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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若干刑法学思考

  • 投稿满身
  • 更新时间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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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张彬1,唐路阳2

(1.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2.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关于转基因食品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实践要求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国外立法相继对转基因食品问题进行规制,预防潜在的危险,对此,笔者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进行《刑法》完善方面的思考,《刑法》作为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最后保障,亟需完善,通过《刑法》内容的完善,打击转基因食品的犯罪行为并有效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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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问题;思考;刑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68-03

近年来转基因食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一开始的不了解,到人们开始认识转基因食品,当然其中也伴随着一系列的转基因食品问题,如湖南衡阳的“黄金大米案”、“星联”玉米等等。随着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关于转基因食品的问题日益显现在人们面前,2014年两会期间,转基因食品问题也成为热议的话题。针对转基因食品存在的潜在危险性,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未明确,同时我国的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立法较少,《刑法》作为对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最后保障,需要完善避免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危害。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问题现状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存在的诸多问题

1.转基因农作物的非法种植。2009年11月27日,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颁发了两种转基因水稻、一种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这意味着中国将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进行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种植的国家。2005前后,转基因利益集团就公然非法种植转基因水稻2万多亩,这些水稻从湖北流到广州、中山、顺德、珠海等城市,流入家乐福等大超市。后酿成国际性的转基因污染事件,湖北省才铲除了转基因水稻,但其当事人张启发等人则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和道义上的制裁。张启发不仅没有任何的悔过表现,反倒变本加厉,在2006年中国科协年会的开幕式上大声叫喊:“转基因食品是评价最透彻、管理最严格的食品”,“政府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绝对安全”。2010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表示,农业部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目前我国仍未允许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生产和进入市场流通,但是实际上,转基因农作物在中国境内悄无声息地生长着,并计入销售流通领域。

2.转基因种子的非法销售。2010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表示,农业部从未批准过转基因粮食种子在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几天之后,全球性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超市生鲜散装食品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称,沃尔玛出售非法转基因大米、伊藤洋华堂超市出售非法转基因木瓜。2010年4月5日,中国新闻周刊更是爆出,转基因主粮的非法商业化进程从来也没有停止过,转基因水稻种子很容易买到,转基因种子的业务网点已经遍及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湖南、河南、浙江等地。

3.转基因食品的非法人体试验。美国塔夫茨大学,在湖南省衡阳市一所小学选取72名6岁到8岁的健康儿童,其中24名孩子被当成小白鼠,在21天的时间里每日午餐进食60克转基因大米。此事经媒体曝光,遭到绿色和平组织的抗议和人们的声讨。无论“黄金大米”本身的安全性如何,这次事件,依然暴露出我国转基因监管方面的软肋。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才能避免恐慌,也才能科学地证伪或证实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因为转基因食品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因而转基因食品的非法人体试验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1]。

除此之外,基于转基因农作物的非法种植、非法销售,转基因食品的非法研发、非法运输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予以规制,不能任由其发展。

(二)欧盟对中国出口转基因食品的态度

2011年12月,欧盟首次发布专门针对中国米制品转基因成分的2011/884/EU决议,自该决议实施后,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共通报了56批来自中国的含转基因成分的米制品。欧盟认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进入欧盟市场,应继续实施针对中国米制品的紧急措施。2013年,欧盟发布2013/287/EU决议,修改2011/ 884/EU号决议,就我国输入欧盟米制品中的转基因大米成分出台紧急措施。此次修订将决议的适用范围调整扩大到未去壳米、糙米、米粉、大米淀粉等27大类产品。对中国输欧不能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由国家质检总局(AQSIQ)签发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采取退货和销毁处理措施,对已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逐批开展转基因检测分析。

(三)学者和社会人士对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态度

面对中国转基因食品存在的安全性问题,非法种植、销售等问题,很多学者、社会人士纷纷发出倡议,要求政府立即调查转基因事件,调查其中的卖国行为、腐败行为、渎职行为,追究非法种植、销售转基因主粮的责任,立即停止全国各地的转基因主粮推广工作,重新评估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加快人大转基因作物立法,并将其置于威胁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来处理。重新组建最高级别的国家粮食安全委员会,使食品安全、营养、环境、卫生、医学、国家安全等各个领域的专家以及人民群众都参与到转基因主粮安全性的讨论上来,给人民群众一个真实、全面的、客观的、科学的调查结果。

2013年12月8日到12月18,崔永元走访了美国洛杉矶、圣地亚哥、芝加哥等六个地区,对当地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进行了将近30场访问,目的是初步了解转基因食品在美国的情况,以及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伴随着欧盟的退货调查,湖南的“黄金大米案”,崔永元与方舟子的讨论及崔永元自费赴美国了解转基因食品情况等一系列事件在网络、新闻上的报道,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论证愈来愈激烈,2014年两会期间,转基因食品问题也成为人们和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二、国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及刑事立法概况

