声称原则上对每个人所主张的观点都是开放的。在主体间论辩的公共过程中,包容和公正的规范统领着协商。我说“原则上”如此,是因为总是有很好的语境原因来避免,甚至拒绝对主体性经验,及对他们产生的伦理有效性声称进行公共评价。在这方面,判断当然是其自身对公共论争开放。我们总是遇到与此相关的各种困难。但我将在随后把它们搁置一边。相反,我的关注面临着更大的困难。这个困难直接来源于讨论中的主体经验的独特性。范例有效性的经验,或更一般地说,在伦理上其认识论意义已归咎于独特的主体经验,显然也是高度主体性的、具体的。一方面,经验总是具体人类主体在具体情境下的经验。这就意味着,同样的一件事可能对我与对你来说意义完全不同。另一方面,人们的经验往往是经过某种中介得到,这就意味着从经验而来的任何伦理结论在主体与主体之间是不同的。这种主体经验的独特性,明显增加了对以这些经验为基础的伦理判断进行论辩性评估的复杂性。一种复杂性来源于这样的环境,即伦理上的混乱经验典型地发生在环境中而不是论辩中。在这种情形下,参与辩论将永远不足以信服那些没有充分经历过相同经历的人。观点有效性就建立在这种相同经验上M. Cooke, “Violating Neutrality? Religious Validity Claims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C. Calhoun, E. Mendieta & J. VanAntwerpen (eds) Habermas and Religion. Cambridge: Polity Press, pp. 249-274. 。
让我们总结下由这种困难引发的结果。这里我所概括的内在批判模式是“内在的”,在于它来源于真实世界具体个体的实际经验,并由于这些经验的独特性而保持着活力。正是“超语境”将一种假定的、与真理相关的认识论意义归属到主体经验中,这就是范例有效性的经验、认识论上令人不安的经验,或者确实是痛苦的消极经验。虽然如此,内在批判模式还是坚持,这些主体性经验在认识论上是不可靠的,必须在原则上对公共空间的主体间性的评判保持开放。为了与我在前面所概括的方法保持一致,特别是与我想避免伦理想象固化的主张一致,这样的评判其自身就应该有超语境维度,即它必须在超语境的层面有一种关注伦理有效性的导向。换句话说,这种评判必须以伦理真理为导向。因此,我提出这种内在批判模式,也就承担提供一种合理解释关于伦理真理的任务。我的简单讨论,即在独特主体经验的情形下,主体间的评判是如此复杂,让我们看到以纯粹论辩的术语来概念化伦理的有效性是不充分的。讨论中的主体经验的独特性意味着,伦理真理不可能被看作是论辩过程的结果,即使是在理想的言谈情境中See J. Habermas, Truth and Justification, trans. B. Fultner,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03), esp. pp. 266-75. see M. Cooke, “Realizing the Post?Conventional Self”, Philosophy and Social Criticism, vol. 20, nos. 1-2 (1994): 87-101.。换句话说,如哈贝马斯所言,伦理有效性必须被看作是一种论辩语言实践中的先验性。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它先验于每一种人类实践?这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对此我没有确定的答案。但对我来说,如果批判理论想发展成为具有强大批判力的内在批判模式,同时它又能捕捉到历史、环境和主体经验的敏感性,批判理论就必须关注上述问题。
让我以提醒你们下述事实作个总结:如同阿里桑德罗·费拉拉,我倡导一种内在的、超语境的批判模式。首先,我建议的这种批判模式是内在的,即它来源于实际的主体经验,来自真实历史世界中个体的和集体的经验,也是由于这个原因而始终保持着活力的经验。此外,它是内在的还在于,它承认自身的历史性,即它不仅是历史的,而且它是由实际历史情境中的具体人来阐述,他们的论述是经过语言,也因此经过历史调节过的。它的超越维度包含着超越主体部分,即个体人类主体并不决定着他的价值信念的有效性,价值信念也不是由社会文化环境中的深层的规范性直觉和期望所决定。相反,价值信念的有效性、集体价值信念的有效性,是在公共空间不断进行论辩与评判的过程结果。参与这个过程的人都被一种超语境意义上的真理诉求所激励。在这样一个公共论争过程中,为了充分解释什么是最重要的,就必须要有这种超语境的真理。这点在如下的情境下尤其明显,即关于人类繁荣发展的深层直觉和期望,及为此做出的社会安排,被现实世界的经验力量所撼动。
(责任编辑 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