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
摘要:马克思人权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人权思想的形成过程蕴含在他对人类解放事业的不断探索之中。其主体内容由“人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人权是具体的存在”和“人权是相对的存在”等构成。对加强我国人民对人权的正确理解,促进中国共产党人权理论的建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反击西方“人权外交”的攻击等方面具有重要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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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马克思;人权;价值
中共十八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明确提出,“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其论述把保障和发展人权放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同时也要求我们深刻认知和理解人权,特别是马克思人权思想。目前对马克思人权思想的研究总体较为零散,本文尝试回归原著,对马克思人权思想做正本清源的梳理和总结。
一、马克思人权思想的形成
马克思人权思想的形成是一个长期演进的过程。当马克思“亲眼目睹了资产阶级人权理想在现实生活中所造成的种种矛盾及困境之后,通过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进行祛魅”,结合现实的社会实践活动,最终形成了符合人类利益的人权思想。
早期的马克思在自然法理论影响下形成了带有理性形而上学色彩的人权思想。但随着社会实践的逐渐深入,马克思对人权的认识也逐步深化。通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等关于现实利益问题的探索之后,马克思对他早期的人权思想产生了怀疑,并开始逐渐向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权思想转变。随后,马克思与恩格斯合作撰写了《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完成了对其理性形而上学人权思想的反动,实现了向历史唯物主义的完全转向。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的人权思想不断发展、成熟。
二、马克思人权思想的内容
虽然马克思没有独立论述人权的著作,但他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辩证分析以及对现实人权问题的透彻阐释却散见于他的多部著作之中。通过这些著作,我们能发现马克思人权思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内容,其中“人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人权是具体的存在”和“人权是相对的存在”等是马克思在其人权思想中重点强调和主要论述的内容,构成了马克思人权思想的主体。
1.人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人权的存在必须以人的自然生命的存在为前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权是自然生命的产物。“出生只是赋予人以个人的存在,首先只是赋予他以生命,使他成为自然的个人;而国家的规定,如立法权等,则是社会产物,是社会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权只有在现实社会才能实现,因此,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历史产生的。马克思人权思想区别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核心就在于他不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来认识人权的,而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把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人权问题结合起来,从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出发认识人权。
人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不能脱离现实社会而存在。就目前各国经济文化的差异来看,人权的内容、标准、保障方式肯定不会相同,统一的人权模式和人权标准并不存在。因此不顾别国的经济社会现实、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而简单使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并不可取。
2.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人权在形式上是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权利提出的,“信仰任何事物的权利,举行任何一种宗教仪式的权利,这些都极其肯定地被认为是普遍人权。”马克思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他甚至提出了要为一切人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同时马克思也强调人权具有特殊性,人权的阶级性就是其特殊性的集中体现。
马克思深刻揭示了人权阶级性的经济根源。他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哪个阶级在经济上占有生产资料,哪个阶级就在政治上处于统治地位,从而将本阶级的权利要求上升为法律予以保护。“资本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就通过强制的法律来实现对自由工人的所有权。”因此,只要存在阶级,存在私有制,真正的自由平等就不可能实现。在阶级社会,人权都是从属于一定阶级的。
3.人权是具体的存在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中的抽象人性论基础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他认为,人权是具体的,人权的内容、范围、保障方式等都是具体的,抽象的人权根本不存在。虽然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在形式上表现为整个人类的普遍理想,但在内容上却反映了特定时代的特定关系。因此,人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阶级阶层中必然有着不同的要求。资产阶级人权观却用抽象的人代替具体的人,以抽象的权利代替具体的权利,充分暴露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虚伪性。
人权的具体性是客观存在的,肯定人权的抽象性而否定人权的具体性,是只看到了人权的形式,而未能看到人权的本质。
4.人权是相对的存在
人权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一方面,马克思认为,人权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不是绝对无限制的。马克思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一个国家人权的制度、内容和保障方式等都要受到这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制度以及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更是能够对人权进行直接的限制。
另一方面,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马克思认为,人权不只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互为对应的有机统一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马克思人权思想的时代价值
马克思人权思想并没有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失去价值。相反,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人权思想在加强我国人民对人权的正确理解,促进中国共产党人权理论的建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等方面的价值不断凸显。同时它也成为回应新干涉主义,反击西方“人权外交”的有力武器。
1.加强我国人民对人权的正确理解
新时期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公民实质性权力得到大幅提升,但在人权实践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由于各种西方思潮纷至沓来,导致国人在人权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混乱。在我国目前已经进入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期的背景下,如何科学地认识人权问题至关重要。而马克思人权思想对于人权的起源、本质、内容范围和实现方式等一系列问题都做了科学的阐述。马克思人权思想特别是其“人权不能脱离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等观点能够使我们辩证地认识我国人权的现状,客观地看待我国人权的发展,加强对人权的正确理解,坚定社会主义人权理论自信。
2.促进中国共产党人权理论的建构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启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权事业的新纪元。中国共产党在提升人权意识,建构新时期下的人权理论时,自觉地接受了马克思人权思想的指导,贯彻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执政理念。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拓展人权内涵,深化人权实现途径和发展目标。强调人权与国权、主权的辩证统一关系,提出“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力”等一系列重要观点。从而逐渐建构起中国共产党既符合马克思人权思想又对中国社会现实人权事业具有针对性指导的人权理论。
3.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我国在以马克思人权思想为指导的人权事业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以人为本”的核心原则,以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它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提供了理论支持。201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是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指针。该计划所强调的“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核心内容与马克思“人权的社会性、具体性”等思想一脉相承,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有序发展。
4.反击西方“人权外交”的肆意攻击
由于中国实行根本不同于西方的社会制度,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长期以“人权卫士”自居,对中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国际人权斗争的复杂局势迫切要求我们系统地驳斥西方的“人权外交”,而马克思人权思想是驳斥西方“人权外交”的有力武器。马克思指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这一区分概念与实在的分析框架,揭示了西方推行“人权外交”的一贯手段。“人权外交”实质是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人权高于主权论”也只不过是一些国家对他国进行政治干预、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
马克思的著作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权思想。他通过对近代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扬弃,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以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标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全新的人权蓝图。马克思人权思想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路径指引。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较为复杂,在人权事业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如何更好地运用马克思人权思想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服务,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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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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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政治学院)