对于转基因食品研究表明,转基因农作物产量高,对于解决世界粮食危机有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研究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带来严重危害。世界许多国家均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立法规制,并主要分为两大阵营:美国为首的迈阿密集团和欧盟集团。迈阿密集团对转基因食品的规定相对宽松,而欧盟集团认为转基因食品可能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且没有转基因食品对人类不构成危险的结论,欧盟采取“预防在先”的谨慎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应对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时候,仍然以行政法和经济法为主,但是也有一部分国家地区认为刑法有必要介入[2]。

(一)大陆法系国家

芬兰规定基因技术罪,违反《基因技术法案》及相关禁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生产、使用、进口、贩卖或者向市场投放转基因食品,疏于履行注意义务、报告危险情况、记录转基因物质等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处以罚金或监禁。法国刑法典中规定了非法实施人体实验罪,违反规定在当事人身上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处以3年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这样的立法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转基因食品实验而制定,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技术的研究控制和滥用控制意义重大。韩国实施转基因食物的强制性标签制度,未标识或者标识错误,处3年有期徒刑或高额罚款。

(二)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对相关的法律解释,通过解释和判例法来预防和惩治利用转基因技术进行的犯罪行为,虽然美国目前没有一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刑法规制的法律,但是法官释法和判例制度,使其能够对转基因食品方面的犯罪进行惩治[3]。

三、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立法概况

中国目前仅有的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进出境转基因食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地方规章等,远远不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转基因食品问题。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侵害,亟需完善法律规范,尤其是《刑法》,有效地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权利,避免突发情况发生时紧急临时颁布法律的情况再次发生。

2003年的非典时期,中国政府20余天就极有效率地制定并颁布实行了《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条例》,毫无疑问,这是中国政府本着对人民的极端负责精神而制定的,但是,面对经常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卫生问题,这种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什么以前就没有制定相关的紧急事件应急条例?以此为鉴,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需要及时完善。我们今天越来越面临着一个主体交往行为复杂的社会。用狄骥的话说,我们处在一个异常复杂的“社会连带关系”之中,要使这一关系安定有序,就必须在我们交往之先有统一的规则在旁(尽管在终极意义上,法律永远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而不是出了问题,才请法律出来亡羊补牢[4]。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如今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潜在的危险性,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不能任由其随意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欠缺,可以说近似是一个空白区,因而亟需立法完善,规范转基因食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转基因作物的种植等环节。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时也需要严格执法,保证转基因食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当然也包括我国的《刑法》中关于转基因食品犯罪的完善,使转基因食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约束。

四、完善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刑法》是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解决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不能解决的问题,通过刑法的刑事惩罚,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目前,面对转基因食品潜在的问题,刑法必然需要予以反应,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已经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不能充耳不闻。国家应当本着法治的原则,在促进生物科技发展的同时,确保人民的生命健康,尽快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件。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在分则增加一章转基因食品犯罪,对此我不认同,单独增加一章不仅会破坏分则的整体结构,而且会与刑法分则章节区分的标准相违背。完善转基因食品犯罪在《刑法》的规定,我认为可以根据转基因食品犯罪侵害的法益,将转基因食品犯罪增加到侵害相同法益的类罪名条文下面,这样不会破坏刑法分则的整体结构。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增加利用转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区分故意和过失进行定罪量刑。转基因食品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的涉及面广,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这必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通过此处的完善,有效应对未知的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危险。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增加走私转基因食品罪,遏止转基因食品的非法入境。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罪、非法销售转基因食品罪,对于种植和销售的行为,因为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受影响的范围广,因而在给予自由刑处罚的同时,给予财产刑,以达到有效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中,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研发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增加规定利用转基因食品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罪,打击非法进行转基因食品的人体试验,处以自由刑的同时给予财产刑,通过这种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黄金大米案”的情形,可以给予严厉的刑罚制裁,有效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对于转基因犯罪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我认为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现有规定即可。一些专家学者这认为中国大范围的私自种植转基因农作物并非法流入市场的行为,是国外势力与国内不法分子勾结企图通过转基因食品的流入,操纵国家粮食安全,属于背叛国家罪的一种形式,我认为在《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的规定虽然没有列明具体的行为方式,但是也不排除利用转基因食品危害国家粮食安全进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因而,此类犯罪直接适用背叛国家罪即可。

在国际社会对转基因食品普遍关注、严格管理,大型跨国企业和高端技术企业不断扩张的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我国立法,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执法,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研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规则。《刑法》作为保护国家安全、公民生命健康及国家生态环境的最后保障,必须积极应对,针对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侵害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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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德敏,邓禾.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立法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2004(10):13-15.

〔2〕常超,伍金娥.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6):19-21.

〔3〕许鹏元.美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管制及立法[J].东方企业文化,2007(9):16-18.

〔4〕陇夫.公共安全与法律先行[J].法学家茶座,2004(10):6-9.

(责任编辑 张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